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訴信[實用7篇]
旅游投訴信1
一、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單位(團體)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者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三、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四、具體賠償要求。
五、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傳真、機船車票、門票、憑證、發票等。
寫投訴信應本著真實的原則,如實的反映情況,根據1991年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游投訴暫行規定》,投訴信應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單位(團體)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者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三、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四、具體賠償要求。
五、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傳真、機船車票、門票、憑證、發票等。
另外,投訴者應該按照被投訴者數提出訴狀副本,并依法在投訴過程中提供新證據。旅游投訴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游管理機關處理旅游質量等問題的行為。(完)
旅游投訴信2
事件起因:20xx年10月30上午八點大大小小2人抵達?,入住濱海大道凱風酒店1118號房間。一本地朋友帶來一張旅游宣傳單張,并幫我們聯系了宣傳單張上的業務人員安剛(聯系電話:********、*******)。10:30左右我們與安剛在凱風酒店1118號房簽定了一份旅游協議,并交款400元/2人,報名參加?-三亞三天兩晚的純玩旅行團。簽定協議時,安剛先生不愿寫明詳細行程,以防萬一,大大小小還是請其簡明扼要的寫一下。因對朋友的信任及前面的行程結束后我們還想在海口多玩幾天,仍需參團,所以當時沒有索取發票。誰知,旅行途中發生了極不愉快的事情,致使我們必須向貴部門投訴以下幾點:
一、導游素質低下、態度惡劣。
10月31日7:30我們至新港碼頭上了一輛車牌號為“瓊B03760”的'旅行大巴,9:30左右車開動后見到我們此行的導游王洋(聯系電話:*******)。
1、無導游證。
途中發生不愉快后,旅行團團員要求王洋導游出示導游證,從始至終其未出示導游證,只是左顧而言他。
2、講解稀少,不主動。
一路上王洋導游的講解極其稀少,應旅游團員的請求,王洋導游才開口說:下一站是**地,某地如何,請大家耐心等待。并在向大家介紹?谑袇^情況時,街道名報錯。一些只能在車上觀賞的景點,在即將到達時應事先提醒游客,王洋導游卻未予提醒。
3、帶“親屬”同行。
同行之人中有王洋導游的“妻子”。大大不能確定其身份,因剛上車時那女子說她與王洋導游是剛認識的;在同行一段時間后因需調解王洋導游與團友之間的沖突,該女子出面聲稱其是王的朋友;而在第三天,王洋導游曾向大家說該女子是其“老婆”,讓人難辨真假。途中王洋導游講解甚少其聲稱是嗓子問題(似乎有些沙啞,但與團員爭吵時,卻也中氣十足),而一路均與此女子說說笑笑。另我們團成員27人,不含此女子。該女子吃飯住宿均與導游王洋一起。
4、無端增加收費。
10月31日晚入住興隆“金新山莊”時,導游王洋要求旅游團員每人交納120元的旅游基金,不交錢的人不給安排住宿。晚上19:00已到達金新山莊,20:30之后有團員忍受不了旅途的勞累,交了錢才開始入住。大大小小2人還有浙江溫州來的6位老人在一再提出抗議后,王洋導游同意降價,于是21:40,大大小小交了120元,6位老人交了240元之后才安排住宿。(每人每天20元,大大小小參的是3天兩晚的團,交20*3*2=120元;6位老人參的是2天一晚的團,交20*2*6=240元。不知這20元的標準源自何處)
5、拋開游客,提前下車。
王洋導游與其夫人在尚距?诩s半個多小時路程的路途中下車,并沒有盡其義務陪游客走完全程。
除以上主要問題外,另一些小問題一并提出。
1、轉團未通知游客。途中與團友交談時才得知有報名參加“中國青年旅行社”,有參加“中國旅行社”,還有其他一些旅行社。而承接此次行程的旅行社我到最后未得到答案;
2、時間安排不到位。安剛通知我們10月30日早7:30在酒店門口等車即可。而事實是7:30我們在酒店門口等車不至,由安剛帶我們走到新港碼頭上車,并等到9:30左右才開始此次游程;11月1日在大東海約定集合時間12:00,車不至,等至12:30分;
3、降低住宿酒店的星級。簽定協議時,業務安剛注明了是三星級賓館。而11月1日在三亞入住的賓館“南方海韻酒店”根本沒有所謂的星。
附件:
1、旅游參團協議書;
2、宣傳單張正面;
3、宣傳單張反面;
4、10月31日住金新山莊發生糾紛時大大手寫的經過和團友的簽名及本次旅行團各團員的聯系電話;
5、各工廠參觀證及導游加收旅游基金收條。
旅游投訴信3
尊敬的xx市物價局:
您們好!
