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東南亞、大洋洲地區的小規模漁業與資源利用
熱帶的小規模漁業東南亞、大洋洲的熱帶沿海地區漁業經營的特征是,以珊瑚礁和紅樹林區域的多種生物為對象,利用豐富的漁具和捕魚法從事小規模漁業。尤其熱帶沿海區域是可明顯觀察多種生物的海域,因此是研究利用這些生物的小規模漁業的重要對象。
從經濟觀點來看小規模漁業,其特征有:個體經營或家族、小集團(最多為10~20人)經營形態,采用機械化和動力化程度低的漁具和捕魚法、使用獨木舟或5噸級的小型漁船、低資本積累、 低產量及低收入等等。
而在捕魚活動方面,圍繞熱帶沿海小規模漁業中的漁場的利用及魚獲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著各地區特有的種種習慣和規定,如珊瑚礁海域漁場的所有權問題和禁止捕魚期、禁止捕魚區等問題。因此有人指出捕魚活動本身不單是一種經濟活動,它還具有社會和宗教的意義。
此外,利用小規模漁業所獲取的各種水產資源還被廣泛地用于自給用的食物及在地區市場或國際市場流通的商品等。資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裝飾品、貨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為其具有各種可利用的價值。這一點充分表明了小規模漁業所具有的復雜性質。
1、印尼東部摩鹿加群島的傳統的資源管理
摩鹿加群島位于印尼東部,行政上屬馬魯古州管轄,16世紀以來作為香料貿易的中心地發達起來。群島中的安汶、塞蘭等各島均實行著以村落為單位規定沿海資源利用的稱為“證人(sasi)”的慣例。
據調查,“證人”制度的對象以海參、淺灘貝、夜光貝、珍珠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資源為多。這些資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來源,各村均禁止隨意捕獲。這稱為“證人封閉(sasi tutup)”。而每年或幾年一次解除“證人”制度,又稱為“證人解禁”(sasi buka)”。“證人”的解禁和封閉時期由村會議決定。
但有些地區并不實行這種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則收集解禁后捕獲的資源出售,并將所得資金用于建設教會、修整道路、改建學校等村落的公用事業;另有些地區規定了個人應得份額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漁場按日輪流采捕;等等。可見各村的“證人”制度的作用和社會意義顯然已多樣化。
而“證人”制度的對象也已擴大到回游性魚類,如安汶島東部每年一次從沿海區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種沙丁魚也已成為該制度的對象。不僅水產資源,陸地上的椰子樹、西谷椰子樹等植物及極樂鳥、海燕窩也成為該制度的對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島所實行的“證人”制度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已經具有多重意義。因此,在論及傳統的資源管理時,除了對其對象及適用范圍和機能加以探討之外,同時還必須考慮到其整體具有何種作用。
2、所羅門群島馬萊塔島的漁場利用及其變化
所羅門群島馬萊塔島的東北部有一個稱為“勞·拉貢”的環礁湖。在環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巖造的人工島上,居住著稱為“勞”的漁民。漁民們在陸上幾乎沒有耕地,他們通過向居住在馬萊塔島的居民出售魚獲物換取芋頭、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維持生活。他們以遼闊的環礁湖為中心,合計用96種捕魚法進行捕魚活動。重要的一點是環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歸特定的個人和集體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歸屬的海域被封閉,只有大量需要魚獲物時才開放。例如舉行祭祖儀式和葬禮時、或馬萊塔島農民為舉行教會建成儀式和喜筵需向其購魚時。這種由特定集體擁有環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習慣在大洋洲地區普遍存在。
這樣,“勞”的漁民們利用漁場的習慣在限制不規則的資源利用的同時,也通過物物交換對維持與農民的關系起到了極其重要的社會、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隨著國家無償提供保冷庫及運往城市的鮮魚流通機構的開發、以及80~90年代商業
[1] [2] [3]
【東南亞、大洋洲地區的小規模漁業與資源利用】相關文章:
南灣水庫漁業資源利用與管理04-30
論電捕作業與漁業資源利用權05-03
德宏地區藥用石斛資源調查與保護利用05-02
論西部地區的資源可持續開發與利用04-29
西北地區水資源利用問題的思考05-02
鄱陽湖漁業資源開發及其可持續利用04-28
額爾齊斯河漁業資源保護及利用探討04-30
皖東地區農業資源利用及其機制轉換分析04-28
西南地區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研究05-02
湖北省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兩大對策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