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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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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經重慶市學位委員會批準,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本科專業,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三條凡學校應屆本科學生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表現良好。

  (二)通過本科學習,其課程學習(含實習實訓)和畢業論文(設計)達到教學計劃應有的要求,德、智、體諸方面經審查合格,準予畢業。

  (三)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學位外語及學位計算機考試成績合格者。

  學位外語及學位計算機考試分別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舉行,當年畢業學生在考試前2周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務處審核批準后組織考試。

  非英語類普通本科專業學生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學位外語規定的分數者;藝術類、體育類、應用技術類(含職教師資)本科專業參加重慶市實用英語應用能力A級及以上考試,成績達到學位外語規定的分數者;英語類本科專業學生參加專業外語四級及以上考試,成績達到學位外語規定的分數者,經本人申請,可認定其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合格。

  非計算機類普通本科專業學生參加高等學校計算機水平測試Ⅱ級及以上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者,藝術類、體育類本科專業參加高等學校計算機水平測試Ⅰ級及以上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者,計算機類本科專業學生參加各類專業計算機等級(水平)考試,獲得中級及以上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可認定其學位計算機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者。

  (二)學位外語及學位計算機考試成績不合格者。

  (三)在校學習期間,全日制本科學生累計達6門以上(含6門)補考者(不包括因故緩考)。本科階段就讀3年的“專升本”學生在本科階段累計有5門以上(含5門)補考者(不包括因故緩考),本科階段就讀2年的“專升本”學生在本科階段累計有4門以上(含4門)補考者(不包括因故緩考)。

  (四)在校期間受過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受過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但處分已撤消,成績等明顯進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現者。

  (二)應屆畢業生當時因第四條第二款未能取得學士學位,畢業后2年內達到了必備條件者。

  (三)應屆畢業生當時因未獲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分,未取得畢業證書,但畢業后2年內取得畢業證書,且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

  第六條已取得學士學位,但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并通過決議,可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七條已取得學士學位,畢業離校前因違反校紀,行為不端而造成嚴重后果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并通過決議,可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三章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八條學士學位授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申請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重慶文理學院學士學位申請表》。

  (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學士學位的學生逐一進行審核,提出擬授予或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及其理由,并在規定時限內,分別填寫《重慶文理學院擬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和《重慶文理學院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核簽章,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擬授予或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及理由證明材料后,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四)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名單及理由證明材料,對擬授予和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表決應當有2/3以上的委員參加,得票應當在參加投票的1/2以上方為有效。

  (五)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通過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呈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校長簽發,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六)凡屬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況者,應當單獨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為保證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嚴肅性,使其有據可查,各學院應當建立和完備學士學位授予專項檔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校長、主管教學科研的副校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專業教師和科研人員等17~25名委員組成,其中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員會成員名單經校長辦公會確認,上報重慶市教委審批、備案,每屆任期4年。進入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專業教師和科研人員,應具備副教授及其以上或與之相當的職稱條件。

  第十一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本學院主管教學的負責人和專業教師等5~7名委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應當是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分委員會成員由學院提名,報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學校批準,每屆任期4年;進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專業教師,應具備副教授及其以上職稱條件。

  第十二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教學部。

  第十三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

  (一)審查通過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學士學位擬授予名單,確認擬不授予名單。

  (二)受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問題及其相關事務。

  (三)審查通過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聽取和審議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五)合議修改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學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

  (一)依據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基本條件和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要求,逐個審查本學院本科專業畢業生的思想政治表現、歷年學業成績(含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獎懲記載材料等,提出擬授予學位名單、擬不授予學位名單,并將理由及其證明材料一并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二)負責就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遺留問題,依據本細則結合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

  (三)負責辦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相關事務。

  (四)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學士學位證書頒發工作。

  第十五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工作會議做好準備工作。

  (二)負責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三)負責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與各分委員會之間的協調工作。

  (四)完成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五)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學士學位在規定時限外不補授。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實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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