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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設備管理作業規程
1.0目的
從總體上確立物業管理公司各類設備的管理要求,確保各類設備管理工作的統一、完整和完善。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各類設備的綜合管理工作。
3.0職責
3.1設備部負責所轄小區的各類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各類設
備檔案的管理工作。
4.0程序要點
4.1設備檔案的建立要求。
4.1.1設備部在接管物業后一周內應將管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清單》價值5000元以上的設備建立《機電設備臺賬》(見附表),并在建檔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臺賬移交公司辦公室存檔。
4.1.2設備部應在接管物業后一周內將所轄物業內的所有設備進行設備標識及設備編號:
a)所有設備應單機單臺或按功能系統進行“設備標識”;
b)“設備標識”用標牌形式予以實施。
c)標識的制作規范:
——標識材質用金屬薄板制作,表面拋光呈本色;
——設備編號用凹形字體,涂黑色磁漆;
——尺寸長X寬X厚為70mm×20mm×1mm。
4.1.3所有設備應按單機單臺或功能系統建立《設備卡》。
4.1.4設備臺賬應保持與設備現行狀態一致,為此,設備管理人員應將諸如設備封存、停用、限制使用范圍、調遷、報廢和更換零部件及檢修情況及時分別在設備臺賬或設備卡片上予以登錄。
4.1.5《設備臺賬》和設備出廠原件(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協議等)統一由公司辦公室保存。管理處保存復印件。
4.2設備的日常操作、運行、維修保養管理。
詳見設備部各類設備操作、運行、維修保養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4.3設備的購置管理。
4.3.1設備的購置包括原有設備的更新和新添設備的購置。
4.3.2設備購置應遵循滿足服務提供需要的原則。
4.3.3設備購置的資金來源按相關法規或規定執行。
4.3.4設備更新需在原設備辦理了報廢手續后進行。
4.3.5新添設備由設備部提出服務用途或配套功能以及主要技術指標的需求。
4.3.6采購設備應遵循《采購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采購。
4.3.7采購設備到達公司后,由設備部進行清點核對,接收相關資料,并組織安裝調試或試運行。符合要求的,辦理驗收手續;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或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4.3.8經驗收符合要求的采購設備按本條例相關規定納入臺賬,建立卡片等進行日常管理。
4.4設備狀態標識。
4.4.1設備部應對設備狀態進行標識,以防止因設備誤操作造成人員傷害和設備損壞。
4.4.2設備狀態分為運行、備用、停用、封存、報廢、檢修及嚴禁合閘等。
4.4.3標識的方式方法:
a)設備狀態用標識牌進行標識,標識牌用300mm×150mm×3mm(長x寬x厚)的白色塑料板制作,字體為紅色一毫米塑料板粘于底板上;
b)設備狀態標識牌應在設備狀態確定后,由設備操作人員及時懸掛于應予標識設備的顯眼位置;
c)設備狀態改變,標識應隨之改變。
4.5設備的停用和封存。
4.5.1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設備應予停用或封存:
a)多余設備,含服務提供有再需要的設備;
b)設備功能已不能滿足提供服務需要的設備。
4.5.2停用或封存的設備應采用適當措施防止銹蝕、碰磕和其他形式對其狀態的損壞。
4.5.3設備部應定期(如一個季度)對停用或封存的設備進行檢查,以保持其適用性。
4.5.4設備主管人員應填寫設備停用或封存的報批單,經管理處主管經理批準后實施。
4.6設備的報廢。
4.6.1無修復價值的設備應予報廢。
4.6.2報廢設備應由設備部組織鑒定。參與鑒定的人員應包括:設備主管人員、運行人員、總經理辦公室代表、管理處主管經理等。
4.6.3設備主管人員應填寫《設備報廢審批表》,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6.4需報廢設備在未獲報廢批準、實施前,應懸掛“待報廢”標識。
4.6.5報廢設備應及時撤離原安裝或使用場所,未撤離前應懸掛“報廢”標識。
4.6.6設備部應將批準的《設備報廢審批表》報公司財務部一份。
4.7紅旗機房評比。
4.7.1設備部主管負責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各類機電設備房進行流動紅旗評比。
4.7.2評比內容:地面潔()凈度、墻面潔凈度、門窗潔凈度完好狀況、管道潔凈完好狀況、設備表面潔凈度、設備性能完好狀況、檢修保養記錄、室內其他設備狀況、總體印象。
5.0記錄
5.1《設備臺賬》。
5.2《設備卡》。
5.3《采購設備驗收表》。
5.4《設備停用/封存/報廢/審批表》。
5.5《設備定點管理檢查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設備部所有標準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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