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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時代的勞動立法-勞動領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一節)
加入WTO,給中國各行各業帶來劇烈的沖擊,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形態也將隨之發生深刻的變革。勞動法律制度與勞動者的生活息息相關,那么WTO時代到底需要怎樣的勞動法律制度?中國現行的法律法律制度將發生哪些變化?工會如何適應這種變化以實現與勞動立法的良性互動?帶著這些問題,本章將探討勞動法領域的一般問題、國際經驗以及中國的顯示與選擇。
第一節 勞動法的一般問題
一、 勞動法的基本范疇
(一) 勞動法的概念
從學理上講,勞動法是以社會勞動關系以及為實現、保護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其他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部門。1
對“勞動法”一詞的理解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上的勞動法也稱為形式意義上的勞動法,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關于調整社會勞動關系以及為實現、保護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其他關系的、全國性的、綜合性的法律,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上的勞動法也稱為實質意義上的勞動法,除了包括狹義勞動法中的法律規范以外,還包括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調整上述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們所討論的勞動法一般是指廣義的勞動法。
(二)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法的調整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也是我們理解法律規范的基礎。從勞動法的概念可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有兩類:一是勞動關系;二是為實現、保護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其他社會關系。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產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它又可分為個別勞動關系和集體勞動關系。前者是勞動者個人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系;后者是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組織為工會與用人單位發生的,涉及勞動者集體內容的社會關系。2如果不加說明,勞動關系通常是指個別勞動關系。
對勞動關系的外延的界定可以從勞動關系當事人和勞動關系的內容兩個方面加以展開。3
1. 從勞動關系的當事人看,它是勞動力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的一方是擁有勞動力的勞動者,而另一方是需要使用勞動力的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
2. 從勞動關系的內容上看,它是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的社會關系。勞動過程就是人和物、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在勞動組織內相結合的生產過程。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社會關系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
要認清勞動關系的全貌,除了廓清其外延外,還應該準確地把握其特征,即勞動關系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性質,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特征的社會關系。說它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是因為勞動力存在于勞動者肌體內不能須臾分離,基于勞動力的使用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是和勞動者的人身緊密相連的;說它具有財產關系的屬性是因為在現階段勞動力還是人們謀生的手段,勞動關系從另一個層面上說就是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系,在廣義上仍屬于經濟關系的一部分。同時,基于財產關系的屬性,勞動關系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建立、延續、變更和終止,這種相互選擇的關系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又由于人身關系的性質,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勞動者必須把他的勞動力歸用人單位支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又是一種隸屬關系。勞動關系正是這種人身和財產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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