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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學歷
1.學歷的定義學歷是指人們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一個人在什么層次的教育機構中學習,接受了何種層次的訓練,便具有相應層次的學歷。從廣義上講,任何一段學習經歷,都可以成為學習者的“學歷”。而在社會中,人們通常所說的“學歷”則是指具有特定含義、特定價值的“學歷”,也就是說一個人具有什么學歷,是指一個人最后也是最高層次的一段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學歷教育、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為憑證。本咨詢中所涉及的學歷是指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
2.畢業、結業和肄業
學滿學制規定的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各科成績合格者可以畢業,獲得畢業證書;學滿學制規定,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后有一門課程(或兩門非主要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可以結束學業離校,發給結業證書;學滿一年以上而退學者可視為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3.學歷的承認
國民教育系列承認的學歷在高等教育方面有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從學歷系列上講主要包括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辦)、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個方面,此外,還有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舉辦的大學普通班。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在黨校、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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