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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的道德思想研究

時間:2023-04-28 13:30:54 哲學宗教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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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的道德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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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的道德思想研究

  【摘要】:

  孟德斯鳩所推崇的共和是全體人民擁有最高權力,以平等、自由、法治作為價值基礎,以三權分立和制衡為架構的代議制民主政體。他的共和思想特別是其中所包含的分權制衡觀點和價值追求,對于當代中國憲政乃至世界各共和國之"共和"的突顯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關鍵詞】:

  共和;代議制;價值

  18世紀,共和主義風靡大西洋兩岸,深刻影響了歐美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與生活,它對18世紀影響就如馬克思主義對19世紀影響一樣強烈,隨著社會、經濟與政治的發展,共和主義作為一種思潮,也逐漸經歷了一次由古典共和主義向現代共和主義的轉變。孟德斯鳩作為法國18世紀資產階級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斗士。他對于現代共和主義的形成做出了重大理論貢獻,特別是他的共和思想中所包含的分權制衡觀點和價值追求,對于當代中國憲政乃至世界各共和國之"共和"的突顯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一、共和的內涵及基本特征

  孟德斯鳩認為,共和是一種政體,他將政體分為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三種類型,共和政體是其中一類。"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當最高權力為全體人民所掌握時,就是民主政治;當最高權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手中時,就是貴族政治。他所設想民主政治的是一種代議制民主,認為為建立投票權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在民主政體下的選舉法應該如何規范、由誰規范,對于誰,就什么事情進行投票都必須予以闡明。"代議制度對于民主政治而言十分必要,因為人民雖然享有最高權力,但卻無法出色地完成所有的事情,這樣就需要把那些無法出色完成的事情,由其選舉出的代理者去完成。他所設想的這種代議制民主有以下幾個基本點:第一,議會中公民的數目固定化十分重要,他將議會中公民的數目從未固定不變過作為羅馬最終覆滅的重大原因;第二,人民有能力選舉委托人,"人民所了解的這些情況足以使他們有能力選舉一位法官……",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人民才更有資格、更有便利條件選舉出適合的人選,"如果有人對于人民這種鑒別功績的天然能力心存疑慮的話,只要去探詢一番雅典人和羅馬人的一系列接連不斷的令人嘆為觀止的選擇,就足以使人信服,我們絕不能將這些選擇歸結為偶然。";第三,絕大多數公民有選舉權卻無被選舉權,它往往與等級劃分相聯系。他認為,人民具有相當的能力聽取他人交代事務管理的情況,他們自己卻并不適合處理有關事務。在這里,精英政治的觀念體現得十分明顯;第四,采用合適的選舉方式十分重要,他推崇在民主政治中用抽簽的方式進行選舉,在貴族政治中運用選擇的方式進行選舉。在投票的方式上,他反對秘密投票,而主張公開選舉,認為公開選舉應該被視為民主政治的一項基本法律,公開選舉可以防止選舉縱。而對貴族政治而言,"參議院中實行的是貴族政治,在貴族團體中則是民主政治",人民與貴族團體"充其量也就像君主政體中的臣民與君主的關系"。"貴族政治越是走近民主政治,便越趨于完備;越走近君主政治,則越背經離道。"可見,孟德斯鳩所推崇的共和事實上指的一種代議制民主政體,在這種政體下,全體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由人民選舉出處于高等級的公民代表他們行使權力,這種共和體制是他理想中的政體。

  二、共和價值要件

  "現在世界上有150多個國家,已有102個國家稱為共和國,而且是不同時期,不同的要求而達到的共同取向……任何概念都很難成為世界共同認可的稱號,唯有共和兩字具有凝聚力。"為何"共和"一詞具有如此重大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共和"具備人們所向往的各種價值要件,而這些價值,正是世世代代的人們之追求。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對共和的價值要件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在他眼里,平等、自由、法治是共和具備必備的價值要件。

  (一)平等

  民主政治的原則是品德,在開篇的說明中,孟德斯鳩就稱"我所謂的品德,在共和國的范疇里就是指對祖國的熱愛,換言之,就是熱愛平等。"可見,平等乃孟德斯鳩的共和之第一位的價值,他認為,"在民主政治下,熱愛共和國就是熱愛民主政治,熱愛民主政治就是熱愛平等。"他的平等觀包含以下幾個層次:

  1、平等需要儉樸作為支撐。熱愛民主政治就是熱愛儉樸。平等意味著每個人都應該有同樣的幸福和利益,都應該享受同樣的快樂和希望。而這種平等,如果沒有普遍的節儉意識,將無法實現。熱愛簡樸的品性要求人限制對自身利益的追求,限制占有欲,能夠為國家的利益犧牲自己。人們創造了財富產生權利的同時,卻不會只想著為自己謀取利益,這樣就可以限制不平等。因此,在共和國里,奢侈越少,它就越完善。奢侈之風一旦在共和國里風行起來,人們意識就會隨即轉向個人利益,從而損害平等。

