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壽險公司與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對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促進政府職能的轉換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養老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中之重,其改革方向和走勢值得我們密切關注和認真研討。一、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進展及面臨的挑戰
198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實行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統籌試點,建立了職工退休養老基金。1986年以來,政府有關部門多次頒發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并明確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最終個人繳費目標是本人工資的8%。1996年,企業平均繳費比例為20.33%,個人平均繳費比例為3%,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億元(人民幣,下同),支出1031.87億元,累計滾存結余578.56億元。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并將逐步擴大到城鎮個體勞動者。
經過10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1.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愈來愈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歲以上人口的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2000年和2010年這一比重將分別達到10.2%和12%,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方式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2.社會保險主管部門仍試圖由政府包辦養老保險,制定了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同時也擠掉了商業性人壽保險發展的空間。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5%以上,若按退休職工人數平均增長2.9%,退休金每年增長8.8%測算,我國退休金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將在2025年達到并超過國際公認的29%的極限,此后將繼續上升并一直延續到2080年。如超過29%的部分由國家財政補貼,勢必會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和國民經濟危機。因此,社會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3.目前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
二、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應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鼓勵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依據國際保險專家提倡的三支柱養老保險結構理論(三支柱為政府舉辦的基本年金、企業和行業舉辦的職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年金)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應重新進行構造。在我國
[1] [2] [3] [4]
【壽險公司與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相關文章:
職業道德建設與我國衛生體制改革04-28
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04-28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歷程簡析05-02
關于我國城鄉養老保險趨勢的思考04-27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危機的成因與對策分析04-27
中亞經濟轉軌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啟示04-27
壽險公司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的思考04-30
壽險公司經營的內部管制策略論文04-29
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漸進性的幾點認識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