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收購人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發出收購的意思表示,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發出承諾后,方可實行收購行為。但是,《證券法》指出,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之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的收購報告,并載明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名稱;
四、收購的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
七、收購所需的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收購人還應當將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證券交易所。
收購人的收購要約應予以公告,公告應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后進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收購要約公告后,在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收購要約。如有修改,需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待批準后再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的要約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