我們是來自xx省xx市一所職業技術學校07級的幾十名學生。
我們已于20xx年5月3日下午到貴局收費處,了解我們的母校“xx市國防學!薄ⅰ伴L征職業學!笔召M標準。但是貴局只查詢到20xx年“xx省國防軍事學校”的收費標準,及20xx年的“長征職業學!笔召M標準。貴局收費處建議我們直接到“信訪室”舉報,舉報后,貴局要求我們補充材料,以便貴局調查及登記。經搜集后,以下是我們的補充信息:
我們在學校里待了3年至4年不等,但我們發覺我們的母校一直變換名字,08年前,我們學校使用的名字為:“xx市國防學校”,自稱為xx省國防軍事學校的分校。08年之后,政府不允許國防辦校,學校被更名為“長征職業學校”。09年之后,學校又打出“華海職業技術學!钡拿。我們的畢業證書上的學校落章為““xx市國防學校”和“長征職業學校”。
保證金國家補貼學雜費裝備費生活費保險體檢費班費外聯費實習車費辦證費合計8503000930012005410180元/3年50200元/2年800/4次756元/4次260元收到的裝備:迷彩服共2套(長短各1套),冬夏軍裝共2套,保溫瓶1個,床上用品1套,口杯1個,飯盒1個,洗臉盆1個,毛巾1條。。聯系實習費用到達實習地交通費3年來,我們繳納的費用名目繁多。3年我們大約共繳納了學雜費等共計18000元。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學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第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中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十七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至今,我們從沒看到過我們學校的收費許可證,也沒有把收費細則公布給我們學生看,我們懷疑我們學校存在違法收費的行為,故向貴局舉報投訴,希望貴局:
1、依法調查““xx市國防學!焙汀伴L征職業學校”是否在貴局進行依法申請收費許可申請?是否存在違法收費的情形。
2、現時學校仍然在運作,希望貴局同時查證現時收費情況是否合法。
3、由于同學眾多,為方便傳達,煩請貴局以書面回復我們此事的處理結果。
20xx年xx月xx日
旅游投訴信4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們是來自xx海外旅業(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的游客,我們一行5人于20xx-6-25日同xx海外旅業(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海外)簽訂了阿聯酋6日游合同,約定行程、時間、團費、服務內容等詳見合同。但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了事故,我們已通過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但無果,致使我們向貴部門投訴以下幾點:
一、我們要求退回xx海外多收取我們的團費550元/人。
事由:在旅游過程中,我們發現同一線路、同一時段、同一服務內容,旅行社卻執行著不同的取費標準,最低的5000多,較高的6300,我一行是6850,價差在10%以上,價目不透明,擾亂市場秩序,涉嫌欺詐。回國后經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百事通一個李姓人員,通過電話為67xxxx14的電話答復我們說旅游屬于買賣市場,政府部門沒有具體規范,旅游局對價格沒有指導價格。我們在報名時,旅行社承諾價格屬最低,且越到后面價格越貴,不停催促我們盡早簽訂合同,但實際是,在我們之后報名的,價格卻越便宜。旅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我們要求xx海外支付延誤返程的直接損失1628元/人。其中包括當日的誤工損失528元/人、深夜由成都找車返回xx的交通費500元/人、飛機延誤的補償金600元/人。