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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責規則及其相關問題的法理學思考
「內容提要」武漢市公安局頒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責規則”,引起社會關注。該規則關于六種情形下機動車一方不負任何責任的規定,背離了尊重人的生命、保護生命健康權的法律精神。在世界范圍內,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立法,均認為汽車為高速運輸工具,它對周圍的環境構成高度危險。在交通事故中,高速運輸工具的所有者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因此,我國有關交通法規及相關的地方性規則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而且有背世界潮流,甚至是倒退。「關鍵詞」定責規則、通行權、生命健康權、沖突、尊重生命
一、問題的提出
2000年9月20日,武漢市公安局頒布的《關于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依法定責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正式開始實施。這是繼沈陽、濟南、上海、中山之后,第五個出臺并實施的有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新規則。
根據《通告》的規定,在下列六種情形下,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不負任何責任:(1)行人在設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違反信號通行;(2)在設有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橫道線的路段,行人不在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通道或人行橫道線內行走;(3)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的道路上,行人翻、鉆、穿越隔離設施或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機動車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4)騎車人在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行駛;(5)騎車人在設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違反信號規定通行;(6)騎車人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不下車推行。
《通告》還作了例外情況(列舉例外情形,旨在將之排除在本研究之外)的規定,即若因其他違章、有行為障礙的人、沒有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仍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認定責任。
《通告》所稱“有行為障礙的人”是指盲人、下肢殘疾人、精神障礙者、癡呆人等。所謂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是指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人行道、車行道和機動車專用道、單行道。所謂四股以上機動車道是指道路上劃有四股以上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隔離設施是指交通隔離護欄、隔離墩、綠籬。翻越是指行人翻越護欄、隔離墩并超過。鉆越是指行人從護欄、隔離墩柵間鉆過。穿越是指行人從綠籬間橫穿通過。
據報道,此類法規自1999年9月10日先后在沈陽、濟南、上海、中山等四城市實施以來,交通管理部門先后裁定100多起行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在國內反響強烈。(注:參見《武漢晚報》2000年9月8日,第1版。)武漢市的《通告》剛剛實施,尚未獲悉涉及新規則的交通事故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糾紛。(注:本文寫作完成之后,已獲悉有關報道!段錆h晚報》記者徐江利報道:“據市公安交管局介紹,《通告》頒布至今,我市已有20多個行人和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因違反《通告》,獨吞苦果。”參見《武漢晚報》2000年11月3日,第1版。)市民對此非常關心,學術界觀點不一。
《通告》公布后生效前,警方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為了規范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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