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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阿特觀念的漸變和永恒論文
一、古王國時代
1.瑪阿特成為國王限定行為、渴望正義的基本方式
瑪阿特作為道德概念最早出現在金字塔文之中,國王作為“瑪阿特的實踐者”使瑪阿特伴隨在身邊。國王認為瑪阿特能給予生命并保護著埃及,國王被描寫為荷魯斯的四個兒子之一,“通過瑪阿特而生存,依靠他的全部職員來看管上埃及”,強調瑪阿特是神與國王生存的憑借。國王是像拉神一樣的表現者和行為者,他將瑪阿特安置在它的對立面罪惡之上。將瑪阿特安置在罪惡的地方或者用善良取代邪惡,這對王家和普通百姓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這樣,金字塔文就成為了正義的基礎。所以,瑪阿特是古埃及重要的國家觀念。
2.通過服務國王而服務社會是臣民的重要美德
美德宣稱是古埃及瑪阿特倫理的重要資料,它通過自傳的形式體現了人們對“義”的追求,盡管這些宣稱是真實與理想的混合。最早的自傳或宣稱出自第三王朝的麥特恩州長,他在自傳中記述了對國王和國家的服務及所得的報酬。它主要強調了對國家的服務,對道德價值并沒有詳盡的表述,但是通過服務國王而服務社會成為了最核心的美德,這在后來變得更加清楚,甚至貫穿始終。
3.實踐瑪阿特的依據是神的意愿
塞什姆—耐弗在自傳中指出實踐瑪阿特是“神靈每天所喜愛和希望的”。這樣,實踐瑪阿特被假定為神的意愿,和猶太教、基督教的命令倫理有著明顯的不同,這里沒有神的命令,僅僅是了解和認可神的意愿或所愛。同時,瑪阿特也是國王的意愿。說明在古王國時期,瑪阿特在人們心目中已成為表達國家規則、國家道德的專門名詞。
4.瑪阿特在實踐中具有豐富的內涵
瑪阿特是基本道德原則,它在現實中的表現是豐富的、具體的。上埃及管理者哈胡弗(Harkhuf)在自傳中列舉了自己的美德行為,他說:“我從我的城鎮而來,我從我的轄區而來。……我是一個說善良并重復說愛的人,并且不曾對任何上級說過惡語,因為我希望能夠與偉大的神和諧相處。”
教諭文學作為直接反映生活準則的文獻更全面地體現了瑪阿特倫理的重要范疇。古王國最具代表性的教諭文學是《普塔霍特普教諭》,教諭描繪了瑪阿特的起源、價值和持久,也強調了瑪阿特在人一生中的作用。他說:“瑪阿特是偉大的,它持久并且有效。它從被創造時起就不曾被打破,違背它的人會受到懲罰。”他把瑪阿特視為從一開始就存在的不可改變的原則,它給堅持它人以回報,給違背它的人以懲罰。這一觀念直到新王國時代仍在保持,并開始受到神的干預。
總之,在古王國時代,瑪阿特的基本內涵已經形成,瑪阿特倫理的基礎得以確立。第一,瑪阿特是神、自然和社會的道德準則。第二,瑪阿特是邪惡、混亂和錯誤的對立面。第三,瑪阿特與個人道德、社會貢獻以及由此而帶來的榮譽相聯系。第四,瑪阿特的根據是神的意愿,因而也是國王的意愿,而且善良、有效、能夠給予生命。
二、第一中間期與中王國時代
在第一中間期與中王國時代,隨著古王國的衰落,“秩序”的含義得到強調。在厭世文學中反映了缺失瑪阿特的社會狀態。他們的主人公痛斥社會等級秩序遭到顛覆。這種命運的轉變正是因為瑪阿特秩序被破壞,瑪阿特知識也正是在這一過程中逐漸為民眾所理解,成為全社會的核心倫理,并具有新的內涵:
1.出現了在社會上踐行瑪阿特就是向神奉獻瑪阿特的觀念
棺文中有人稱自己是“送瑪阿特給拉的人”,也有人稱自己“帶瑪阿特給拉”。這種觀念在新王國時代得以繁榮,一直持續到希臘統治時期。
2.將瑪阿特界定為“人民所愛及神靈所贊譽”,并將它作為瑪阿特道德觀念的核心
