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背上物質的、精神的、身體的等多方面的額外負擔,理應受到完全的權益保護。如果對被害人權益問題處理不當,就可能引出新的社會矛盾甚至于新的報復性犯罪,因此,有必要從健全我國訴訟法律制度出發,重視完善我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一、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有些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更多的則是附帶民事訴訟所不能解決的。由此,犯罪導致的被害人死亡、傷殘及其經濟損失,往往因犯罪人無力賠償致使被害人承受無限期的被害延續。目前,我國尚無有關對被害人實行國家補償的立法,因而,被害人獲得補償尚未獲得法律與制度化的保障。有鑒于此,我國應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給被害人以必要的撫慰與補償。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被害人獲得補償一般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無法從被告人處或其他途徑得到補償;第二,必須是嚴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損害;第三,被害人對自己被損害的結果不承擔或者承擔很少的責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應當根據其生活來源狀況,給予適當補償,而不考慮其責任大。坏谒,必須是及時報案,并且與司法機關積極合作。
二、建立被害人社會援助制度。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僅用賠償的方式無法從根本上彌補、平復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創傷。由此,有可能導致被害人脫離社會自我封閉的心理傾向,因此,建立完善的社會援助制度尤為必要。建立被害人服務機構,如“被害人醫療中心”、“被害人心理咨詢中心”等 ,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詢或醫療服務,針對一些特殊的被害人,如性犯罪的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少年被害人,更應當成立專門機構為其提供細致的人文關懷和精神診療。建立完善的社會援助系統,《宣言》對此亦有具體規定。在整個法律過程中,“受害者應從政府、自愿機構、社區方面及地方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醫療、心理及社會援助。應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這些服務和援助”。為了確保被害人得到適當的和迅速的援助,“應對警察、司法、醫療保健、社會服務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培訓,使他們認識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們對準則有所認識,以確保適當和迅速的援助”。
三、建立辯護律師代為詢問制度。
從被害人學角度看,被害人遭到犯罪的侵害是第一次受害,在訴訟過程中受到的制度性侵害是第二次受害。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經常借盤問機會讓被害人反復回憶遭受犯罪侵害的情況,特別是性犯罪的審判尤其如此,這就給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有鑒于此,英國法律規定,對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制度,即當被害人出庭接受盤問時,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師代行對被害人的盤問。這樣律師在盤問時,會注意盤問的方式、問題涉及犯罪內容的廣度和深度,以避免給被害人造成新的傷害。這種對被害人二次傷害的情形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屢見不鮮,在庭審過程中,上述做法我們可以借鑒。再者,對有些被害人,我們可以不要求其親自到法庭去接受盤問,而通過閉路電視回答問題,以減少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另外,檢察人員在詢問、聽取被害人意見,追究、揭露、控訴、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心理承受力,從保障被害人角度,在詢問態度、工作方式上注意對被害人身心的保護。
四、應當賦予被害人上訴權。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中對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上訴權予以了認可,但是1979年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被害人上訴權。而實際上,賦予被害人上訴權是符合我
[1] [2]
【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之完善】相關文章:
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完善05-01
試論我國環境稅制的完善04-29
略論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04-26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斷裂與彌合04-30
我國環境稅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04-30
完善我國稅務管理的幾點思考04-30
論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05-01
我國能源安全立法的完善對策04-26
被害人的意思, 被害人的解釋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