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罪犯報酬應與監獄告別營利同步進行
監獄體制改革是今年司法部推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司法部向全國監獄系統提出“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的改革要求,其實質是將監獄企業與監獄分離,還監獄國家專政機關的本來面目,使監獄告別營利。(《中國青年報》12月5日)1994年12月29日通過并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八條明確規定:“ 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然而,長期以來,我們是“把監獄企業的生產收入與監獄經費直接掛鉤,把警察福利與生產效益掛鉤,使監獄生產背離了監管改造的屬性……對監獄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監獄經費不能足額到位,監獄將監獄經費與生產收入直接掛鉤,把罪犯勞動生產作為維持監獄運轉的重要手段,嚴重背離了監獄生產為改造罪犯服務的目的。”(司法部部長張福森答《中國青年報》記者語)當然,這種狀況的出現不僅與監獄管理體制有關,更與我國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休戚相關,從某種意義上講,監獄企業與監獄分離是對《監獄法》的落實。
與監獄企業與監獄不分一樣見怪不怪的是對參加勞動的罪犯不發報酬,實踐中長期如是操作,人們就認為天經地義了。今年起,廣州、甘肅省的一些勞教所實行了對勞教人員適度工資制,媒體為此歡欣鼓舞,認為是司法進步的體現,是一種創新與改革。其實早在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根據勞動教養人員從事的生產類型、技術高低和生產的數量、質量,發給適當工資。”有關部門實行了對勞教人員適度工資制充其量不過是對行政法規的貫徹落實而已,并不是創新與發明,根本不值得“國家司法部辦公廳日前專門發文,將該所(甘肅省第二勞教所)經驗向全國相關范圍內推廣。”( 中新社 9月18日電)同理,《監獄法》第七十二條也有規定:“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在實踐中,我們看到的卻是罪犯應有的權利并未得以行使,代之是表現好的罪犯參加勞動可以獲得報酬,報酬反倒成了一種特殊的獎勵。
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監獄所需的各項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予以全額保障,罪犯勞動生產不再作為維持監獄運轉的重要手段。那么,對參加勞動的罪犯給予報酬也應相應地提上議事日程。因為,在筆者看來,這不僅是簡單地涉及對《監獄法》貫徹落實,在中國加入WTO走向國際舞臺,司法的文明化、民主化,對人權的更加關注的今天,還具有如下的法治意義:
其一是昭彰現代刑罰理念,體現對人的權利的關懷。現代刑罰是報應刑與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刑的辯證統一,對參加勞動的罪犯給予報酬是對勞動權利的肯定與重視,有利于提高其勞動的積極性,對人性的關懷也無疑增強其改造的效果。特別是對于家庭有困難的罪犯而言,這種措施的實施對挽救罪犯的家庭、使其安心改造、減輕社會壓力更具現實的意義,筆者也無須一一贅述。
再次,對于被罪犯侵害的許許多多的被害人而言,如能實施此種措施不啻于是一種福音。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一無所有的罪犯被關進監獄后,被害人手中的有關賠償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如果我們對參加勞動的罪犯給予報酬,同時從其勞動報酬強制扣除一部份給被害人,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全部將其收歸國家,這體現了國家對被害人權利的尊重與關懷,也有利于逐步彌合罪犯與被害人之間因犯罪帶來的仇恨。盡管說這種補償很有限,但有畢竟聊勝于無。
最后,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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