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在“境界”與“權利”的錯落處
儒學作為“成德之教”(一種成全人的道德品操的教化)或“為己之學”(一種為著人的本己心靈安頓的學問),其經典命意在于人生“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種“權利”分際的孜孜探求。“人權”觀念誠然有著終極意趣上的人性背景,但總地說來,它屬于“權利”范疇,而不屬于“境界”意識。“權利”是有所依待的,“境界”是無所依待的。從這一層理致上看去,“人權”問題雖不能說與儒學無緣,卻也畢竟只可勉稱之為拓展中的儒學的一塊可能的“飛地”。
“人權”意識在中國的自覺,受啟于近代西方。但最早萌生“人權”意識的一代中國先知,卻是在儒學的熏炙下獲得其人文教養的。從“人權”在這一代人那里遭逢的親切和難堪,或正可以看出“儒學”在接受一個新的時代所必由的曲折蹊徑。
一
嚴格地說,“人權”觀念的初萌,并不早于西方近代自然法學派,盡管這個從格勞秀斯開始而在洛克、孟德斯鳩、盧梭那里臻于完成的學派,其學緣可上溯到古希臘的斯多葛主義和伊壁鳩魯哲學。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理性”而生活,按照“自然”而生活亦即是按照“德性”而生活,斯多葛派所認可的“自然”、“理性”、“德性”的三而一、一而三的理路對此后“自然法”的“自然”內涵的貞定起了決定性的影響;而伊壁鳩魯由原子的“偏斜”所引出的原子間的“沖撞”,則第一次為所謂“社會契約論”提供了哲學依據。黑格爾曾恰當地把它們稱作“自我意識哲學”——其所祈向的主要在于境界意味上的心靈的寧靜,而不在于人的個我權利的證可與分辨。
當古羅馬的法學家以后期斯多葛派和西塞羅為中介把斯多葛派的“自然”范疇作為某種 終極設準引入法學領域時,含著明確的權利指謂的“自然法”觀念產生了,這同羅馬法學家把斯多葛派的希臘文著作譯為拉丁文時生造了“自然法”(iusnaturale)這個詞的事實是可以相互說明的。在查士丁尼時代,御纂的《法學總論》認可了這樣的提法:“根據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1)人的“自由”權利被認為是自然所賦予而出于“自然理性”,這在相當大程度上已可說是開了近代“人權”意識之先河。但當時這一觀點畢竟還在所謂君權神圣信念的籠罩下,而且它也并未妨礙它的宣示者對奴隸制的必要性的認可。伊壁鳩魯的原子學說的個體本位原則及其所必致的“社會契約論”,顯然還在羅馬法學家的視野之外,但它畢竟曾喚起過古羅馬哲學家盧克萊修的靈感。這位古代的思想啟蒙者對原子“偏斜”所蘊涵的個體自由原則是別具慧識的,他甚至觸到了與原子因“沖撞”而結合之意味相貫的所謂社會起源于契約的假說。
中世紀是經典的基督教信仰時代。羅馬法典所透露的“權利”意識這時被淹沒在對“上帝之城”的深情向往中,“法”和“政治”在中世紀的神學家那里更多地被處理為帶著神圣背景的倫理學的一個支脈。從奧古斯丁到托馬斯·阿奎那,神學把人的心靈引向一種“境界”,但在這“境界”中起決定作用的原則是他律而不是自律。自然法學說在這里延續著,但“自然”的自己是自己的未可致詰的原因的意識沒有了,它必得從“上帝對創造物的合理領導”這一“永恒法”那里獲得憑借。“理性動物之參與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2)當托馬斯·阿奎那這樣界說“自然法”時,“自然法”的著眼點已不再是個人的權利,而是國家的尊嚴。與此相應的是,“自然法”的神學闡釋者雖然也認為“克服暴政弊害的辦法應以公眾的意見為準”,(3)
[1] [2] [3] [4] [5] [6]
【在“境界”與“權利”的錯落處】相關文章:
錯落04-30
錯落的記憶04-28
錯落夏季作文08-02
錯落的記憶作文700字04-29
錯落的音符[別了,我的童年]04-26
錯落年華抒情散文04-27
權利04-29
境界04-30
錯落有致 白領實用公寓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