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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的通知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保證證券市場安全,有效防范風險,進一步規范證券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的組織和行為,加強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會員的證券代理買賣業務
(一)會員不得在非營業場所從事代理業務,不得為非會員從事代理業務提供便利。交易所應加強檢查,杜絕各種違規代理買賣證券的活動。
(二)從事代理業務的會員應將交易所發布的即時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場信息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
未經交易所批準,會員不得將上述信息提供給機構和個人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非營業場所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
(三)會員應在其營業場所設專業人員為客戶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
(四)從事證券代理業務的會員應與客戶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協議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2.客戶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風險;
3.會員代理業務范圍和權限;
4.客戶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5.委托、交割的方式、內容和要求;
6.客戶保證金及證券管理有關事項;
7.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收費說明;
8.會員對客戶委托事項的保密責任;
9.客戶應履行的交收責任;
10.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11.爭議解決辦法。
(五)會員如向客戶提供電話等自助委托方式,會員的委托系統應對自助委托過程有詳細的記錄,并在代理協議中充分說明自助委托的風險,明確會員與客戶各自的責任。
(六)會員在為客戶開設資金帳戶時,必須留存客戶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會員接受客戶委托和辦理客戶提取保證金手續時,必須查驗核對客戶證券帳戶卡、資金帳戶和身份證。
(七)會員與客戶清算交割時,應當采用交易所統一規定格式的交割憑證。會員應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證券與資金明細對帳單,并在營業時間內隨時受理客戶查詢。
(八)會員受到處罰,如影響其證券代理買賣業務的正常進行,交易所應將其代理業務轉給其他會員。
(九)禁止會員在代理業務中從事下列行為:
1.挪用客戶保證金、侵占客戶保證金利息;
2.為客戶融資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3.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證券交易收費標準;
4.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品種、數量、時間、或買賣方向的全權委托;
5.侵占、挪用、拖欠客戶股息、國債兌付金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6.以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
二、進一步規范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
(一)會員開辦自營業務,應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經交易所批準:
1.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
3.最近6個月的營業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4.自營業務負責人及操作人員簡歷;
5.自營業務管理制度。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會員必須以其法人名義在交易所證券結算公司開設自營業務證券帳戶,并通過該證券帳戶進行所有的自營買賣。
(三)會員應開設獨立的自營業務資金帳戶,與客戶的保證金帳戶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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