事由:在返程時,在阿聯酋的阿布扎比機場,一行旅客等待近16個小時,飛機被延誤近10小時,xx海外沒有告知我們到底發生了什么情況,跟隨我們的領隊業務不過關,,無法與阿布扎比的機場人員溝通,xx海外沒有派出任何人與機場人員溝通處理,在阿布扎比機場也沒有對游客做任何安排,所有人都非常著急,后游客中一位懂英語的人出面與機場人員溝通,讓一行20余人飛回中國,但阿比扎比機場卻只安排飛機送到成都,本來合同上的7月14日下午2點至xx,變成了晚上接近11到達成都。按照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第36條37條,xx海外在發生意外時首先沒有進行通知,然后擅自改變了旅游合同安排,我們要求按照細則予以追究法律責任。在旅游法中明確規定:在旅游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后作出說明。我們到現在,仍然不知當天飛機延誤的緣由!旅游法第一百條規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到了成都,旅行社卻未及時安排車輛送回xx,如果不及時送回xx,勢必延誤旅客第二天的急事,回國后經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百事通一個李姓人員,通過電話為67xxxx14的電話答復我們說,當晚沒有及時送回xx,是擔心夜里車輛的安全問題,xx海外怕承擔責任,故只能選擇延誤旅客的`時間和事情了。我們一行人,只能選擇自己找車返回xx,20xx元一趟,車除駕駛員外還能坐四人,平均500元/人。飛機延誤從夜間11:30至第二天的8:50近10個小時,按照航空公司賠償標準,8個小時以上,賠償600元/人。原本返回xx為14日的中午1:55分,到實際到達成都時間為晚上11點,到達xx為凌晨2點。2-6點為上班時間,平均5000元/月,每月21.75天,每天230元,每天7個小時上班,每個小時33元,4個小時132元,下班時間為上班時間的1.5倍工資,共8個小時計396元,共528元/人。
3、我們對海外的工作人員能力表示懷疑,竟然安排一個英語不通的人帶隊出國,我們要求對其服務資質進行清查。旅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導游證應具有相應的學歷、旅游從業經歷、語言能力,經百事通平臺進行投訴,卻答復說,只要政府部門有頒發領隊證,就能領旅客出國,我們不知,國外領隊與國內領隊是否有區別?是否國內的領隊證就能在國外使用?旅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旅游法第一百條規定,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我們一行20人,在不同的旅游公司報名參團,卻交給海外集團統一調配,供應給了成都的地接社,是否屬于非法分包?
5、旅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我們沒有看到這份保險,要求查驗。
尊敬的xx市旅游局,望你們能重視旅游者的投訴、維護我們消費者的權利、大力打擊不法旅行社的不法行為、建立以誠待客、公平交易、合理合法的良好旅游氛圍、維護xx市旅游行業的聲譽為感,謝謝!
此致
敬禮!
投訴人:。撓惦娫抶x
馮x女聯系電話xx
鄒xx女聯系電話xx
杜x女聯系電話xx
肖xx女聯系電話xx
被投訴單位:xx海外旅業(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xx
旅游投訴信5
致:xx市旅游局
本人與xx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CGZLxxxxxxxxx)20xx年03月9日的—3月17日(埃及經典8天天貓雙11的特價),訂單號:10067xxxxxx,共4位,網上支付xxxx元。在埃及旅游期間,地陪導游把旅游合同的6天(不計來回飛機2日)內的5日行程隨意更改,讓客人掏錢自費,不讓客人休息,與客人吵架,敷衍講解,多次強迫客人簽名更改行程等等,態度十分惡劣!
