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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羅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論文
按照德國史家尼布爾的說法,羅馬平民(plebs)起源于王政時代,主要由被征服地區的 移民組成,到王政后期基本形成一個特定等級,與“羅馬人民”(Populus Romanus)相 對立(注:尼布爾:《羅馬史演講錄》(Niebuhr,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Roman) 第1卷,倫敦1847年版,第48頁。)。
關于羅馬平民的身份問題,自19世紀以來,學者們由于觀點、方法不同,提出各種不 同看法,并且在“平民是否為公民”這一問題上發生了較大的意見分歧。根據尼布爾、 蒙森、古朗日的看法,只有貴族是原始公民,平民最初不在公民之列,并且不在庫里亞 組織之內。然而,英國學者拉斯特則認為公民集團自古以來就包含了貴族和平民。他們 之間的區別僅在于貴族是元老院顯貴,平民則是普通大眾。(注:拉斯特:《論塞爾維 烏斯改革》(Hugh Last,“The Servian Reforms”),載《羅馬研究雜志》(Journal of Roman Studies)1945年,第30—48頁。)
有趣的是,兩種對立的理論都能從古典文獻中找到證據,說明文獻本身存在著相互矛 盾的地方。這是因為古代羅馬史家大都缺乏歷史發展觀念,沒有注意到平民是一個發展 、變化的概念,公元一世紀的平民與公元前五世紀,甚至王政時代的平民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他們筆下的早期平民和貴族的身上往往帶有后世平民與貴族的特征,以致于使 現代的研究者產生誤解。這就提醒我們要注意把古人提供的史實和他們自己對歷史事實 的理解區分開,歷史地考察平民在羅馬早期社會中的實際地位和處境,以便客觀評價平 民的身份地位。我們主要以王政時代和共和國初期的文獻史料為依據,從以下幾個方面 討論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一、平民與定居地的關系
在王政時代,羅馬的平民主要來自被征服地區。羅馬人往往把被征服地區的人民集體 遷移到羅馬,這就使喪失了國土的平民與羅馬人民聚居一地,發生了地域聯系。
據文獻記載,羅馬第三位國王圖路斯曾摧毀阿爾巴城,把全體居民掠走,使羅馬“人 口翻了一番”。阿爾巴人被安置在凱利烏斯山。(注:李維:《羅馬史》Ⅰ,30,1(Livy,Ab urbe condita)譯文參考穆啟樂、傅永東、張強、王麗英譯《建城以來史》卷 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頁。)第四王安庫斯占領特列涅(Tellennae),“把 戰俘遷移到羅馬”;奪取費卡那(Ficana),派兵摧毀城墻,焚燒房屋,“把全體居民遷 入羅馬”。兩地居民都被安置在凱利烏斯山。他又征服波利托里烏姆城,把阿芬丁山分 給新來的民眾居住。后來又有數千拉丁戰俘被安置在阿芬丁與帕拉丁連接之處——阿德 穆爾基埃(Admurciae)(注:李維:《羅馬史》Ⅰ,33,5。)。
這一時期的外來平民大多是被強迫安置在羅馬人的土地上的。他們與羅馬人民雖同居 一邦境內,但羅馬人民是住在自己祖先的土地上,他們彼此之間既有血緣紐帶,又有地 域聯系,是天然形成的公民集團;而平民是被剝奪了祖先的土地,人身從屬于征服者集 團。他們與羅馬人民雖有地域聯系,但無血親關系,不屬于公民集團,也就沒有公民的 權利。
由于沒有公民權,平民對他們居住的土地沒有占有權。例如,據李維記載,公元前456 年,元老院通過了保民官伊啟里烏斯提出的一項法案,“開放阿芬丁山供人們安居。” (注:李維:《羅馬史》Ⅲ,31,1;32,7。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Ⅹ,31,1 —32,5.參見(法)古朗日:《古代城市》(Fustel De Coulanges,The Ancient City), 馬薩諸塞1979版,第233頁。)這條法案顯然不是為爭取平民在阿芬丁山的居住權,因為 自安庫斯王時期起,阿芬丁山就已成為平民的聚居區。很可能,保民官要求的是對平民 開放阿芬丁山宅基地的占有權。也就是說,平民雖被允許在阿芬丁山居住,但是對于他 們定居的土地沒有任何權利,直到300年之后,經過同貴族的斗爭,才獲準占地安居。
由于平民對城邦土地沒有占有權,所以他們不能隨便擇地而居,擠占公民的住地,只 能在指定區域建房居住。羅馬的公民聚居區與非公民聚居區的劃分以“城址”(pomerium)為界線。設立“城址”需要經過占卜等宗教儀式,使之具有神圣性(注:蓋利 烏斯:《阿提卡之夜》(Aulus Gellius,Attic Nights)ⅩⅢ,14,3。轉引自劉易斯、 萊因霍德:《羅馬文明》(Naphtali Lewis,Meyer 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紐 約1966年版,第1卷,第57頁。)。它象征著城墻以內的人民是受到邦神庇佑的,而城墻 以外的人則是不受邦神保護的(注:關于設立“城址”的宗教儀式記載見李維:《羅馬 史》Ⅰ,44;狄奧尼修斯:《羅馬古事紀》Ⅰ,88;普魯塔克:《羅慕洛傳》11(Plutarch,Romulus)等。另見古朗日:《古代城市》,第134—142頁。)。城邦的土地 以城址為界分為兩部分,城市內圈是公民集體賴以生長的土地,城市外圍則是通過征服 戰爭奪來的土地,是公民集體控制下的地盤。有權居住在城內的人們屬于公民統治集團 ,而被迫住在城外的人們則是處于公民集團控制下的被統治者。這種情況與中國周代國 野制度下,國人與野人的定居地彼此分隔的現象有類似之處。(注:參見何茲全:《中 &nb
sp;國古代社會》,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會結構 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3頁。)
最初的羅馬公民主要聚居在帕拉丁、魁里納爾、卡皮托爾山等山丘上(注:狄奧尼修斯 :《羅馬古事紀》Ⅱ,50,1;Ⅳ,13,2;李維:《羅馬史》Ⅰ,44,3。)。第一批來 自阿爾巴的平民被安置在城市的邊緣地帶,即帕拉丁的外圍凱列烏斯山,此后更多的平 民被集中置于阿芬丁、埃斯奎林和維米納爾等城郊諸山上。直到王政時代末年,阿芬丁 山始終未被劃入神圣城址的保護圈之內。平民的聚居區與公民的聚居區彼此分開:公民 住在城內,平民聚居在城郊。公民和平民聚居區的隔離反映出兩等級成員之間身份地位 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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