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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動的法律界限

時間:2023-04-28 06:06:59 哲學宗教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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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動的法律界限

一 宗教信仰具有法律上的正當、合理性.因為: 首先,信仰具有法律上的不可剝奪性質.人非機器,人只能有限地活一次:人生無常.活著的人生意義是什么?"歸宿何處?家在何方?人活得怎樣?"歸結到一點:有限的肉體生命生活在世界上,除了首先滿足于吃、喝、住、穿與人交往等等功能性需要,然后就要去探究上述問題,這就是人生的兩大基本范圍:物質社會和精神領域.精神追求是人不可或缺的支柱."人生自古誰無死"?超越死亡的只有人的精神、人永不停息地尋求生命意義的努力,"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維著的精神".否則,"人之異于禽獸幾希"?當人們精神追尋指向較為穩定的主張,極度相信、尊敬,并由此感到自己的身心(肉體與靈魂)都有了可靠的歸宿時,人便有了一種信仰.這種信仰是屬于人的精神、思想、靈魂、良知和內心感情范疇的.法律只是調整人類社會主體行為的規范,它無法規范人類的思想及其領域.思想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涉足的對象.因此,信仰的自由是無法剝奪的.

論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動的法律界限

作 者: 完珉   作者單位: 山西大學法學院  刊 名: 前進  英文刊名: ADUANCE  年,卷(期): 2002 ""(8)  分類號: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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