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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君主專制政體下的皇位嫡長子繼承制新論
提要:嫡長制繼承制是我國古代國家政治組織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產物,它對于減少政治繼承中的沖突、維護君主專制制度的穩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也符合儒家思想的家族本位觀念和最低政治目標,因而被視為專制時代皇位繼承制度基本的和理想的形式,并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獲得了政治文化方面的“卡里斯瑪”合法性。然而,這種非智能型選擇方式又會直接導致君主的權力與實際政治能力之間的脫節與矛盾,從而對于中國君主專制政體內部自我調節機制的發育成長以及專制政體的內部矛盾運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皇位繼承制度在當代政治學中屬于政治繼承或政治錄用的范疇①。它直接涉及中國君主專制國家最高權力的過渡與運作等問題,從而也直接和間接地涉及到君主專制制度的方方面面,因而對這一間題的研究不能不在整個中國君主制度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已經取得了許多成果②,但某些深層次的問題尚需要進一步探討。諸如:對于君主專制制度未說,嫡長子繼承制度具有什么佯的歷史合理性?在以儒家為核心的傳統政治文化當中,這一繼承制度的合法性基礎是什么,其政治功能如何,它對于君主專制制度的實際運行具有什么樣的影響?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作初步探討,切望藉此得到批評教正。
一、皇位嫡長子繼承制的歷史背景
眾所周知,皇位嫡長子繼承制并非秦漢以后統治階級的發明,而是從先秦承襲上來的舊制。
根據學術界比較一致的看法,嫡長子繼承制源于西周時期周公的創制,是周公“制禮作樂”的重要內容。在這方面,王國維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在署名的《殷周制度論》中指出,“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其中“周人改制最大者”,就是“立子立嫡之制”。他根據《史記?殷本紀》及地下出土文物的記載斷定:“殷以前無嫡庶之制。……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于。自成湯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于。”只是到了周成王時期,才由攝政的周公創制新制,立嫡立子之制“實自周公定之”,并從此成力“百王不易之制”③。也有的學者對于王國維的上述觀點提出質疑,認為在商朝帝王繼承中已經存在區別嫡庶的跡象,周公創制嫡長子繼承制的說法并不確切。不過,目前這種質疑似乎還不具有顛覆性的意義。因為嚴格說來,任何一種制度的創立都要在既定的條件基礎上進行。從某種意義上說,創立制度無非就是把以前不系統、非制度化的一些做法加以系統化、正規化和制度化。從這一角度理解周公制禮作樂,應當是符合歷史事實的。
至于周公所定嫡長制的具體內容,《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條下有這樣的概括:“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漢代何休對此又作了更為詳細的解釋:“嫡謂嫡夫人之子,尊無與敵,故以齒;子謂左右媵及妊姊之子,位有貴賤,又防其同時而生,故以貴也。《禮》:嫡夫人無自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妊,……皆所以防愛爭。”④另外,《春秋?左傳》對于嫡長子繼承制的解釋略有不同:“太子死,有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對于通過占卜來決定繼承人的一說,史家昌思勉先生則根據具體的史實提出支持性意見,認為“古之立君者,年均以德,德均則卜”⑤。
對于上述記載,王國維認力何休的注疏過于詳密,“顧皆后儒立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窮其變至此。”最重要的是,周代“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⑥王國維此說可謂確論。就嫡長子繼承制的基本精神而言,它是要在君主多妻制的情況下,根據母親身份的貴賤尊卑將王子區分出嫡子和庶子,以確立王位繼承人的資格,并依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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