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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的立法沖突
立法沖突是法治的一種消極因素,它將極大地損害法律的尊嚴,削弱法律的實效。本文列舉了我國立法沖突的許多事例,說明我國立法沖突是相當多的,不僅一般的法律文件之間存在著沖突,而且一般法律文件與國家的根本大法之間也存在著抵觸。本文還對造成立法沖突的原因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具體的對策和建議。希望各級立法者應注重對立法沖突的預防和治理,以避免和消除來自立法者本身的對我國法制統一原則的破壞。沖突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各個領域概莫能外。法律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一種行為規范,其初衷就在于為人們提供一種解決沖突、解紛息爭的模式,以規范協調人們的行為,使社會在一種規則的指引下有秩序地發展。但隨著立法數量的日漸增大,立法部門的日漸增多,法律內容的日漸擴大,以及法律與社會關系的日漸復雜,立法沖突及其協調解決遂成為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課題。研究立法沖突的類型、成因,立法者的態度,尋求解決立法沖突的原則和方法,無論對于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律的尊嚴,還是對于正確實施法律,增大法律的實效,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對于當前我國法治的研究而言,立法沖突更具現實意義。
立法沖突的含義與表現
筆者認為,方法沖突是指立法者立法權限的相互沖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決同一問題時內容上的差異并由此導致的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觸。立法沖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立法權限的沖突和立法文件內容和效力上的沖突。
(一)立法權限的沖突
立法權限是一個含義豐富的概念,在內容上它通常包含起草、提案、審議、通過、公布、批準修改、解釋、編篡、廢止等項權力。其中,通過權、修改權和解釋權尤其重要,它們是研究立法沖突的基點。
立法權限與立法部門具有密切聯系,立法權限的沖突是以立法部門的非唯一性為前提的。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省、縣級權力機關、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以及這些地方的政府;國務院各部委,都有在一定的范圍內制定法律及規范性文件的權力。這么多正規的立法部門,再加上沒有直接法律依據的立法部門(如中央軍委、國務院各直屬部門、非國家機構與國家機構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擁有解釋權的部門,立法沖突勢必不可避免。
在弄清了以上兩個問題之后,我們具體地來研究一下我國立法權限沖突的具體表現。立法權限的沖突在我國現階段的立法體制下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以下事例可以為這個斷言提供有力的佐證。
1.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立法權限的沖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基本法律做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但實際情況如何呢?單以刑法為例,全國人大常委會自1981年以來先后對刑法做出過二十個修改和補充規定,它們的容量比刑法典還要大、還要豐富,有的規定還涉及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則。這種情況應認定為立法權限沖突。至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許多法律,如合同法(屬于民法典的組成部分)、公司法、稅收征管法等等,都屬于超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具體事例。
2.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限的沖突。這方面的突出事例是稅收立法和大量的經濟立法基本掌握在國務院手中。這些領域的立法固然有授權立法不當的問題,但也有國務院主觀上的問題。這一點是有案可查的。從我國的立法規模來看,國務院是立法權限最大、任務最重的一個部門,然而它在有些方面已超越了它的立法權限范圍,取代了最高權力機關。這種現象亟待改進。
3.地方與中央立法權限的沖突。在我國現行的立法條件下,地方立法的區域并沒有加以限定,只要全國性的立法文件還沒有出臺,地方就可以制定。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制定了大量的處罰性的地方性法規,有的處罰金額數額達到10萬以上。有的地方性法規還規定了刑法的罪名,如《福建省普及初等義務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暫行條例》第5 條規定:“阻撓女學齡兒童入學的父母(撫養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按虐待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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