現在旅游局監督下,請xx旅行社按照相關規定賠償部分旅游款項、自費款項并作出書面道歉,理由如下:
一:關于旅游合同被強行更改
本人收到的網上天貓電子版行程、門店紙質行程和出團前(集合地)派發的行程表均為一致,清楚列明埃及8日全程旅游線路和參觀時間。但是,地陪導游在沒有不可抗力因素下,全程強行性、臨時性地更改多日行程,屬于嚴重毀約行為。
行程第一天,在經歷長達12小時飛機,客人已十分疲倦,剛上大巴車還未夠五分鐘,地陪導游就讓司機把車?恳慌圆㈤_始半小時的游說亞歷山大行程,慫恿客人自費75美金/人,必須讓全部客人交齊款項簽名后才開車!亞歷山大行程從來沒有出現在xx任何紙質文本中,并不是旅行社推薦的自費項目!而當天參觀亞歷山大圖書館外觀(不要錢的)、還在維修的夏宮花園外觀(不要錢的)。地陪導游強迫性地更改
行程,借用亞歷山大名氣,利用xx的正規行程去欺騙消費者(正規行程參觀景點為龐貝之柱和古希臘羅馬圓形劇場),參觀內容完全不符,嚴重損害xx品牌形象,領隊(張xx)在地陪導游更改行程時,沒有告知客人相關權利,只顧著收錢。“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執行,而且你們是在紙上簽名的。”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說的話。行程第1、2日客人集體交款所簽名(不是每個人都有簽)的紙質文件,簽名時并沒有填寫行程內容、收款價錢、人數、時間,事后客人想看紙質文件,領隊拒絕!索取發票,領隊、導游拒絕!(其他客人可作證、有錄音)。根據《旅游法》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百條,導游強迫變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錢不開車的惡劣行為,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二),旅行社需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75美金/人。
第二:關于自費項目與合同不符
行程第二天,凌晨6點出發坐6小時車程前往紅海,途中地陪導游又要更改行程,在幾名客人據理力爭的情況下才讓他按照原來行程進行(有錄音)。然后他又游說我們自由活動當天的自費項目要按照人數多才能參加,太少人就不作安排。為此他把沙漠游安排在當天下午,讓客人一到紅海的酒店就要狼吞虎咽吃午飯,接著就出發沙漠游。因為導游連續更改行程時間,讓客人連續三天沒有休息。旅行社合同清楚寫明沙漠游時間1:30-18:30(約5小時),他卻說沙漠熱,要我們3:30出發,但是6:30點就回到酒店吃晚餐(約3小時,有錄音)!自費項目時間
出入太大!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八條,旅行社需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間,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處問價沙漠游,報價僅為60埃磅(大約為57元人民幣),xx收取我們70美金/人,收費差異令我們對xx十分失望。這個本是旅行社和酒店報價高低的問題,哪知地陪導游還居責問我為什么要去問酒店!不準我告訴其他人!還在大巴車公然與我吵架!最后導游把所有行程壓縮在最后一天半內完成,敷衍講解,黑臉對客人,有客人問他為何不高興不講解(有錄音)。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九條,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費用總額5%(即350元/人)。
一向以來,xx作為廣東旅行社的優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參加旅游并且很滿意的。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線讓他毀于一旦,獅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個景點才能看到,一個完全背光黑臉的'獅身人面像毀了我所有照片,更是這次惡劣旅行的真實寫照!
第三:關于購物點
首先,本人并沒有簽名同意增加購物點。在網上收到確認書內顯示:“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動時間,客人同意選擇前往購物場所莎紙草畫和香精店,全部時間約2小時。”但我們導游和領隊根本不按照時間規定,讓我們逗留足足停了3個小時多,多次要求離開無果,必須等團里面的客人買夠了數量才能走!完全取代了客人自由活動的時間,要知道看獅身人面才2個小時而已!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即700元/人)。
