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晏子諫殺燭鄒原文翻譯3篇
晏子諫殺燭鄒原文翻譯1
晏子諫殺燭鄒
劉向〔兩漢〕
齊景公好弋,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詔吏欲殺之。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殺之。”公曰:“可。”于是召而數之公前,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是罪三也。數燭鄒罪已畢,請殺之。”公曰:“勿殺!寡人聞命矣。”
譯文
齊景公喜歡捕鳥,,就命令燭鄒管理鳥,不久,鳥逃跑了。齊景公氣壞了,決定親手殺掉他。晏子說:“燭鄒有三條罪狀,請讓我列數他的罪狀然后殺掉他。”景公說:“可以。”于是召見燭鄒,在齊景公面前列數他的罪行,說:“燭鄒!你是我們君王的養鳥人,卻讓鳥逃跑了,這是第一條罪行;讓我們君王為了一只鳥就要殺人,這是第二條罪行;讓諸侯聽到這件事,認為我們的君王看重鳥而輕視手下的人,這是第三條罪行。燭鄒的'罪已經列舉結束,請殺死燭鄒。”景公說:“不用處死了,我明白你的指教了。”
注釋
弋:(yì)帶有繩子的箭,用來射鳥;系著繩的箭,此處名詞作動詞,指用弋射;此處指捕鳥使(使燭鄒主鳥):命令,派遣(上級對下級)。使(使吾君、使諸侯):致使,讓。是:這。故:原因,緣故。景公:姜姓,呂氏,名杵臼。春秋后期齊國國君,齊靈公之子,齊莊公之弟。好:愛好,喜愛。燭鄒:齊景公的一個臣仆。主:掌管,主管,負責管理;也可翻譯成“養”。詔:詔書,皇上的命令或文告。這里指下令。數(shǔ):歷數;列舉重:重視,以……為重。輕:輕視,以……為輕。聞命:接受教導。命:命令,這里指教導。亡:丟失,逃跑,讓……逃跑了,這里指讓鳥逃走了。以(以吾君重鳥):認為。以(以其罪而殺之):按照。以(以鳥之故):因為。士:商、西周、春秋時最低級的貴族階層;讀書人。前:前面。畢:結束。而:連詞表承接;連詞表并列。汝:你。諫:規勸罪三:三條罪狀。古代漢語中數詞作定語常常放在中心詞后。下文的“罪一”“罪二”用法相同。是:這。欲(召吏欲殺之):想寡人:古代君主自稱。
劉向
劉向(前77年—前6年),字子政,原名更生,世稱劉中壘,世居漢代楚國彭城,仕于京師長安,祖籍沛郡豐邑(今屬江蘇徐州),出生于漢昭帝元鳳四年(前77年),去世于漢哀帝建平元年(前6年)。劉邦異母弟劉交的后代,劉歆之父。曾奉命領校秘書,所撰《別錄》,是我國最早的圖書分類目錄。三篇,大多亡佚。今存《新序》《說苑》《列女傳》《戰國策》《列仙傳》等書,其著作《五經通義》有清人馬國翰輯本。《楚辭》是劉向編訂成書,而《山海經》是其與其子劉歆共同編訂成書。
晏子諫殺燭鄒原文翻譯2
作品原文
景公好弋,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召吏欲殺之。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而殺之。”公曰:“可。”于是召而數之公前,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是罪三也。數燭鄒罪已畢,請殺之。”公曰:“勿殺,寡人聞命矣。”
作品譯文
齊景公喜歡捕鳥,讓燭鄒管理那些鳥,不久,鳥飛走了。齊景公十分生氣,下令想讓官吏殺了他。晏子說:“燭鄒有三條罪行,請讓我將他的罪行一一列出加以斥責然后殺掉他。”齊景公說:“好的。”于是齊景公就召見了燭鄒。晏子在齊景公面前列數他的罪行,說:“燭鄒!你是我們君王的養鳥人,卻讓鳥逃跑了,這是第一條罪行;讓我們君王為了一只鳥而要殺人,這是第二條罪行;讓諸侯聽到這件事,認為我們的`君王是看重鳥而輕視手下的人,這是第三條罪行。罪狀列完了,請殺了他。”齊景公說:“不用處死了,我明白你的指教了。”
作品注釋
1、景公:姜姓,呂氏,名杵臼。春秋后期齊國國君,齊靈公之子,齊莊公之弟。、
2、弋:(yì)帶有繩子的箭,用來射鳥;系著繩的箭,此處名詞作動詞,指用弋射;此處指捕鳥
3、使(使燭鄒主鳥):命令,派遣(上級對下級)。
4、燭鄒:齊國大夫
5、主:掌管,主管,負責管理;也可翻譯成“養”。
6、亡:丟失,逃跑,讓……逃跑了,這里指讓鳥逃走了。
7、詔:詔書,皇上的命令或文告。這里指下令。
8、欲(召吏欲殺之):想
9、罪三:三條罪狀。古代漢語中數詞作定語常常放在中心詞后。上文的“罪一”“罪二”用法相同。
10、請:請求
11、數(shǔ):歷數;列舉
12、以(以其罪而殺之):按照
13、而:連詞表承接;連詞表并列。
14、使(使吾君、使諸侯):致使,讓。
15、汝:你。
16、是:這。
17、以(以鳥之故):因為。
