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傳統訴訟文化解讀
[摘 要]傳統訴訟文化乃是一筆瑕瑜互現的法律遺產,但身處現代西方語境中,我們經常有意無意地擴大其負面的影響,忽視其合理因素。本文以 “訴訟認識論-訴訟觀念-訴訟模式”為視角,全面審視傳統訴訟文化在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進程中存留和發展的可能性。[關鍵詞]傳統訴訟文化 “無訟” 情理 反思
每一回你觀察世界的角度有所移動時-無論多么輕微的移動,你就會看到前此未曾看過的事物。[1] -克萊伯(Ian Craib)
如果沒有一種對于過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們過去的足跡,也不能找到未來的指導路線。 -哈羅德?丁?伯爾曼
中國傳統法文化(jurisculture),可以說已被學界框定在諸如宗法文化、情理文化、和合文化之論域中,在與西方現代法文化的比較中尤現其“貧困”的一面,似乎成為了與現代法治精神不相容之棄履。因而,訴訟文化(procedural culture)作為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西比較研究的路徑中,也不免陷入厚此薄彼的語境。傳統訴訟文化一般是作為“反面典型”出現在訴訟法學教材上的,以致很久以來,我們一直存有一種誤解,認為現代法治的進路是必須拋棄傳統的文化,貫徹西方的弘揚個人權利的訴訟觀念,提倡人們積極地以參與訴訟的方式解決爭端。-這是現代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抑或制度移植中的隨波逐流心理?筆者頗為懷疑。或許,在宏觀層面上對訴訟文化轉換一下視角,反思這個似成定論的問題,對于檢討目前流行的對傳統訴訟文化的片面解讀有所裨益。因為在很多時候,我們不能僅僅以固定而近視的目光考慮現行的訴訟制度,而應把目光投向遙遠的過去和未來。
一、訴訟認識論:在“天人合一”的預設之下
中國傳統訴訟文化的根基是什么?或者說得明確一點,是基于怎樣的一種認識論?早已有學者給出了簡單而又明了的答案,“天人合一”是也。[2]關于“天人合一”的論述,中國古籍中俯拾即是,筆者也并不否認它在中國古代哲學上的地位,[3]然而,遺憾的是,法學界順手把它拿來作為一種不證自明的理論預設,而很少有學者深究這種認識論的根源。實際上,“天人合一”與古代社會人類的生存環境是緊密相連的,所謂“天”即自然界,乃人類及萬物之主宰;所謂“人”,在古代并非是作為一種具有獨立的個體意義上的“人”,而是孟子所說的“異與禽獸”之人[4],所以人在自然中只能作為整體意義出現,不同于西方古代獨立的“人”。如果不是筆者妄加猜測的話,“天人合一”在古代社會的真實意蘊應當是,人作為一個整體與自然界的和諧統一,人的生存和發展必須符合自然界的規律,“天”代表著人類的最高法則,因而不能逆天而行。這種認識形成的原因很簡單:在古代社會,囿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認識能力的局限,人們總是把人類社會的活動與自然現象聯系在一起,并從自然法則中尋找人的行為的合理解釋。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從“天人合一”出發,“古代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并將此視為一切人類關系的理想。”[5]所以“自然”就成為社會行為的準則和依據,它不可避免地影響著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對訴訟的觀念。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說,古代訴訟文化的認識論乃是源于人們對自然規律的樸素認識,并以此指引著人類行為符合自然的法則。處于當時之社會,“天人合一”是人類整體與自然界和諧共存的必然反映。因此,我們在批判它的時候,不能無視其中蘊涵的合理因素。
“法自然”的認識觀對古代訴訟產生了什么影響呢?大致而言,其一是關于神明裁判的習俗,即由上天-或代表審神意的廌)決斷糾紛,其實這并非中國古代訴訟的獨特產物;其二是訴訟中的“和為貴”思想,在人際關系上為追求和諧,導致了和解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訴訟運行,成為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這里主要談第二點。如果單從西方角度(在西方是以正義為貴的訴訟機制)來評判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話,可以像黑格爾一樣說中國的法律簡直不是法律,而是扼殺法律的東西[6].但是,放在傳統的語境中,我們就應該理解,這種糾紛解決方法并不是對理性的妥協,而恰恰是符合理性的。首先,從訴訟目的來看,在訴訟中追求和諧,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法律的作用,但就定分止爭的終極意義上來說,則以另一種方式完成了法律的目標,維護了社會秩序總體上的穩定與和諧,而且避免了法律強制力調整所帶來的社會關系的破
[1] [2] [3]
【傳統訴訟文化解讀】相關文章:
中國傳統文化的現代解讀04-27
翻譯的文化解讀10-31
從中國傳統文化特點解讀李約瑟難題04-27
解讀多元性文化與消費文化04-27
大眾文化解讀04-27
翻譯中的文化因素解讀04-27
文化全球化解讀04-27
從地名解讀天津地域文化04-27
英語隱喻的文化解讀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