第四:關于午飯
行程寫明含12正餐5早餐,紅海6小時回程的午飯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謂餐盒,只有三個小面包和一罐飲料!面包過期,堅硬如石頭根本無法下咽!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飽!全部人在車上都很有意見。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八條,旅行社需承擔3次餐標的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即180元/人)。
經以上種種,xx與本人簽訂的旅游合同已經嚴重毀約,導游更改行程讓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經歷吵架,偽造確認書等事件。本人要求:xx市旅游局對廣之旅進行監管和處罰,并要求xx退回2xx美金/人、人民幣1230元/人。
投訴人:xxx
日期:20xx年5月12日
旅游投訴信6
xx省旅游局、省旅游執法大隊:
我們參加了今年十一大假xx省中國青年旅行社的昆·大·麗七日游,期間遇到了許多問題,特向你們投訴這次旅游的組團單位——xx省中國青年旅行社。
一、發生的問題
1、擅自轉團。我們在成都是與xx中國青年旅行社簽的合同,而在昆明接機的人員打的是“輝煌假期”的旗子,也不說是什么旅行社,馬上就收將去大理游玩的洱海、三塔、蝴蝶泉套票130元/人,出收據的單位是:云南廣大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美好假日中心。
2、轉的是一個“歪”團。(1)、10月1日接機的小伙子沒有任何解釋,在大家追問下才說他不是導游,問他導游是誰不知道,導游的聯系電話也不知道。
。2)10月2日早上約7:30去旅館餐廳吃飯,稀飯、雞蛋等已吃完,一個女孩來東問西問找到大家,才說她是導游,姓陳。結果8:30才把人聚齊,出發去石林。吃晚飯時因有2人離團就把中午的四桌改為三桌,桌數少了,按10人/桌就多出5人(其中有7歲小女孩),叫這5人自己去其它桌子擠,別的桌子坐滿10人了,又不同意加人,按規定走了的人旅行社是不退錢的,大家十分氣憤,都不動筷子,這樣僵持了近20分鐘,旅行社才同意再加一桌,另配了點菜。
。3)10月3日早上去大理,陳導游說蝴蝶泉水干了,沒有蝴碟,三塔在車上就可以看,這兩處就不去了,改為去蒼山,門票錢是一樣的,然后她就不跟車去了,但并沒有說司機就代表旅行社。到了大理來了一個當地的導游,原計劃安排是游覽大理古城洋人街,崇圣寺三塔后去麗江游四方街,因取消了三塔就安排去乘船游洱海,計劃的豪華游船變成了小游船,原安排的品三道茶,欣賞白族歌舞表演就沒有了。后乘車去麗江,車上又沒有導游,晚上約11點到達麗江,司機說不知怎么安排成了三家旅館,均是私家小院,根本不是合同上約定的二星級酒店,其環境令人感到十分不安全(第二天晚上打的回來,連出租車都不進來就可想而知了)。
。4)10月4日早餐沒有人管,打電話把司機叫來問他說不知道,叫給旅行社聯系又不干,說他又不是導游,等了一會兒來了一個當地導游,她說安排給她們的是不包括早飯,只管導游麗江古城,大家只好分頭在小巷周圍個體小攤吃了一點稀飯、饅頭,咸菜都沒有。然后游麗江古城,吃完午飯品茶買單。原計劃當日是游覽玉龍雪山,當大家坐上車提出去玉龍雪山時,司機又說不去了,理由是不好玩,看不見雪,白花錢,大家堅持要去時,他又說古城維護費已經刷卡了,要去就要游客再出40元,總之是百般阻撓。一個司機即不代表旅行社,又可隨意決定行程,當時我們真有被棄置的感覺,于是有人通過手機進行了投訴,時間約是下午3點。最后在大家的堅持下司機只有開車去,結果買門票時被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擋下,經查他們根本就沒有按規定交古城維護費,汽車被押回城里接受處罰,大家的游覽也泡了湯。經當地押車的偵輯管理人員的解釋,我們才明白他們為什么要安排住私人小旅店,為什么不愿去玉龍雪山,為的`是逃繳古城維護費,即吃游客的錢又吃國家的錢,真黑。
