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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問題
生物安全問題1
生物安全概念的科學內涵應當是:生物安全是對生物危害的`檢測、評價、監測、防范和治理的科學技術體系.廣義的生物危害應包括生物體(動物、植物、微生物,主要是致病性微生物)或其產物(來自于各種生物的毒素、過敏原等)對健康、環境、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現實損害或潛在風險,其狹義概念應為由于人為操作或人類活動而導致生物體或其產物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的現實損害或潛在風險,主要包括:基因技術、操作病原體(活的生物體及其代謝產物)和由于人類活動使非土著生物進入特定生態區域即生物入侵等所造成的危害.
作 者: 董志峰 作者單位: 中國生物工程開發中心 刊 名: 中國家禽 PKU 英文刊名: CHINA POULTRY 年,卷(期): 20xx 23(21) 分類號: 關鍵詞:生物安全問題2
[摘要] 目的 對醫學檢驗工作面臨的生物安全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安全防護措施。方法 在查閱相關文獻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狀況,對醫學檢驗工作中存在的生物安全問題進行全面分析,提出相關的改進措施。結果 通過對現有的醫學檢驗工作現狀進行分析,發現生物安全防護方面存在缺乏安全防護意識、工作區域布局不科學、檢驗工作設施設備落后、生物安全防護監管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阻礙了生物安全防護工作的開展、影響醫院內部感染防控。結論 通過采取定期監測和評估生物安全風險因素、提高檢驗工作人員生物安全防護意識、科學合理布局實驗室布局、配備先進的生物安全防護設施及設備、完善和落實生物安全防護規章制度等方法,提升醫學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工作水平。
[關鍵詞] 醫學檢驗;生物安全;生物安全防護
生物安全是指人類對危害人類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體通過一系列措施進行的防范行為[1-2]。隨著現代醫學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醫學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問題。同時由于檢驗人員在常規工作中需要常常接觸患者血液、體液及排泄物等,這些物質有著很強的傳染性,如果防護措施不力很容易造成感染,造成院內交叉感染[3-4]。所以需要重視醫學檢驗生物安全防護工作。該文在分析當前醫學檢驗工作生物安全防護現狀基礎上,分析制定改進措施,供醫學檢驗人員參考借鑒。
1 醫學檢驗工作生物安全防護現狀分析
1.1 缺乏生物安全防護意識
醫學檢驗工作人員在生物安全防護方面一些人員缺乏必要的認識,在檢驗標本時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或不按照規范流程進行操作,或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如不戴防護工作帽、手套、口罩和防護鏡等,出入工作區域時不按規定進行衣物和鞋子的更換,在工作區域隨意飲食等。這些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都會給醫學檢驗生物安全帶來危害。如果這些防護措施不全面,很容易造成標本處理意外暴露,導致標本感染其他細菌,特別是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及結核分枝桿菌等,從而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
1.2 工作區域布局不科學
在工作區域設計和布局方面不夠科學和完善,如部分實驗室的空間太小,加上實驗物品較多,檢驗人員工作空間有限,而且部分實驗室在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方面的設計和規劃不夠合理,有些檢驗實驗室在通風、采光方面欠缺注意,使得檢驗所發生生物安全問題的幾率大大提高。
1.3 實驗室設施和設備需要改善
一些醫院忽視檢驗科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換代,一些檢驗室仍然在使用上世紀90年代的設備,忽視將財力、物力投入到檢驗科,大部分醫學檢驗實驗室的儀器面臨老化、設備更換的問題,如一些檢驗室工作區域需要進行重新規劃建設,進行分區操作和管理,建設必要的超凈工作臺等,以及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等,這些必要設施的缺乏也會影響實驗室生物安全。
1.4 生物安全防護監管不力
