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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華周不服韶關市房地產管理局撤銷產權登記決定案
[發布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原告:宋華周,男,42歲,漢族,曲江縣人,個體采煤專業戶。
被告:廣東省韶關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法定代表人:蔡戶弼,局長。
1994年1月11日,宋華周書面向房管局報告遺失了其座落在韶關市武江區沿塘村68號之二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要求補發。經房管局審查核準,并出具證明,由宋華周于1994年1月14日在《韶關日報》刊登遺失聲明,聲明其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房管局于1994年4月29日依法核準給宋華周補發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粵房字第1360872號。同年6月2日,宋華周以作廢的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作抵押,向韶關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貸款12萬元,并由被告辦理了同意抵押的登記審批手續。1995年6月,宋華周將武江區沿塘村68號之二房屋賣給他人,同年9月房管局在受理該房屋的買賣過戶時,發現該房屋有兩本重復的所有權證。于是,房管局以宋華周隱瞞真實情況,違反有關法規,在社會上使用兩本同一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于1995年9月23日作出撤銷座落在武江區沿塘村68號之二的粵房字第0670156號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登記事項的處理決定,并在當天的《韶關日報》公告于眾,同年10月4日作出書面通知,但尚未給宋華周送達。宋華周從報上獲悉后不服而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
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處分該房屋的憑證,其房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1995年9月23日的公告和1995年10月4日的通知,內容一致,實質是處理決定,是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是依法登報聲明作廢的產權證,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是被告依法核準各登記事項后給予補發的,是有效和受法律保護的。被告將失效的廢證和有效的產權證同時撤銷,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屬行政權力行使不當,不予支持。同時,被告在處理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和尚未給原告通知就將處理決定登報公告于眾,違反了《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程序不合法,應予糾正。原告認為其合法權益受侵犯,訴請撤銷被告的處理決定,理由充分,應予支持。至于原告持已作廢的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并經被告驗證認可同意抵押向韶關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貸款12萬元至今本息未還,原、被告應負什么責任,是另一法律關系,不屬行政審判范疇,本案不作斷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3、5目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12月11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1995年9月23日關于撤銷粵房字第0670156號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公告;
二、撤銷被告1995年10月4日關于撤銷粵房字第0670156號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處理決定。
宣判后,韶關市房地產管理局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宋華周利用遺失契證、新領契證重復進行交易,影響了房地產交易的正常秩序。本局采取登報公告和通知形式撤銷兩份房產證是行使正當的行政權利,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要求撤銷原判,維持其公告和通知決定,判令宋華周公開悔過并處行政罰款5千至1萬元。宋華周答辯則認為房管局的公告和通知決定撤銷已登報作廢的0671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和依法重新核發的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是以權代法、濫用職權、推卸責任的行為,原判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依程序重新核發給宋華周的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應受法律保護。宋華周以作廢的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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