(5)10月5日早上乘車回大理,司機說他個人承擔了處罰,大家就比較忍讓著他,為了怕出安全事故,兩個女大學生主動和他擺龍門陣。游蝴蝶泉被取消,改為了游蒼山,途中安排了三次購物(銀礦、玉器店、大理石廠)占用時間較長,晚上約12點才回到昆明,這時,陳導游才出現安排吃晚飯,一些飯菜都是涼的。后又因導游對第二天的安排極不合理,扯到零晨1點過才休息,使大家倍感身心疲勞,毫無旅游的愉快。綜上所述,該旅行社不遵守政府法令,欺騙游客,擅自取消旅游項目,擅自更改行程且極不合理,安排購物太多,兩地導游不銜接,安排不到位,沒有《團隊運行計劃表》和(旅游行程表),由一個司機帶著一車游客,想怎么就怎么,有問題就推他不是導游,只是司機,我們感覺這是一種變相的棄團行為。特別是麗江遭處罰后,仍叫司機一個人載著一車人趕路,其中還有極大安全隱患,令人倍感憂心。由此看來,完全是一個歪旅行社,xx省中國青年旅行社選擇這樣的旅行社轉團,是負有責任的。
3、出了問題不認真解決。10月7日回成都后,我們當天就向xx中國青年旅行社進行了反映,但該社十分不重視,對游客推諉,敷衍,把問題歸于節日期間忙,為云南旅行社打掩護,對游客一句安慰的話都沒有,難怪云南管理部門的鄭同志說過你們xx旅行社也有責任。為此,我們決定向上投訴,希望能通過上級主管部門來解決此事。
二、我們的要求
我們這次同行的人中有70歲的老人、有6歲的小孩;有醫生、有教授、有學生,有政府干部、有企業職工;有在職的工作骨干,也有退休人員,大家或是為了放松平日緊張的工作、學習壓力,或是為了增長見識,或是為了晚年的心愿,總之,是為了希望獲得到一次輕松愉快的旅行,結果卻是令人十分失望。為了保護好我們的旅游資源,維護旅游行業的信譽,更好地發展我們的旅游事業,構建和諧社會,我們特提出以下處理要求:
1、xx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應該承擔責任,向游客道歉,引以為戒。
2、全款退回這次游客所交的旅游費。
部分游客代表
20xx年10月9日
旅游投訴信7
上海悅途旅行社:
我們是貴社組織的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21日,“上海世博,蘇州+烏鎮,杭州雙動四日游”旅行團的成員。由于貴社梁巖峰導游不負責的行為,給我們的此次旅游留下了無限的遺憾,因此,我們決定投訴,維護我們的權益。我們投訴的內容及理由如下:
1、合同上標明世博游滿8個小時,但是20xx年9月19日早上我們11點下車的,16點30分集合出園,整個過程(包括排隊等候安檢)才5個半小時,導致我們沒有充分的時間游覽許多場館。
2、合同上沒有標明夜游七里山塘,但是導游卻極力慫恿我們于20xx年9月19日晚去游玩,去的人,每人交門票費100元;“不去的人呆車上等著,門關著,空調不開,車就停路邊”(如此威脅我們)。炎炎夏日,緊閉車門,不開空調,誰受得了,于是很多人沒辦法只好交錢進行所謂的“夜游七里山塘”。
3、對所游覽的景點進行講解是導游的基本責任,但是貴社的梁導幾乎沒有對景點進行講解。特別是游烏鎮的時候,他沒有請副導,自己帶隊,也不帶麥克風。所有的'景點都沒有講解。給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到達百床館時,他就說了一句:“這是百床館,要進去的人進去看,不進去的就接著走!焙芏嗳硕歼M去了,他自己就呆在外頭等我們。其他所有的景點都跟這差不多,都是我們自己進去瞎看,他在外頭等。為了對烏鎮的文化有點了解,我們團中很多人都跟著其他有講解的旅游團走了,這導致了整個團三十幾個人七零八落,到處散落,你等我,我等你,沒有一點組織性。最后,我們只走了東柵就回去了,西柵一點也沒游。烏鎮是一個文化氣息很濃的地方,只走馬觀花般的看了一半,而且沒有講解,除了幾張照片,給我們留下的只是無限的遺憾。
4、20xx年9月21日的西湖一游,我們從11點40分下車到達西湖,12點50分出西湖,整個行程才1個小時10分鐘,除去坐船30多分鐘,只有不到40分鐘的時間在岸上,如此短暫的時間,西湖我們能游多少?!事實上,我們從上岸后只到了花港觀魚下面一點點就回去了。
綜上所述,貴社導游不負責任的行為使我們這趟旅游留下了無限的遺憾,在此,我們要求全額退款。旅游本來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可是貴社梁巖峰導游的惡劣行徑使我們憋了一肚子的氣,更別說享受旅途的樂趣了。因此,我們決定在向工商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等部門投訴之前先向貴社反映情況。希望貴社能夠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復。
此致
敬禮!
投訴人:陳奕萍 楊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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