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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資源稅的現狀與改善論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2008年8月1日起,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這是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的《2009年全國稅收工作要點》明確提出,今年將根據中央要求,加快推進稅制改革,實施好結構性減稅政策。具體措施包括了適時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例如出臺燃油稅、改革煤炭資源稅等等,一切跡象表明,資源稅改革已經轟轟烈烈地拉開帷幕。
資源稅是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資源稅條例(草案)》,自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三種資源正式以資源稅命名在全國范圍內予以征稅。此后,歷經修訂和完善形成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度。
現行資源稅的基本規范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但從2003年起,我國陸續調整了石灰石、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實施“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即對在我國境內開發的一切應稅產品征收資源稅;對因資源貯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的差別而產生的資源級差收入,通過實施差別稅額標準進行調節。現行資源稅對保護資源、調節收入分配等具有積極的意義,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了種種缺陷和不足。
一、我國現行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廣度不夠。從資源稅開征的目的來看,其征稅范圍本應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資源。而現行的應稅產品大部分屬于礦藏資源,其他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熱、草場、灘涂等多數自然資源則不在征收范圍內,甚至有些緊缺的自然資源也不在征收范圍,這樣就刺激了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造成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ǘ┈F行課稅稅額過低,F行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級差收益,不因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從整體水平看,我國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偏低。稅率是稅制的主導,過低的資源稅單位稅額使資源稅制在能發揮作用的有限空間難有用武之地。
。ㄈ┯嫸惙椒ú槐M合理。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種計稅依據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資源無需付出任何稅收代價,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降低了資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同時,征稅計量單位與生產實踐計量單位不統一,造成征收管理中課稅數量不準確,也為相關人員尋租提供了可能。
(四)稅費關系不協調。費重稅輕矛盾突出,使資源稅不能形成規模,制約了資源稅籌集財政收入改善環境作用的發揮,制約著我國稅收體系特別是資源稅體系的建設。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在稅額與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從事資源開發和利用的企業以有限的承受力負擔稅收以外的高額收費,必然在發展中背負沉重的包袱。形式多樣的稅外收費,干擾了企業的改革和經營。隨著收費規模的不斷擴張,稅收征管力度必然大打折扣,稅收執法空間必然愈加狹小。
(五)稅權過于集中,稅收調節效率低下。資源稅屬于地方財政收入,但其稅收管理權集中于中央,稅種的立法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權、停征權、稅目稅率調整權、減免稅權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負責征收及執行權和在有限的范圍內制定補充規定的權力。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的權限,不能通過調整資源稅政策的方式調節地方經濟,不能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財政變化的需要對具有地方特色的資源稅履行開征、停征或減免權,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發揮當地的經濟優勢和資源優勢。
二、我國資源稅改革對策建議
(一)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水資源、森林和草場資源等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且存在開發利用不合理等問題的基礎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真正體現資源稅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的功能?梢詫ΜF行資源課稅體系進行重新調整,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以考慮將我國現行的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資源課稅作為一個稅目并入資源稅,以加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的意識。
。ǘ┎扇膬r定率的征收方式,將資源稅收入與企業獲得的級差收入內在地聯系起來。在價格上漲,資源開采企業獲得的級差收入增加時,應繳的資源稅也相應增加;價格下跌,資源開采企業獲得的級差收入減少時,應繳的資源稅也相應減少,可以更好地解決目前存在的所有者權益難以保障,企業負擔不均衡等問題。也有利于資源稅主管部門從調整資源稅稅額的利益博弈中解脫出來。
(三)設計合理的資源稅稅率。稅率設計要根據資源開采的基本投入確定資源的邊際成本價格,還要能夠對級差收入進行調解,同一等級的資源在市場上的價格是相同的,但由于資源自然條件的不一致,同樣的開采企業就會出現利潤水平的不同,應將級差收入的部分收歸政府,從而避免為獲取超額利潤而出現的采富棄貧現象。同時還要考慮到資源開采利用對環境的損害成本,即地方政府應根據本地區資源環境特點選擇合適的方法評估由于資源開采而帶來的外部成本。除此之外,對于不可再生資源稅率的設計還需考慮資源回采率,將稅率與資源回采率掛鉤,從而使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環境的保護。
(四)合并資源稅費。首先,將資源稅費進行合并,理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維護國家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因此說,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具有必要性;其次,稅費合并將減少征收成本,體現效率原則,有利于政府統一管理。資源稅的完善可為我國的環境稅收(綠稅)體系的建立奠定基礎。長遠來看,可以考慮將排污收費納入環境稅收之中,開征水污染稅、空氣污染稅、垃圾稅、燃油稅等,使它們和資源稅一起構建起我國的環境稅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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