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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淺釋會計畢業論文
一、新會計準則所得稅計量基礎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所得稅的計量基礎有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兩種
(一)收付實現制
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 所有收進和用度的確認均以現金流進和現金流出為標準, 即只有收到現金的收進才能確以為實現的收進, 只有付出現金的用度才能確以為實際發生的用度。國家征收所得稅的目的是公平征稅, 而且稅法夸大“有支付能力”原則。所以, 稅法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 這種計量基礎盡管不能將收進與用度恰當地配比起來, 但在會計和治理上較權責發生制簡便而客觀。
(二)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制, 所有收進和用度的確認均以權利已經形成或義務己經發生為標準, 即一項收進只有當期享有了該項收進的權利才能確以為實現的收進,一項用度只有當期承擔該項用度的責任才能確以為實際發生的用度。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向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 所以, 從凈收益的計量及其結果來看, 企業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較之收付實現制會計提供的凈收益信息更為公平而公道。
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的是全面分攤法
(一)部分分攤法
部分分攤法是指僅對一次性非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作跨期所得稅分攤, 而對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則不作跨期分攤。對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來說, 當舊的差異轉回時, 又有新的暫時性差異發生將其轉回, 而使原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永遠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減, 會計確認以后不能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是毫無意義的, 故可以不作跨期攤配。主張部分分攤法的人以為, 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負債是一種遠遠無期的負債, 通常不會產生現金流出, 不需要跨期分攤。因此, 采用部分分攤法時, 只對那些預期在將來能夠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
(二)全面分攤法
全面分攤法是指對所有的暫時性差異無論是否重復發生都要作跨期分攤, 以反映他們對所得稅的全部影響過程。主張全面分攤法者以為, 根據暫時性差異的定義可知, 既然它是暫時性的就不會是永久性的, 每一種暫時性差異總是要轉回的, 這是由持續經營的假設決定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 資產負債表日, 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 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用度( 或收益) , 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這正是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全面分攤法的體現。
三、可抵扣的虧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準則規定: 企業對按稅法規定能夠結轉后期的可抵扣的虧損, 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于抵扣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定, 假如不能,企業不應確以為所得稅資產。
另外,新會計準則中還有以下幾種變化。
(一)減值確認的變化,舊會計準則沒有規定對“遞延稅款”賬戶借項計提減值預備。新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計提減值預備。現行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假如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企業虧損處理的變化,經營虧損的處理由前溯和后轉兩種方法。我們國家采用的是后轉。舊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可以接轉以后期間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即以后結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稱之為當期確認法。按照該方法,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有足夠的利潤來抵扣進行判定,假如不能取得足夠的利潤來抵扣虧損,則不應當確認。
(三)報表附注表露的變化,舊會計準則只要求企業在報表附注中表露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表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所得稅用度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說明等等。固然表露的內容更加具體,加大會計工作量。但是可以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稅項目列報和表露的變化,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按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由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這種處理方法可以清楚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利于企業的正確決策。舊準則規定損益項目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用度,具體是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項目下設置“減:所得稅”項目,以反映企業本期所得稅用度;而新準則規定,損益類科目不僅包括企業當期所得稅用度,還包括遞延所得稅用度。新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所得稅用度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進權益項目相關確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等項目單獨表露,內容方面的列報和表露,新準則更詳盡、完整、規范。
綜上所述,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取向、新的企業所得稅制的基本框架應該是: 同一的納稅義務人, 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同一的稅率, 推進所得稅制的國際化;同一的稅基, 實施中心與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稅方式, 解決好企業所得稅的隸屬關系題目。因此企業所得稅的題目要從理論上加以明確, 以保證企業所得稅的順利實施; 要進行考慮, 制定完善的法規體系; 建立透明的信息表露機制, 增加企業所得稅的透明度通過會計和稅法的規范處理和監視, 才能使我國企業的改革順利進行下往。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
[2]蓋地: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探討[J]財務與會計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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