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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穩定、高效的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所中文全稱:上海證券交易所,英文全稱: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簡稱:SSE.第三條 本所是為證券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職責,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法人。
第四條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東南路528號。
第五條 本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億元。
第二章 職能
第六條 本所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按照會員的風險管理水平進行分類管理,并實施日常監管;
(六)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監管;
(七)設立或參與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八)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或授權的其他職能。
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本所會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二)具有良好信譽和經營業績;
(三)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所對技術風險防范提出的各項要求;
(四)承認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席位費及其他費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具備前條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向本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申報文件,經理事會批準后,方可成為本所的會員。
本所接納會員應當在決定接納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 本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所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所事務的建議權和表決權;
(四)進入本所市場從事證券交易及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務;
(五)對本所事務和其它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六)在保留至少一個交易席位的情況下,可轉讓交易席位;
(七)其他相應的權利。
第十條 本所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開展證券經營活動;
(二)遵守本所章程、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本所決議;
(三)派遣合格代表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四)履行對本所市場的交易及交收義務;
(五)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七)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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