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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對策研究
一、刑訊逼供之根源分析(一)經濟和技術根源。
我國經濟的落后直接導致司法投入的不足。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產生兩個結果:一是挫傷了偵查人員的積極性。我國警察的薪水與其工作量是極不對稱的,尤其在基層,拖欠工資的現象屢見不鮮。按一位公安人員的話說:“中國就這么一點警察都養不起,還想讓咱變成服務型,笑話!”二是使偵查設備不能及時更新,像測慌儀這樣昂貴的設備,很多公安機關連想都不敢想。這兩個結果是導致偵查技術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而偵查水平的低下,又進一步導致偵查活動對口供的極強依賴性。當難以找到其它證據時,也就只有靠審訊了。
因此,克服刑訊逼供,必須提高偵查技術水平,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加大司法的投入,又有賴于經濟的發展。然而,一提到經濟根源,說了也等于白說。因為經濟的增長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但是,回首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古羅馬時期是禁止刑訊逼供的(奴隸除外)①;英國于1215年《自由大憲章》從法律上廢除了刑訊逼供,到1628年時也幾乎從實踐中消滅了刑訊逼供②。英國在1628年無論是偵查水平還是經濟水平,都無法與現在的中國相比。這說明僅僅從經濟和技術原因方面是難以解釋該問題的。事實上,任何一種社會現象的存在都具有特定的思想基礎。刑訊逼供之所以屢禁不止,與其作為基礎的思想的未根除有密切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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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通常認為刑訊逼供的思想根源有兩個:一是幾千年來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響;二是長期以來“左”的思想的影響。不可否認,這兩種思想造成了刑訊逼供的歷史慣性。但現實中,有一種思想比這兩種思想對刑訊逼供的影響更大。這就是“實事求是”③和客觀真實的思想。
事實上,我國具有無罪推定思想的人只是少數,具有有罪推定思想的人也只是少數,更多的是一種“實事求是”和客觀真實的思想。很多偵查人員對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往往抱著“主要看它是否真實”的觀念。“實事求是”思想認為,一個人犯罪,是不受法院定罪影響的,法院定罪,只是一個時間的遲早問題。犯罪嫌疑人,既不應該推定為無罪,也不應該推定為有罪,而應看它事實上是否犯罪。
鎖正杰博士對客觀真實或曰客觀事實的批判則更為深刻,以至于筆者在此不得不大量引用他的原話:
“我們以往認為要發現案件的客觀事實是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們總用已經發生了的客觀事實來對照在刑事程序中發現的事實,而且務必讓后者符合前者。這里就存在著一個悖論,客觀事實一方面要靠在刑事程序中發現的事實來認定,另一方面又要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參照。這樣一個悖論,只有在神的世界里才能被根本地解決,因為神是無所不知的-因為神無所不知,所以必然不在刑事程序的狹小空間中活動。那么,在現實中想要解決這一悖論,只能要求司法人員像神一樣地工作了。于是,司法人員也就得超越于刑事程序之外去活動。但司法人員畢竟不是神,為了扮演好神的角色,他只能在自己的心靈中構想客觀事實,并且宣稱他在刑事程序中發現的事實就是客觀事實。這樣一來,后果就非常麻煩了。對于一些洞悉了客觀事實秘密的司法人員來說,他一方面可以無視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自己主觀的心靈活動中自如穿梭,所以,有法不依、任意司法、踐踏法治就成為必然的事情。但是,這一切勾當,仍然要披上法律的外衣-曲解甚至濫用法律!雹賹嵺`中存在三種錯誤認識:刑訊逼供必要論、刑訊逼供利大于弊論、口供必要論。更為可笑的是還冠以“實事求是”的美名,美名其曰是為了發現客觀真實。
(三)價值根源。
從根本上說,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及應用都以實現一定的法律價值為基本點和歸宿,刑事訴訟制度更是如此。在現代刑訴實踐的過程中,自由與安全是兩種基本的價值內容,但一定的法律設施和法律資源在特定情況下只能有效地滿足某一價值,由此便形成了價值沖突。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古國。在一個曾經長期處于封建集權統治下的國度里,國家權力是具有極高權威、不可侵犯的,社會整體利益是絕對高于個人私利的。在這樣的文化背景和社會意識形態的基礎上,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寧便成為我國刑事司法最根本的價值原則,也就是所謂的“犯罪控制觀”。它強調在不妨礙打擊犯罪的前提下,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認為對犯罪的懲罰就是對公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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