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新會計準則下的公允價值計量論文
摘 要:2006年是我國的會計改革年,財政部出臺了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較之以前的基本準則和16項具體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變化之一是重新提出使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新準則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方面采用了公允價值。確實公允價值的應用有利于夯實企業資產質量,充分揭示財務風險,正確衡量經營業績,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決策信息。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會計信息;決策信息;公允價值
1 公允價值涵義辨析
我國新會計準則認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是指以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資產和負債主要計量屬性的會計模式。此模式下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是:如果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市價即為其公允價值;如果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如果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可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的現值評估確定。
2 新準則下的公允價值計量
2.1 公允價值對金融工具計量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再如,企業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等。此外,企業可以基于風險管理需要或為消除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況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這些被列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其報告價值即為市場價值,且其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這也意味著,如果企業能夠較好地把握市場行情和動向,其業績即會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業的投資策略與市場行情相左,其當期利潤就會因此受損。所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可以被認為是一把“雙刃劍”,與老準則采用“只報憂不報喜”,從而使金融工具報告價值經常被低估的孰低法有很大不同。
同時新準則還規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從表外移至表內反映。這就要求上市銀行和證券公司為了避免給財務報告帶來過大的波動,應當考慮表內化將對企業利用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對報表的影響。
2.2 公允價值法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提出,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減值或土地使用權攤銷價值直接反映在公允價值變動中,并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而不再單獨計提。受此影響,在目前房地產價格處于持續上漲的背景下,擁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權的商業、房地產類企業,會受到利好的影響。近年來房地產市場高速膨脹,并且業內也預計漲勢將來會有個漸進攀升的過程,由此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價值法來計量其早些年購入的投資性房產,必將在賬面上充分體現巨額利潤。未來以公允價值體現的公司賬面資產,其參考價值大大提高。
2.3 公允價值法對債務重組的影響
舊準則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并且,債權人一方亦不能確認重組收益。應該說,這一規定體現了財政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可靠性、減少會計尋租行為的決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公平規則,少數企業將無法借債務重組達到操縱損益,欺騙利益相關人的目的。新準則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就明確肯定了債務重組利得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對債務人來說一般為營業外收入),企業或公司可以因此而獲巨額利潤。執行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些無力清償債務的公司,一旦債權人讓步,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可能極大地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2.4 公允價值法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交易》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一,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第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成本,不確定損益。我國先前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交易的賬面價值入賬,只有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按比例確認收益,沒有采用公允價值。修訂后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引入公允價值來計量。由此產生的結果是,這一交換將產生利潤。而此前采用的賬面價值法,基本不產生利潤。這對于投資性房地產上市公司則孕育了一定機會,由于可能每年重估地產價值,并以市價反映賬面價值,將直接大幅提高公司的估值水平。
3 應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幾點建議
在1998年,公允價值計量出現于“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等具體會計準則中,后因實際運行中出現很多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濫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情況。所以在2001年修訂后的準則中,公允價值被我國的監管層限制使用。但是在今年新頒布的新準則體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方面的會計準則中均謹慎地采用了公允價值,從而成為本次會計準則的一大亮點。公允價值是否難達“公允”,是否極有可能再次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過去發生的“故事”是否會重演?我們應該怎樣的對待公允價值?在此筆者提出自己的幾點建議
(1)公允價值可以并且應該適度地運用。
所謂適度,包含兩層意思:首先,新會計準則仍是站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用公允價值計量。其次,運用公允價值計量要有一定的限制條件。
新準則把能夠運用公允價值的業務限定在投資性房地產、金融工具等為數不多的領域,就是因為這些領域已基本滿足公允價值運用的必須條件。當然,新準則沒有專門設置公允價值一項,對于哪個項目能用哪個項目不能用,分散在不同的業務中加以規定。這樣的結構也使新準則更具有開放性和拓展性。
(2)加強對公允價值的監管:統一規定。
我國新準則體系對公允價值的規定是分布在不同的會計準則里,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方面,而且對于不同的項目,公允價值的應用條件是不同。針對廣泛運用公允價值帶來操作上的難度,我們認為相應的監管部門應盡快對公允價值的定性和定量給予明確標準,使公允價值這個標準不會出現太大的差異。我們可以總體上規定公允價值計量,在具體的會計業務上,可以有針對性地使用。同時要注意會計準則與審計準則一致性。
(3)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 會計人員的素質對會計準則的正確實施影響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和會計準則中會計方法的運用。就公允價值而言,采用現行市價要求會計人員能夠及時收集和應用交易商品的市價,采用估價技術,熟悉理財學方面的知識,經過綜合分析、判斷,才能熟練地操作。同時,會計人員還應具備計算機方面的技能,以擺脫復雜的計算,減少人工計算的失誤,提高精度。
(4)完善市場體系以促進公允價值的推廣。
必須完善市場體系,提高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各種市場的健康發展,以保證公允價值的可靠性與公允性。首先,企業應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或負債的類別標準,建立對公允價值變動專人負責、定時按既定途徑收集數據,保證數據的及時性和穩定性。其次,外部制約力量應加強,確保公允價值的真實。一方面,政府應不斷完善公司法,刑法,會計法等與公允價值有關的法律,對濫用公允價值的企業和授意者、執行者進行嚴格監督,給違法者以刑事處罰、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以震懾他們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心理。另一方面,中注協、財政部應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行業自律,對于企業財務報告中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并發表恰當的意見。這樣才能給公允價值的實施創建一個良好的環境。
4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雖然前些年,我國曾出現過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現象,但我們不能因為有人利用估計、假設、判斷來進行利潤操縱就否定公允價值。公允價值和利潤操縱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公允價值是利潤操縱的一個手段,而非其根源。隨著我國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準則體系更加完善,同時通過增加對資本市場上會計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對會計準則的惡意誤用,提高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等手段多管齊下,減少利用公允價值進行利潤操縱的可能性,保證公允價值在新準則執行過程中能被正確使用,使我國企業的會計信息更加公允、可靠,對信息使用人更加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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