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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的悖論-兼析以秩序與絕對權威為法院的世紀主題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加入世貿,也確定依法治國的方略,作為一國法治程度高低的標志-法院,面臨著我國長期人治所遺留下的各種問題,如法官與法院獨立審判、法院的機構與法官的改革問題、法院和法官與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法院和法官與檢察院和檢察官的關系,以及在這些體制下產生的法官與法院的社會的信用問題和所謂的公正與效率的等等問題。法院也意識法院的現狀存在很多問題,但非常令人遺嘆的是法院卻將公正與效率定為世紀主題。法院圍繞著這一世紀主題,在90年代末期至本世紀初提出了各項改革措施,如司法為民、機構改革、庭審改革、法官和書記員的改革等等。法院和法官是一個中立的職業,是法律的維護者,法官的最重要的職責就是忠于法律,而且是對法律的絕對服從,無任良法與惡法,唯法律至上。法院和法官與當事人間不存在相互依賴性,因此法院和法官的改革的目的側重法院與法官自身的完善,而不同于企業與客戶間相互依賴性,企業是以其能更好服務的客戶對象為改革的目的,(行政機關也與企業類似。)這就是說法院和法官的改革不是以圍繞著當事人而展開的,為當事人著想不是法院和法官改革的全部,是目的但不是最主要的。而公正與效率是圍繞著當事人展開,采用了企業化的運作模式顯然不當。而且確定的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理論依據和事實依據是不成立。如公正與效率確定為世紀主題對法院的負面影響將是長期不可估量的,法院在走向法治的路途不僅更加無為而且迷失了方向。
法院上述存在的問題集中反映是法院對內對處的合理秩序沒有健全,法官與法院的權威性沒有得到體現,而且日益被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分割,而不是公正與效率的問題。因此只有秩序和絕對權威才是法院的目前最主要的問題,是法院的世紀主題。
一、確定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的事實依據不成立。
世紀主題是我們要以一個世紀解決的問題。因此我們在確定世紀的主題一定要全面的分析,是不是要用一個世紀去解決的問題。公正與效率作為世紀主題的事實依據必定是以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院大量的不公正和效率低下為依據的,這顯然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就公正而言,這是法院和法官不能接受的事實,我相信絕大部分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都是公正的,如果有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是不公正的,也斷然不會是大部分案件是不公正的。從近年的法院工作報告的人大會通過情況和法院的上司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情況來看,也足以說明公正不是法院和法官所面臨的問題。就效率低下而言,這也是法院和法官不能接受的事實,從審判角度來看,現在有些基層法院要求法官在訴訟法規定的三個月、六個月結案的縮短到一個月結案,并作為辦案法官的考評依據,不說其不合理性,但足以說明法官辦案效率已遠遠超出了法律的期望-公眾的期望。從執行的角度來看,民商事案件的執行率與執結率確實很低,但這不能說是法院和執行員辦案效率低下,法律和法院始終要與經濟交往、民事行為的本身有所區別的,法律和法院不可能代替市場經濟本身的功能,這里沒有什么執行風險,只有經濟風險和民事上的風險,有風險必然要產生權利可能有限的維護甚至得不到維護的情況。而中國百姓向來有息訴的傳統,不到債死不為訴,當然在執行后達不到訴的愿望的情況較為普通。但現行的體制和法院自己承認執行難執行率執結率低,看來法院是要代替經濟、民事行為本身發揮大作用,如果成立就好了,大家不必考慮風險問題,只要有生意就有錢賺,有法院作保險,但是事與愿違,法院在經濟民事活動中無所作為并背上執行無能的黑鍋○1.(現實中這種情形極其普通,如有些銀行在當事人數次借款未還,債臺高筑的情況,絲毫不考慮當事人的信用問題勇于放貸,訴至法院,銀行將所有責任歸于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堅持執行難這一荒謬論斷。)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執行率不高根源不在法院,效率低下也并不是法院存在的問題。
由上,我們不難看出公正與效率兩大主題都不是法院和法官所面臨的問題,也是不被法院和法官所承認的問題,當然不會是我們法院需要用一個世紀是解決的問題。
二、確定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的理論依據不成立。
世紀主題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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