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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工程項目施工監理論文
摘要:援外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既不同于國內工程,也不同于國際工程承包項目。本文結合實踐經驗,對現行援外項目施工監理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援外項目、施工監理
援外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在境外,業主、承包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是國內的企業單位。項目的實施與受援國的政治、經濟、外交、社會等有著密切的聯系。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援外工程也引進項目招投標制,同時,由于援外項目屬于政府投資,又帶有一定的政策性。援外項目既反映市場又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由此造成援外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既不同于國內工程,也不同于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下面在簡單介紹援外工程施工監理現狀的基礎上,對現行援外項目施工監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援外項目施工監理的現狀
1988年,為適應援外體制改革的需要,援外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對承包企業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進行全面的控制。實踐證明,監理制度提高了援外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目前,政府已出臺的多個文件加強援外工程項目監理管理工作,如外經貿援發字[1999]188號文中的“援外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實施管理辦法”對援外工程項目監理的資質、職責、權限、獎懲等問題做了具體的規定,外經貿援發字[2000]169號文規定了援外工程的施工監理的取費標準,財行[2001]336號文制定了援外監理出國人員的生活待遇標準。這些文件在實施過程中起到了很好的管理作用,但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二、援外工程項目施工監理中存在的問題
1.監理人員國外住宿、交通費用劃在施工內包合同價中,難以保證監理人員的獨立公正。本文轉自項目管理者聯盟現行援外管理體制中,施工承包單位合同總價中包含了監理人員的住宿、交通等費用,監理人員在國外與項目組同吃同住。雖然,監理人員的住宿等費用是業主單獨支付的費用,但這筆費用劃在施工承包合同總價中,施工單位拿到這筆錢后,會無形中認為,監理人員的費用是在他們的碗里分得“一杯羹”。而且監理人員與項目組同吃同住,在方便管理和密切監理人員與施工單位的關系的同時,也為監理人員公正執法設置了障礙。
2.監理取費較低,難以保證援外項目施工監理的高質量。
根據[2000]外經貿援發第169號文件規定,援外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取費分為兩種方式,一是人員費取費法,適用于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派駐現場的施工監理工程師少于3人或者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派駐現場的施工監理工程師不足3人的情況;二是費率取費法,適用于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派駐現場的施工監理工程師不足3人或者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派駐現場的施工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的情況。同時規定,按人員費取費的項目,除去臨時增派人員和實際國外工作期限超出計劃工期兩個月以上者可以增補有關費用外,取費不受任何其他因素變化的影響;按費率取費法的項目監理費由施工監理單位包干使用,自負盈虧,不受增派人員、實際工作期限超出計劃工期等任何其他因素的影響。
按照該文件的規定,可以測算一個項目監理單位的經濟收入情況。工程總價10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工期10個月,派出2名高級工程師,監理費用大致為20萬元人民幣,除去支付監理工程師的必要開支,如國外工資600美元/月、艱苦地區補貼、國際差旅費、人身保險費、國內差旅費外,監理單位可得到的僅是技術服務補貼費5000元/人月,加上派出人員國內尚需參加基本三項保險約1000元/人月,國內監理公司還需配備必要的后勤服務人員,也就是說如果項目一切順利,國內監理單位可得的最大利潤為8萬元人民幣。如果項目受多方因素影響,出現延期不足兩月的情況,監理單位不能補款,監理單位尚需支付監理工程師國外工資和艱苦地區補貼800美元/人月,最后僅剩6萬元人民幣利潤。通過上述測算可知,如此偏低的取費,監理單位除去人員費之外,幾乎沒有利潤,加上援外項目大多在條件艱苦的異國他鄉,同時援外項目在國家外交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所派出的監理工程師要求具備較高的任職資格,等等原因造成監理單位無法聘用到高水平的監理工程師,難以選拔真正勝任的人員去執行援外項目的光榮使命。
3.監理人員無檢測工具,也不能支配檢測費用,無法保證工程質量控制任務的完成。
現在很多援外項目施工監理沒有配備任何檢測工具,遇到工程中需要檢測的時候,需由施工單位來支付費用,加上援外項目大多在落后國家,質量檢測本身比較困難,往往造成能不檢測就不檢測的情況,嚴重影響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
4.監理人員的信息不靈,影響監理的工作效率。
援外項目有限的監理人員遠在萬里之外,可以說真正全才的監理人員是不多見的,監理人員在國外遇到問題,必須向國內相關單位請示才能定奪,這其中信息交流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現在有的監理人員沒有國際電話、筆記本電腦、網絡等基本的通信工具,更談不上配備建設工程監理信息系統對監理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貯、傳遞、分析和應用了。
5.監理責任無保險,監理人員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約。
目前,從事援外項目的監理單位都沒有實行監理責任保險。監理人員獨自在境外,代表項目業主對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等進行管理。一旦監理單位出了問題,只能以“罰”了事。事實證明,很多的監理人員在項目中并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幫助承包商弄虛作假,蒙混過關。
6.監理工作的職能有限,影響工程管理的實際效果。
目前,援外項目施工監理工程師只起到了“質檢員”的作用,對控制工程進度和造價的作用甚小。究其原因,監理公司對項目的決策、設計等前期工作不了解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如果監理單位早介入,工程施工階段的問題可能會大大減少。
三、對策與建議
1.借鑒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做法,由業主直接支付監理人員國外住宿、交通等費用。
將監理人員國外住宿、交通等費用從施工承包單位的合同總價之中扣除,直接支付給監理單位,同時要求項目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不得占用施工單位的任何車輛、通信工具和生活設施,為監理工程師的公正獨立的執法,掃平障礙。
2.考慮援外工程的特點,適當提高援外工程監理收費標準。
援外工程項目的設計收費在執行國內收費的基礎上上浮15%-20%,同為工程咨詢類的監理收費建議也按照這個比例(15-20%)上浮,對外派人員較多的項目還應適當提高監理單位的管理費率。
3.提高檢測費用的總額,給予監理單位更多的財權。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為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應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不能僅靠工程師的眼力和經驗去檢測。在監理工程師覺得必要的情況下,經業主認可,應允許監理工程師配備一定的檢測工具或將實際檢測費用實報實銷。
4.提高軟硬件水平,下大力氣解決監理單位的信息管理問題。
為監理人員配備國際電話、筆記本電腦、互聯網等基本的通信工具,同時大力推進工程監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對監理信息進行及時的收集和處理。如果監理工程師能夠加強這方面的工作,項目管理工作將邁上一個新的高度。
5.積極推行監理責任保險,加強監理的責任意識。
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面臨著諸多風險,如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和工期拖延,業主除了對承包商進行懲罰外,一般還要追究監理人員的責任,輕則限期整改,重則處以罰款。監理工程師因失職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甚至會被吊銷資格證書。按照國際慣例,監理公司應要求業主代為投保職業責任險,它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護業主和監理公司的利益,也是監理單位承接國際承包工程,與國際管理接軌的需要。
6.監理工作向兩頭延伸,監理公司應積極向項目管理公司轉化
援外項目是政府項目。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應在援外項目中大力推進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鼓勵有資質的監理企業向項目管理公司轉化。提倡工程監理在決策階段介入,推行工程全過程監理,努力提高項目的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外經貿援發字[1999]188號《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外經貿部文件,1999年。
2.外經貿援發[2000]第169號文件《對外援助項目施工監理取費標準》,外經貿部文件,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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