部分檢驗室在生物安全防護規章制度建設方面不夠健全,缺乏對生物安全防護方面的監管和檢查,有些醫院機關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文件,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普遍存在不按標準規程操作、工作態度散漫等。如工作人員操作結束后,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對操作物品工具隨意擺放,隨意將沒有處理過的液體倒入下水道等,這些行為都提高了醫院內部生物感染的機會。在衛生方面工作區域存在臟、亂、差的現象,缺乏足夠的消毒殺菌,這些都易引發院內感染。
2 強化醫學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措施
2.1 加強對生物安全風險因素的評估和監測
醫學檢驗科需要加強生物安全風險因素的評估和監測,從而能夠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5-6]。檢驗人員要提高對生物安全問題的識別能力,了解存在的生物危害因素來源。通常生物危害大都存在與標本采集、運送、檢測和處理這些詳細的過程。在這些具體的過程中任何一項操作不當,都有可能產生病原微生物的傳播,所以檢驗人員需要認真對待每一個環節,認識每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在評估這些風險方面主要對微生物的傳染性、傳播方法和傳播穩定性進行評估,對使用的設備和設施存在的檢測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對微生物檢驗存在的潛在危害和后果進行評估和分析等,從而有效甄別存在的生物安全風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2.2 提高檢驗人員的生物安全防護意識
要有效提升生物安全防護能力,還需要提高檢驗人員的生物安全防護意識水平,通過專門的培訓,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操作技能水平,從而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檢驗室要加強科室的學習和培訓工作,定期組織科室人員加強生物安全防護方面的知識培訓和學習、研究,對檢驗人員的學習成果要進行考察,引導相互之間進行經驗的溝通和交流,探討和分析日常工作中存在的生物危害問題,從而豐富實踐經驗。另外可以采取老幫新、開展現場指導等方式來促進科室生物安全問題的防護和認識水平[7-8]。
2.3 設計和規劃科學合理的檢驗室布局
在檢驗室布局方面,要在參考相關生物安全標準和生物風險評估標準基礎上,進行合理規劃和布局設計。如在檢驗室內部,要進行明確的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的明確劃分和分割,做好區域之間的物理隔斷,并進行明確的、清晰的提示和標識,實現人、物分開管理。
2.4 配備生物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在檢驗室安全防護方面,要加強生物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配置和更新工作,對已經老化的儀器設備要進行更新換代,配備先進的生物安全防護設施,加強必要的基礎設施設備建設和購置工作,如必要的應急照明設備、殺菌消毒池、清潔實驗臺、可開啟窗子等。另外要配置生物安全柜和高壓滅菌鍋等專用的生物安全防護設備。
2.5 嚴格落實生物安全防護規章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防護規章制度,加強制度的貫徹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工作,使得這些制度能夠得以切實貫徹和落實。要加強檢驗室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內容要涵蓋具體的操作要點、防護方法、消毒方法、醫療廢棄物的處理等具體內容,實踐中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提高生物危害防護能力。
綜上所述,要重視醫院醫學檢驗的生物安全防護問題,通過采取多種措施提升醫學檢驗的生物安全防護能力,提高醫學檢驗的生物安全防護性能。
[參考文獻]
[1] 高蓉,茍煒.現代信息技術背景下的醫學檢驗專業教學改革初探[J].教育現代化,20xx(35).
[2] 黃曉甜,全苗苗,王昌銀,等.醫學檢驗專業學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知信行現狀調查[J].職業與健康,20xx,33(17):2414-2416.
[3] 趙興民,王新興,趙桂梅.醫學檢驗專業學生生物安全防護知識掌握及執行情況調查[J].泰山醫學院學報,20xx,38(9):1029-1031.
[4] 羅偉宏.醫學檢驗專業有機化學實驗教學法分析[J].佳木斯職業學院學報,20xx(9).
[5] 趙臣.醫學檢驗專業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J].科學中國人,20xx(24).
[6] 帕麗扎提·阿不都熱依木,阿曼努拉·蘇萊曼,熱依哈尼·阿比迪西赫提.醫學檢驗專業本科教學的探討[J].繼續醫學教育,20xx,30(4):70-72.
[7] 孫艷麗,伊正君.醫學檢驗專業學生就業與考研狀況的調查分析[J].西北醫學教育,20xx(3):495-498.
[8] 馬潤,王玉明,陳孝紅,等.醫學檢驗專業本科畢業生就業現狀分析-以昆明醫科大學為例[J].衛生軟科學,20xx(11):717-719.
