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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股權轉讓(實用3篇)
煤礦股權轉讓1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鑒于:
1. 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關于加快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組建煤業集團等精神。甲乙雙方就煤礦收購等事宜進行合作。
2. 甲方依法持有 公司(煤礦)(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煤礦)) %股權。
3、甲方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董事會決議通過轉讓持有的(煤礦)股權和資產給乙方,授權簽約人全權辦理此事項。
4、現乙方有意收購甲方持有目標(煤礦)股權和資產。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政策,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股權轉讓的有關原則事宜,達成如下意向:
一、關于甲方持有目標公司(煤礦)現狀的信息披露
(一) 公司(煤礦)目前基本狀況:企業性質為 ,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已 / 未 全部繳清),企業法人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
(二)目標公司(煤礦)目前的股權結構為:
合法股東一: 依法持有該公司(煤礦) %的股權;
合法股東二: 依法持有該公司(煤礦) %的股權;
合法股東三: 依法持有該公司(煤礦) %的'股權;
(三)目前,目標公司(煤礦)已取得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號》為: ,已批準的礦區面積為 平方公里,保有資源儲量 萬噸,設計可采資源量 萬噸,生產規模 萬噸/年,開采方式為地下開采。
(四)目前,目標公司(煤礦) 已 / 未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號: 。截止該協議簽訂之日止,累計采空資源量: 萬噸。
(五)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止,目標公司(煤礦)提供資產和負債明細(包括或有負債) 。
(六)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止,目標公司(煤礦) 已 / 未 對外提供擔保,存在 / 不存在 已形成的訴訟、仲裁及勞動爭議等事項作出說明。
雙方以提交的應付和未付費用清單和明細為準,對于未披露債務等,均由甲方承擔。
二、 轉讓標的
(一)收購甲方持有公司(煤礦)的股權和財產權益。
(二)對于煤礦貸款和擔保等債務,未繳納稅費以雙方列出和確認明細清單為準。
三、收購約定
(一)甲方同意將持有的目標煤礦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收購甲方100%股權。
(二)雙方合作商議如下:由甲方協助乙方完成原有部分股東退出工作,甲方同時協助乙方完成辦理相應的過戶和手續,雙方完成公司股權和礦權轉讓。
(三)債權債務約定:對于甲方的債權和債務等,甲方需明確列出,在收購中債務償還和承擔可以雙方協商,具體雙方可以進行約定。
(四)甲乙雙方收購合作中:
(1)乙方辦理本次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需由甲方協助提供簽署的全部資料和文件給乙方。
(2)乙方與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所述及的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四、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承諾,對于合作中涉及到各方的商業機密、項目資料等雙方負有保密責任;對于任何一方泄露對方商業機密的違規行為另一方有權根據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償。
五、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之。補充協議及本協議附件均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煤礦股權轉讓2
甲方:代表人:身份證號:
乙方:
代表人: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根據《合伙企業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同意將織金縣牛房煤礦全部財產份額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經協商一致,就上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標的
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標的為:織金縣牛房煤礦100%的財產份額。
轉讓標的主要包括:
1、織金縣牛房煤礦所有的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織金縣牛房煤礦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有井下巷道、電力設施,井上所有房屋和生產設備、生活設施、庫存物品、煤礦自修人行路、運輸公路、工業場地的所有權、倉庫、車間及場地上的新舊零件、坑木、液壓支柱等一切材料設備,同時甲方在經營期間上交給各級業務部門的各種安全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地質災害儲備金、礦山維簡費。并將已交過款項的收據及憑證全部移交給乙方,歸乙方所有。)
2、織金縣牛房煤礦所有的.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一于采礦權及采礦證規定的開采范圍與煤礦有關的技術資料、證照包含的權益等)。
二、權利保證
1、甲方承諾就所轉讓財產份額未向任何單位及個人設定過擔保物權,也未被法院查封,不受他人追索,甲方為財產份額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人。
2、甲方保證在財產份額轉讓時該煤礦沒有未披露的債務。
3、甲方保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并無與該煤礦有關的任何查封、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
4、甲方承諾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各種證照,現有采礦工程平面圖紙等一切資料的真實性。
三、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金額:萬元)。
2、付款方式:
(1)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五個工作日首付人民幣(大寫)轉讓總額的30%(小寫金額:元)的款項到甲方指定帳戶。
(2)由乙方負責辦理恢復30萬噸/年的技改手續,合同簽訂生效首付款付清后自五十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總額60%(小寫金額:萬元)的款項到甲方指定帳戶,恢復技改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3)剩余款項轉讓總額的10%(小寫金額:元),待采礦許可證采礦權人及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變更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變更的采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余款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四、甲方債權、債務的處理
甲方在轉讓前的一切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原買礦款、退股金及業務部門規定應交的各種保證金、工人工資、工程款、稅款、社保金、土地租賃費等)在乙方首付款付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內由甲方自行一次性處理及支付,乙方接管后新產生的債權、債務及按規定未交的資源價款、滯納金、各種保證金、稅費等由乙方承擔。
其中:
1、甲方已預訂的所有設備概歸乙方,未付清部分由乙方按合同支付,已竣工工程和已采購設備的質保金和應付款乙方在收購款中按實扣除。
2、現有礦區范圍內甲方已租(征)用的土地全部無償移交給乙方,包括協議及租(征)用費的付款憑證原件。因地質災害已通過有關部門鑒定或由甲方協議商處理的地災、房屋補償款由甲方。
3、井上、井下所有未完工的工程按現狀移交,甲方按實際工程量付完本協議簽訂之日前的工程款。未完工程由乙方負責。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自本協議簽字后,乙方將首付款人民幣匯到甲方指定帳戶,甲方應協助乙方監管煤礦資產,正式接管日期第二期轉讓款付清后由乙方擇日接管,甲方無條件配合。
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全體股東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提出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利和主張,亦不得以任何事由向乙方提出其它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3、甲方應在乙方接管織金牛房煤礦之日,移交煤礦的一切合法手續(包括煤礦技改所需的各級業務部門所發的有效批文、煤礦合法證照、印鑒、真實的技術資料(含電子版)、股東合伙協議、有關合同和租(征)用地土協議等,除礦上個人用品外,其余物品都要全部移交給乙方,如未真實移交,根據物品價值由甲方補償給乙方)。
4、由甲方自行辦理煤礦采礦權、營業執照變更等手續,乙方配合,辦理轉讓手續所需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印花稅、契稅等各種費由乙方承擔。
5、乙方必須按照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在協議生效后因違約方原因導致不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收購,協議方應承擔雙倍返還首付款的違約責任及承擔相關損失。
2、乙方未按協議規定履行付款義務,須承擔按遲延支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通過支好協商的試進行解決,協商不成,由織金縣人民法院管轄。
八、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協議全部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協議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簽署書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4、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礦股權轉讓3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于,礦區范圍拐點坐標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平方公里,開采深度米——米。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開采方式為開采,開采方法為法。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噸。
第六條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年,礦山生產規模為噸/年。
第七條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小寫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元;上繳縣(市)元。但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并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采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由于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采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簽章):_________受讓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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