謝提說“我從我的城鎮來,我從我的諾姆來,我做人民喜愛神靈贊譽的事情。我給饑餓者以面包,給裸身者以衣服,我傾聽寡婦的呼救,我給孤兒以家”。這則文獻很顯然包含著古王國時期的道德聲明,同時又有所不同,古王國時期強調使自己受到喜愛并按神靈的意愿去做。
3.尤其強調美德與品性
這一時期,人們從注重紀念碑式的記憶轉變到注重一個人的美德和品性。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謝提告誡他的兒子美利卡拉說:“不要變得邪惡,因為仁慈是善良的,正是統治者的瑪阿特行為所導致的人民的愛形成了對他永久的記憶。”[1]99他認為瑪阿特是最有價值和持久的紀念碑,這是一個偉大的精神紀念物,和古王國時期所強調的物質紀念物有很大的不同。這時期,一個人的道德與社會服務結合為一體,并成為限定瑪阿特人的基本元素。
4.具有了“社會正義”的內涵
所謂“社會正義”就是每一個社會成員都 能享受到應有的待遇。“社會正義”觀念在《一個能言善辯的農夫》一文中得到了完整的體現。文中,要求官員要正直、真實,而且要努力驅逐虛假、摧毀邪惡。不僅要為民眾創造良好的生存條件,還要在民眾需要時及時提供幫助。因此農民說:“堅持瑪阿特的官員是‘孤兒的父親,寡婦的丈夫,離婚女人的兄弟’。”[2]172這里的瑪阿特顯然具有了“社會正義”的含義。
第一中間期到中王國時代,經歷了瑪阿特社會秩序被打亂又重新恢復的過程,這一過程不僅使瑪阿特的內涵更加豐富,也顯示了國王將瑪阿特重新安置于混亂之上的作用。
三、新王國時期
1.內涵進一步豐富,重申行事的標準是受到神的喜愛且對國王和社會有利
書吏恩尼在他的道德自述中說:“我在和平中度過,對于我沒有邪惡……實際上,我做的是我所屬城鎮的神靈所喜愛的事情,我遠離競爭,關心神靈的事務。”[3]38他沒有用瑪阿特一詞本身,卻重申做事的標準是受到神的喜愛且對國王及社會有利。亡靈書中也說“我做了神靈喜愛之事……我以神靈渴望之事取悅神靈”[4]32。
2.對神的虔誠進一步發展,傳統的瑪阿特觀念受到挑戰
在新王國時期人們的觀念中,人的命運充滿著變化與偶然。新王國時代最具有代表性的教諭文獻是《阿尼教諭》和《阿美尼莫普教諭》,這兩個教諭文獻都對虔誠及命運的變化進行了闡釋。《阿美尼莫普教諭》第18章指出:“人是不完美的,只有神才完美”。又說“人說的是一回事,神做的又是另外一回事”,《阿美尼莫普教諭》也反映了“人類提議,神決定”的思想,導致了人的某種被動性。
顯然人的命運之所以充滿變化與偶然,是因為人的命運掌握在神的手中,正因此這一時期對神的虔誠進一步發展,傳統的瑪阿特觀念受到了挑戰。艾斯曼認識到了人事對神的依賴,進而得出結論,神意取代了瑪阿特,瑪阿特消失了。認為一個人要想避免受到傷害,就只能依靠神靈。其實,文獻在強調神意的同時還強調了執行正義的必要,文獻指出:“瑪阿特是神的偉大禮物,他把它給予他喜歡的人”[5]158。神所喜歡的人就是實踐瑪阿特的人,所以命運的變化增強了人們正確行事的責任,神的意志與瑪阿特不是相斥,而是統一。
在后埃及時代的教諭文學和自傳中,瑪阿特也依然是一個重要的范疇,雖然較少用瑪阿特本身,但瑪阿特的基本道德觀念沒有消失,它是整個古埃及歷史上核心的道德范疇。
總之,瑪阿特是拉神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不論何時,不論眾神還是世人都必須遵守瑪阿特秩序,尤其“它是每一個人、每一步行為的基石”[6]173。法老作為人間之神,他的任務是維持和重建社會秩序,向神奉獻瑪阿特;法老的臣民則有義務忠于法老,因為忠于法老就是忠于神靈。因此瑪阿特觀念深深影響著人們的思想與行為,始終是古埃及倫理的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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