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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的法律適用等相關問題的思考論文
〖導語〗
我國人事制度改革隨著國家改革開放以及各項改革的逐步試點與擴展也進行了不少嘗試,國家在2002年正式提出了對全國范圍內的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隨即在2002年7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辦發〔2002〕35號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據此,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川辦發〔2002)40號《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四川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開始。
200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廳公布了《關于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等樣本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03]43號), 2003年6月13日成都市教育局《關于轉發〈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成教人[2003]22號),學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間正式實施。
編者對《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以及《聘用合同書》樣本進行了研究,對于這兩個文件內所涉及到的“人事爭議仲裁”問題,圍繞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依據我國現行仲裁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原則進行初步研究,作淺析如下:
〖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第一階段:建立了國際貿易仲裁與海事仲裁制度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以行政決定的方式,首先建立了國際貿易仲裁與海事仲裁。先后實施了:
1、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1954-05-06】
2、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1956-03-31】
3、國務院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1958-11-21】
4、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1959-01-08】
建立了民間仲裁機構、當事人自愿選擇、選擇適用國法律和國際慣例、一裁終局等原則的國際貿易仲裁制度。
二、第二階段:1、建立了經濟合同仲裁、技術合同仲裁制度
進入80年代,我國為適應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我國頒布實施了《經濟合同法》,為與此配套,國務院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失效]【1983-08-22】》。此后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11號頒布《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失效]【1991-01-21】》。至此建立起了適應我國當時經濟發展需要的經濟合同仲裁與技術合同仲裁制度。
2、建立了勞動仲裁制度
進入90年代,我國勞動用工制度開始松動,勞動者已在各企業事業開始流動,為適應勞動人力市場的需要,適應勞動爭議解決的需要《勞動部辦公廳轉發上海市試行勞動仲裁員、仲裁庭制度的兩個文件的通知【1991-11-28】》,我國開始在上海市國營企業進行勞動爭議仲裁試點,作為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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