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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性別
在研究歐洲法律史的過程中,我發現法律并不是一開始就具有目前這種刻板的面孔的。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所提到的“愛情法院”(cour d‘amoris)引起我極大的興趣,而對這一制度設置的探尋卻使我發現了法律與人類生活的另一種關系模式。借助Andreas Capellanus(一位12世紀的教士和學者)的記錄(即Tractatus de amore),我們得以窺見“理性化”(抑或“男性化”?)之前的歐洲司法制度的一些斷裂和破碎的殘片。正是這些在歷史的“選擇”中被“主流”所摒棄的 “殘存記憶”,使我們憶起了生活的另一種可能性。
一部名為《愛情論》的著作能夠起到這樣夸張的作用嗎?諸位可不要被這本書的題目所蒙蔽。其實,用現在流俗的(抑或美國式的?)術語來表達,這是一部“判例匯編”,一部收集和整理variis iudiciis amoris(關于愛情的各種司法判決)的文獻。很有意思吧?那就讓我們來閱讀其中的一則判例吧。
小伙子奧羅爾愛上了克萊芒蒂娜姑娘,而這位姑娘則聲稱自己已經心有所屬。不過,她仍然給了奧羅爾一個“承諾”:只要她失去了目前的“情人” (amoureux),她就會接受奧羅爾的愛。不久之后,克萊芒蒂娜與德拉瓦爾先生結婚。于是,奧羅爾要求克萊芒蒂娜履行她的承諾。克萊芒蒂娜拒絕,因為她聲稱自己并沒有失去自己的“情人”。這一糾紛最后呈現在了法蘭西王后法院的女法官們面前(注意:這個法院并不象英國的Bench那樣,男性當了國王是 King‘s Bench,而女性當了國王就成了Queen’s Bench.它是一個區別于男性司法機構的女性司法機構)。法院裁決奧羅爾勝訴。在判決理由中,該法院援引了1174年香檳省伯爵夫人法院的一則判例中對愛情和婚姻所做的區分:“情人之間彼此奉獻他/她們所擁有的一切,而不受任何基于必要性的考慮的約束。而婚姻伴侶則不得不滿足彼此的欲望,這是他/她們各自的義務。而且,他/她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拒絕對方的身體呈現(presence)。”基于對這一區分的認同,王后法院認為克萊芒蒂娜在結婚的同時喪失了原有的情侶,其承諾的條件因此得到滿足。
這個判決所根據的并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法律,其所救濟或保護的也不是某種凝固的權利。它所采用的是一種決疑術(casuistry),一種根據案件所涉及的具體的人類困境而作出權衡的方法。它所關注的不是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是他/她們之間的關系。
法國心理學家雅克·拉康對愛情法院的判決給予了特別的關注。他認為,愛情法院的司法決策體現了某種“女性正義”(iustitia)。它們關注到了“性本性”(sexuality)的三個不同層面:自我、他/她者以及自我與他/她者之間的關系。性是人的在世肉身所稟賦的屬性,而自我、她/他者及其關系則是社會建構的結果,盡管參與這一建構過程的各種力量(或權力)都是以具有性屬性的人類肉身為著力點的。在性的社會史上,愛情法院是女性參與上述社會建構過程的極少數實例之一,盡管女性在此過程中從未缺席,但大多數時候是作為客體,而不是行動者或主體。
愛情法院的另一價值在于它開啟了一個女性的公共領域,或者說,它為女性在社會公共空間中的在場提供了某種可能性。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空場景中,女性都僅僅是作為私人生活的參與者而存在的。即便是在婚姻、家庭這樣以女性的存在為要件的制度設置中,她們往往也喪失了參與話語形成過程的可能性。
當代的女性主義法學是另一種開拓人類想象空間和生存空間的話語實踐。令人驚喜的是,女性主義法學已經突破了男女平等的權利訴求,而轉向揭示和批判建立在男性生存體驗和知識類型之上的權力/知識結構。傳統的法治模型的確已經為女性提供了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可能性。不過這種可能性是以忽視女性的存在和行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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