  2、平等需要法律的保障。"在共和國里,為了讓人們熱愛平等與儉樸,就應該將其規定于法律之中。這是一條千真萬確的準則","在沒有法律保護的地方,不平等就會乘虛而入"。法律中需要建立各種具體的制度來保障平等的實現,比如婦女的嫁妝,贈與、繼承等,都要制定相應的法律來保障平等,而不能讓財富過于集中,比如要禁止一個人繼承兩個人的遺產。

  3、絕對的平等不符合平等精神。"盡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國家的靈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并非易事,因此,絕對的平等不一定總是合適的。"雖然平等是一種追求,但根據現實來看,絕對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平等總是對不平等的一種抽象和概括,"民主政體應該避免兩種極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極端平等的精神……后者會使民主政體走向獨裁專制主義,就如同一個獨裁的專制主義統治往往以征服而壽終正寢一樣。"極度平等往往是民主政治原則腐化的原因,在極端平等思想的促使下,每個人都要與他們所推舉的領導他們的人平起平坐。這樣,就沒有了秩序,也不再有品德的存在,從而導致共和國走向滅亡。

  (二)自由

  孟德斯鳩作為資產階級的啟蒙思想家,自由是他永恒的追求。在他看來,自由是人們能夠做應該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應該做的事。而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則是由法律規定的。"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許做的權利。然而,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的話,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有這個權利。"可見,他眼中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他的自由觀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自由存在的條件。孟德斯鳩認為政治自由只有在溫和的政體里存在。但是,它并不總是存在于政治上溫和的國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國家的權力不被濫用時才存在。他最經典的名句"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濫用權力,這是一條千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直到把權用到極限方可休止。"就是講的權力會對自由造成侵害。而防止權力對自由的侵害的良方,則是要用權力來制約權力,三權分立。事實上,孟德斯鳩所認為的真正的自由,只有在英國式的三權分立和制衡的情況下才存在,那種國家才是"把政治自由作為直系目標的國家"。

  2、自由要有法律的保障。政治自由是公民依法獲得安全和心境的平安狀態,要實現和保證公民的政治自由,從它同政治體制的關系上來說,就是要實現分權,即有一定的政治條件;從它同公民的關系上來說,就是要有良好的法律來保障,比如要有良好的刑法、依照犯罪的性質來量刑。而不能以異端、大逆、褻瀆君主、文字等為名隨意剝奪公民的自由。

  3、自由與賦稅相輔相成。在孟德斯鳩看來,在大多數共和國都可以增加賦稅,因為在共和國里,國民所享受的自由較多,公民認為是為他們自己而交稅,因此愿意納稅。但同時,也不能征過重的賦稅,"過分的賦稅所帶來的則是奴役,引起賦稅的減少"。總之,在自由與賦稅的關系上,"國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賦稅就越重;國民所受的壓迫越重,就越要減輕賦稅。"

  (三)法治

  對法的追求貫穿于《論法的精神》一書始終,在孟德斯鳩眼中,沒有法,世界將無法生存。法律在共和國的治理和鞏固中舉足輕重,只有存在法治,才能夠保國。對于共和政體而言,不論是選舉,還是民事方面、刑事方面,都需要法的規制。不但應該有法,法還必須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不但要有良法,法還要得到有效的實施。沒有法,就沒有自由、平等,共和國就不能存在。

  三、共和國的存在方式

  "由于共和國的性質所決定,共和國的領土應該狹小;反之,它就無法長久生存。"孟德斯鳩認為,共和國版圖要小,這樣才可能保持節儉和平等,并使公共福利更好地被感知,更為貼近每個公民。但他同時意識到,"如果一個共和國版圖狹小,則會亡于外力",這樣,就需要各共和國聯合起來,組成邦聯,由幾個小型國邦聯合而成一個更大的國家,并且愿意成為這個國家的成員。"聯邦共和國由小共和國組成,在聯邦內每個成員國都享有優越的政治權利;在對外關系中,由于聯合起來的共同力量,聯邦共和國擁有大君主國所有的優越性。"

  四、孟德斯鳩共和思想的評價及啟示

  孟德斯鳩作為一位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共和思想在當時無疑具有十分重大的進步性,他對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追求,與現在人們所提倡的憲政相契合。當然,他的思想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平等、自由都與等級相聯系,他所主張的共和,形式上權力屬于全體人民,但大多數人不具有被選舉權,而仍舊只能是少數人的統治,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他的小共和國理論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小國寡民的思想只能被遺棄在歷史的廢墟里。但是他所提出的以代議制、分權制衡為政體存在基礎,以自由、平等、法治、民主為價值基礎的共和國,對于我們今天的人們來說,仍然是不變的追求。

  參考文獻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孫立堅等譯,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2]曾紀茂.《共和主義的民主》,復旦大學博士論文,2005年.

  [3]戴激濤.《古典共和的憲政解讀》,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

  [4]周明圣.《西方古典共和主義的歷史流變》,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4月.

  [5]田豐.《孟德斯鳩自由思想述評》,《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6]王彩波.《孟德斯鳩憲政思想析論》,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

  [7]徐祥民、陳冬.《法治--孟德斯鳩政體思想的基本精神》,《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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