生物安全問題3
引言
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給人類社會帶來一次又一次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國際環境下,國力競爭的主要表現之一即為科學技術的競爭。其中,生物技術作為一種前沿科技,在取得種種喜人的成就的同時,也引起了一系列倍受爭議的社會問題,使傳統的道德倫理和法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生物技術,即以現代生命科學為基礎,結合先進的工程技術手段和其他基礎學科的科學原理,按照預先的設計改造生物體或加工生物原料,為人類生產出所需新產品或達到某種目的。伴隨著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一系列與傳統倫理道德的沖突問題也紛至沓來,如何通過法律手段規范生物技術領域的研究活動,成為當代法律體系構建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在此,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生物技術對法律的若干影響。
一、生物技術與公民權利
1. 生命權
克隆技術的產生在科學界乃至全社會范圍內掀起了一股巨大的波瀾,當人造人成為可能,人們不禁開始深思:到底克隆人算不算人,克隆人是否應該與當前法律中的法律關系主體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雖然目前世界公認對于生殖性克隆是禁止的,但是總有一些野心勃勃或動機不純的科學家在暗地里從事克隆人的研究。并且,目前中國對于治療性克隆采取的是許可的態度,卻沒有相關的權威法律對治療性克隆加以規定。雖然國際通行的倫理準則對克隆技術有一定的要求:不能進行生殖性克隆;治療性克隆的胚胎不能超過 14 天;不能進行人獸配子雜交試驗,等等。
然而對于涉及范圍廣泛而復雜的克隆技術,這些倫理準則的約束力和權威性遠遠不夠。生殖性克隆嚴重違反人類的倫理道德,是對傳統婚姻家庭和兩性關系的沖擊,是在人為地制造無論是心理上還是社會地位上都不健全人,是克隆技術的濫用。并且,由于目前技術水平的局限性,在克隆動物時出現的早衰等種種問題尚未得到解決,如果克隆出人類個體,其很可能會具有某些生理缺陷。克隆人雖然不是通過有性生殖產生的個體,但其卻具有與普通人類相同的各種生理特征,將克隆人作為一種實驗品,無疑是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是違反自然法的。我國衛生部雖曾于 1997 年 3 月公開提出,中國對克隆人研究的原則是:不贊成、不支持、不允許、不接受,但關于克隆技術的相關立法卻仍是急需填補的一片空白。
治療性克隆為一些絕癥患者帶來了生命的曙光,但其同樣面臨著生命權的保護問題,即胚胎是否應當享有生命權。在治療性克隆和試管嬰兒技術中,往往要選擇具有特定基因型或繁殖能力強的優秀胚胎進行培育,而那些多余的胚胎則會被拋棄或殺死。
有人認為,早期胚胎也應該擁有活下去的權利,這樣做無異于謀殺。此外,“當論及胚胎細胞時,非生殖性克隆有可能方便私底下實施生殖性克隆--這就是所謂‘滑坡’理論。有時候,人們會自問,這種理論是否會作為一種立法方法,先讓輿論適應某些做法,然后再立法將它們合法化。相反,生殖性克隆不僅僅是一種改變特性的方式。依照法國刑法 ( 該法把反人種罪從反人類罪中分離出來 ),我們可以認為生殖性克隆就像優生技術一樣,是一種將人工具化的形式,因為它涉及一個人預先決定另一個人的遺傳型,從而縮小別人自由選擇的空間。這樣就削弱了被稱為自由的那部分不確定性,而自由從文藝復興到今天始終被看作是人類尊嚴的基礎。這部分不確定性對于人性化來說似乎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它給人以自由的感覺,而自由感是建立道德責任的基礎。”
對于胚胎的生命權,在國際人權法上始終未有定論。事實上,有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對胎兒的權利進行了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第 906 條規定:“僅需在生前贈與之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即有能力接受贈與。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已經受孕的胎兒,有按照遺囑接受遺產的能力。但是,僅在胎兒出生時生存者,贈與或遺囑始產生效力。”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及理論通說,對于自然人的認定通常是采用獨立呼吸說,而胎兒并不屬于自然人,自然也無法享有公民權利。我國法律未將胎兒列入自然人的范圍,其中一方面原因是考慮到中國計劃生育的政策與婦女的因素,但隨著中國國情的發展變化,承認胚胎的人權,或者至少承認胚胎的部分人權,也應列入完善中國法律體系的議程中來。
2. 平等權
在人類基因組研究過程中,科學家發現了一大堆致病基因和其他與人類個體性格等具有密切聯系的基因,對醫學等科研領域具有重大的應用價值。于是有人設想把每個人的特定基因檢測出來,記錄在一張磁卡上,即所謂的基因身份證。有了基因身份證,“我們就像一個能預卜未來的先知,只要掌握了一個人的基因 ,就猶如掌握著他的未來日記,不僅知道他將來的健康狀況,如身高、體重、患病可能性,而且還可能知道他死亡的原因。”然而,一旦這些基因信息被公開,則可能造成一系列的不平等問題。例如,保險公司會拒絕那些擁有致病基因的人投保,公司在招聘員工時可能根據個人的基因資訊決定雇傭與否,等等。這些都嚴重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原則。當今社會已經存在著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等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現象,如果我們還要繼續增加一條基因的優劣作為區別人群的標準,人為地制造所謂的“基因賤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無疑是不容小覷的。并且,人類的性狀事實上是基因和自然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擁有某種基因并不意味著必然表現出某種性狀,預知自身的致病基因固然可以起到預防疾病的作用,但同樣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因此,我們需要法律對如何在適當的范圍內使用生物技術進行明確的界定,通過立法來約束可能出現的侵權問題,以達到趨利避害的目的,把生物技術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限定在最小的范圍之內,以便其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
