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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娛樂有限公司與海南華信物業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口市濱海娛樂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濱海公園。法定代表人:馮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啟君,海南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國興,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南華信物業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288號花園小區19棟7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樹本,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慶玉,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海口市濱海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海南華信物業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瓊高法民再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啟君、彭國興,華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樹本、委托代理人張慶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3年4月13日濱海公司與華信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就買賣銀信大廈房產及雙方權利義務,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一、房屋所在位置、結構和建筑面積。銀信大廈位于海口市濱海大道濱海公園內填海區,是濱海公司開發的濱海公園酒店建筑群內的西南側副樓,樓高39層。銀信大廈5層裙樓與整體建筑群共連。銀信大廈(包括裙樓、塔樓和地下室)總建筑面積基數為 60.000平方米,以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報建數為準。最終交付給華信公司使用的60,000平方米房屋包括34層塔樓及在同一垂直軸線下等面積的5層裙樓、地下層及按總面積比例分攤的公用面積,由雙方根據工程竣工圖和《海南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中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據實計算。二、報建及建設周期。濱海公司辦妥銀信大廈項目的征地、勘探、設計,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報建手續,并承擔截止規劃報建批準下來為止的全部前期費用。濱海公司最遲應于1993年10月30日前申領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劃報建批準通知書及施工許可證。濱海公司和華信公司保證在申領到施工許可證后的一個月內樁基礎工程開工,從地下基礎到裙樓土建工程雙方配合進行;銀信大廈從樁基礎工程到裙樓土建工程意向在20個月內完工,完成后交付華信公司繼續完成以上樓層的土建工程。三、銀信大廈的建筑設計及修改。現行設計見報建方案,若設計需要修改,由雙方協商配合處理。四、房產單價及總金額。房產單價每平方米6,000元,總金額為3.6億元。五、銀信大廈工程由 華信公司實行工程總承包。承包單價為每平方米4,000元,一次包死。因成本增加和提高裝修標準而超出的價格由華信公司自付,工程承包款由華信公司支付濱海公司的購房款中扣除。承包范圍包括銀信大廈從樁基礎到上部全部建筑工程,詳細工程內容由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六、付款方式。華信公司將購房款扣除每平方米4,000元的工程承包費后,余下的1.2億元按下列方式支付給濱海公司:在合同正式簽訂時,華信公司與濱海公司3,000萬元往來款轉為購房資金;如濱海公司違約則雙倍返還,如華信公司違約,濱海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3,000萬元。在1993年10月30日前規劃、施工報建被批準后,華信公司向濱海公司支付第二期購房款1,000萬元。以后款項按形象進度支付。七、產權關系。濱海公司須具備本項目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否則應由濱海公司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稅率標準以外的稅金。八、雙方責任。濱海公司負責辦理項目征地、勘探、規劃、設計、報建等手續并繳納全部費用,提供平整的工程建設用地。濱海公司向華信公司提供整體建筑群、銀信大廈的符合國家規范的設計圖、施工圖、預算方案、建筑安裝標準、地質勘探資料、地下結構和裙樓進度計劃;濱海公司保證整體建筑群和銀信大廈的樁基礎如期開工和完工。如樁基礎工程不能按期開工和按期完工,濱海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華信公司不按濱海公司提供的圖紙、方案組織工程施工,視為違約。華信公司對銀信有獨立所有權、房產銷售權和售價決策權。
合同簽訂后,濱海公司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規劃、財政等部門繳納了下列費用:檔案資料保證金50.000元;市政建設配套費8.123.666元;市政配套費602,797.50元;報建手續費2.000元;市政建設費166,600元;土地補償費4,693.350元;土地審批費6,076元;土地管理費140,800.50元;規劃報建費2339 500元;建規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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