18、故:原因,緣故。
19、好:愛好,喜愛。
20、以(以吾君重鳥):認為。
21、重:重視,以……為重。
22、輕:輕視,以……為輕。
23、士:商、西周、春秋時最低級的貴族階層;讀書人。
24、前:前面。
25、畢:結束。
26、諫:規勸
27、寡人:古代君主自稱。
28、聞命:接受教導。命:命令,這里指教導。
文章寓意
1.揭露當時的帝王統治者重鳥輕人的殘暴本質,頌揚晏子的能言善辯與機智、正直的精神。
2.人與人交流需掌握適當技巧,在勸誡指正別人時也應做到趨利避害。
3.勸阻他人也要講究方法,有時應學會避其鋒芒,就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4.晏子不是直接勸阻,而是間接委婉地提醒齊景公殺了燭鄒會影響他的聲譽,從而使他改變了主意(晏子的高明之處)。
作者簡介
劉向(約公元前77年—公元前6年),原名更生,字子政,西漢楚國彭城(今江蘇徐州)人,祖籍秦泗水郡豐縣(今江蘇豐縣),漢朝宗室,先祖為豐縣劉邦異母弟劉交。劉向是西漢經學家、目錄學家、文學家,其散文主要是秦疏和校讎古書的“敘錄”,較有名的有《諫營昌陵疏》和《戰國策敘錄》,敘事簡約,理論暢達、舒緩平易是其主要特色。
劉向是楚元王劉交四世孫。漢宣帝時,為諫大夫。漢元帝時,任宗正。以反對宦官弘恭、石顯下獄,旋得釋。后又以反對恭、顯下獄,免為庶人。漢成帝即位后,得進用,任光祿大夫,改名為“向”,官至中壘校尉。
曾奉命領校秘書,所撰《別錄》,是我國最早的圖書公類目錄。三篇,大多亡佚。今存《新序》、《說苑》、《列女傳》、《戰國策》等書,其著作《五經通義》有清人馬國翰輯本,《山海經》是其與其子劉歆共同編訂。原有文集,已佚,明人輯為《劉中壘集》。
晏子諫殺燭鄒原文翻譯3
齊景公好弋,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詔吏欲殺之。晏子曰:
“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殺之。”公曰:
“可。”于是召而數之公前,曰:
“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 ,是罪三也。數燭鄒罪已畢,請殺之 。”公曰:
“勿殺!寡人聞命矣。”
翻譯:
譯文齊景公喜歡捕鳥。有一次,他捕到了一只漂亮的鳥,就命令燭鄒管理鳥。不久,鳥逃跑了。齊景公氣壞了,決定親手殺掉他。晏子說:“燭鄒有三條罪狀,請讓我列數他的罪狀然后殺掉他。”于是召見燭鄒,在齊景公面前列數他的罪行,說:“燭鄒!你是我們君王的養鳥人,卻讓鳥逃跑了,這是第一條罪行;讓我們君王為了一只鳥就要殺人,這是第二條罪行;讓諸侯聽到這件事,認為我們的君王看重鳥而輕視手下的人,這是第三條罪行。燭鄒的罪已經列舉結束,請殺死燭鄒。”景公說:“不用處死了.我明白你的指教了。”
注釋弋:(yì)帶有繩子的箭,用來射鳥;系著繩的箭,此處名詞作動詞,指用弋射;此處指捕鳥使(使燭鄒主鳥):命令,派遣(上級對下級)。使(使吾君、使諸侯):致使,讓。是:這。故:原因,緣故。景公:姜姓,呂氏,名杵臼。春秋后期齊國國君,齊靈公之子,齊莊公之弟。好:愛好,喜愛。燭鄒:齊景公的一個臣仆。主:掌管,主管,負責管理;也可翻譯成“養”。詔:詔書,皇上的`命令或文告。這里指下令。數(shǔ):歷數;列舉重:重視,以……為重。輕:輕視,以……為輕。聞命:接受教導。命:命令,這里指教導。亡:丟失,逃跑,讓……逃跑了,這里指讓鳥逃走了。以(以吾君重鳥):認為。以(以其罪而殺之):按照。以(以鳥之故):因為。士:商、西周、春秋時最低級的貴族階層;讀書人。前:前面。畢:結束。而:連詞表承接;連詞表并列 。汝:你。諫:規勸罪三:三條罪狀。古代漢語中數詞作定語常常放在中心詞后。下文的“罪一”“罪二”用法相同。是:這。欲(召吏欲殺之):想寡人:古代君主自稱。
賞析:
揭露當時的帝王統治者重鳥輕人的殘暴本質,頌揚晏子的機智、正直與能言善辯。人與人交流需掌握適當技巧,在勸誡指正別人時也應做到趨利避害。勸阻他人也要講究方法,有時應學會避其鋒芒,反而會事半功倍。晏子不是直接勸阻,而是間接婉轉地提醒齊景公殺了燭鄒會影響他的聲譽,從而使他改變了主意。
【晏子諫殺燭鄒原文翻譯】相關文章:
晏子諫殺燭鄒原文翻譯03-01
晏子諫殺燭鄒原文、翻譯02-26
《晏子使楚》原文及翻譯07-16
晏子使楚原文、翻譯02-29
【熱門】《晏子使楚》原文及翻譯02-27
晏子答梁丘據原文、翻譯09-09
申胥諫許越成原文翻譯02-28
鄒忌諷齊王納諫原文翻譯09-14
晏子使楚原文、翻譯[匯編9篇]03-01
臧僖伯諫觀魚原文、翻譯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