二、生物技術的安全性問題
轉基因技術,是一種改變生物的基因片斷,或將一種生物的基因片斷植入另一種生物,從而改變受體生物的基因構成,使其具有人們所希望特征的現代生物技術。轉基因技術可以改良動植物品種,提高優良品種的產量,但有時轉基因生物也會出現一些人們意想不到的后果,由此引發人們對于生物技術安全性的爭論。
轉基因生物在經過 DNA 重組后,可能會產生一些對人體有害的毒蛋白或新的過敏原,從而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傷害。此外,如果將動物蛋白轉入植物當中,可能對宗教信仰者的權利構成侵害。并且,由于轉基因生物具有優良的遺傳性狀,在與同類生物的競爭中很容易取得優勢,從而對其它生物的生存和繁衍構成威脅,進而影響生物的多樣性。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將打破原有的生態平衡,帶來嚴峻的環境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轉基因食品的法律管制框架。20xx 年國務院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業部據此分別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衛生部于 20xx 年制定了《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然而,在實踐中,相關法規卻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例如,在農業部的生物安全性評估的進程之中,缺少農民、生物倫理學者和環境保護組織等的參與,使得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大打折扣。
如果執法能力跟不上立法的進程,那么所謂法律不過是流于形式,形同虛設罷了。“由于生物安全涉及的問題一般都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處理有關問題時相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因此,國家應成立相應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不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還應更加科學更加專業地貫徹實施法律,將法律中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同時,應當注重生物技術管制過程中聽證制度的運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過程中,盡可能聽取法律、生物、環保等各方面專家以及群眾的意見,以確保決策的科學性與可行性。
結束語
對生命進行改造的生物技術是否會打開潘多拉的魔盒?生物技術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使人們不免心懷疑慮,由此引發的質疑和爭論使得生物技術的科學研究面臨著巨大的壓力,甚至受到阻礙。面對生物技術,我們不能盲目地全盤肯定,也不能因噎廢食,而應該更加全面地看待這個問題,更加正確地認識生物技術,并更加合理地對其加以利用。而法律法規正是規范生物技術研究、防止生物技術被濫用的強有力的武器。我國應參考有關國際法及域外的先進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生物技術的法律和法規,同時注重提高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能力,以便趨利避害,使生物技術為人類社會謀福祉。
參考文獻:
[1] 張乃根 ,[ 法 ] 米雷埃 ? 德爾瑪斯 - 瑪爾蒂 .《克隆人--法律與社會》第 3 卷 .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xx 年版 , 第 6 頁 .
[2]邱格屏。《對我國首張“基因身份證”誕生的法律思考》。法學論壇 ,20xx 年第 4 期 .
[3] 王子燦 .《論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法學評論 ,20xx 年第 2 期 .
[4] 何禮果 .《現代生物技術法律問題研究》。 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xx 年第 2 期 .
[5] 劉長秋 , 譚家寶 .《論生物技術進步的負面效應及其法律對策》。 科技管理研究 ,20xx 年第 12 期 .
[6]秦天寶《。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法律問題研究》。中州學刊,20xx年第 9 期 .
生物安全問題4
一、學生生物安全意識淡薄。
1、學生初次接觸到病原微生物,如菌種、血液、體液、糞便、分泌物標本等,對其致病性和危險性認識不足。
2、對操作的認識不足。
在實驗操作中對生物安全考慮較少,對其重要性及危險性認識不足。據統計,病原生物學實驗室的傷害和感染主要是人為失誤,如實驗操作不當和儀器使用不當造成的。在實驗操作中常存在以下生物安全隱患:例如,無菌意識淡薄,作細菌接種等操作時沒有嚴格遵守無菌操作,沒有嚴格戴口罩、正確洗手、戴手套、工作服不按要求清潔消毒等;沒有將隨身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甚至有時將食物、飲料、衣物等擺放在實驗臺上與實驗材料混在一起;在實驗操作過程中,帶著粘有病菌的實驗手套在電腦上查資料或者打電話、擦汗、摸臉或弄頭發;實驗物品的分類使用和存放混亂,不注重環境衛生,亂倒實驗垃圾,將污染的與沒污染的用品混放,在實驗前后不注重實驗臺的衛生和手的'消毒,不知道被污染的物品要如何消毒滅菌等。
二、實驗指導教師和實驗室管理人員對生物安全知識的宣傳及教育沒有足夠重視。
實驗室很多操作規程或動作沒有明確生物安全性,對于學生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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