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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
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建立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的,實踐中,有不少勞動爭議都是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合同而引起的,下面是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
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1
一、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
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時,出現勞務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二、終止勞務合同有賠償嗎
視勞務協議約定。用人單位與離退休人員之間的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等,故不存在賠償金,但可以要求違約金。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務關系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勞務糾紛,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
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2
一、未簽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系”。
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有關機構應予受理。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二、發生勞動合同爭議怎么辦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現實生活中,因種種原因,勞動爭議經常發生。其中多數是勞動者為了討要工資而引起的。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者可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只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勞動者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3
【案件基本情況】
任女士(申請人)在某公司(被申請人)任職電商專員,負責電商平臺管理,工資6000/月。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雙方于2016年4月11日簽訂保密協議。公司未發放任女士2016年7、8月工資,8月15日雙方產生糾紛,后任女士離職。任女士在2016年2月經公安機關批準進行過一次更名。任女士于2016年9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聘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應進行額外一倍的工資賠償。其關鍵在于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具有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存在期間,以及是否確實沒有書面勞動合同。
此外,本案關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以確定是否補償/賠償工資,以及相關金額。另還注意到申請方與被申請方之間存在尚未發放的工資。
【律師分析】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確實具有勞動關系。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先后簽訂有代辦證明、保密協議,另有申請人處的考勤表,其可作為證據證明申請人確實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盡管申請人在這期間進行過改名,但這不影響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其公司連續進行工作的認知,也不改變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的事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針對申請者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共一年的工作,被申請者要向申請者支付額外一倍工資。對于20xx年8月1日至8月15日的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申請人不能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請求額外工資。另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申請人于20xx年9月6日提出仲裁申請,其只能申請20xx年9月7日至20xx年7月31日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得到的額外一倍工資。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內容。
已有的代辦證明、保密協議顯然不具備上述合同應具備的要素,因此不應被認為是勞動合同。此外被申請人指稱之所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申請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但該項抗辯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而且,勞動者不愿簽訂合同也不是用人單位可以對未訂立勞動合同免責的理由。
因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者應支付經濟補償
對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方式,雙方應通過提交證據進行證明。若雙方均無法證明系對方原因導致勞動關系解除,在勞動關系確無延續的客觀基礎,構成勞動關系解除的事實狀態時,通常會推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被申請者應及時支付未發放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結清工資。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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