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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險犯辨別與應對的論文
摘 要: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科技的進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顯得越來越重要,同時人們對法律的要求越來越高。望通過法律規范的約束作用,來降低犯罪率,使得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刑法修正案中已將危險犯列入嚴重的犯罪類型之一,同時對刑法作出了具體與抽象的分類。隨著社會人口的增多,危險犯的數量屢增不減,這種局勢要求司法機關進一步辨別與應對危險犯。在本文中,筆者在刑法修正的角度下淺析了危險犯辨別與應對。
關鍵詞:刑法修正;危險犯;辨別;應對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29-0222-01
作者簡介:姚敏娜(1988-),女,漢族,杭州余杭人,任職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方向:行政執法、工商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向。
社會實踐的變革離不開社會生產力的推動,刑法實踐的變革需要刑法理論的推動。到目前為止,刑法已經走過了九次修訂的歷程,在刑法制度和刑法犯罪名等領域實施了全面調整,與此同時對不同罪狀描述的界定也進行了調整。其中對司法實踐影響最深刻的修訂是將危險犯體系的應對與辨別形成新的指引,并將其確定為調整的重點內容。下面就刑法修正視角下的危險犯的辨別與應對進行淺析。
一、危險犯的分類
危險犯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犯罪類型,在刑法理論中,對它的概念的界定外界存在著不同的說法[1]。他們從不同的角度界定危險犯,主要包括處罰依據、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等。站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角度審視,部分危險犯的行為沒有在確定之前不能盲目的認定罪行。如一些危險犯單單從行為上判斷是犯罪既遂,但是經過實際過程的證明,對危險犯的闡釋卻并不僅僅是已產生是極危險的行為。同時,司法理論根據行為是否需要達成實際危害將危險犯劃分為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其中具體危險犯具有現實危害性,司法人員辨別時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表述,而抽象危險犯的判決是以立法推定為依據,并不需要達成實際的危害。
二、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險犯辨別
(一)危險犯范圍內部的調整
在我國原有抽象危險犯的基礎之上,刑法修正案在罪狀的表述方面一直不停的修正和完善,到目前為止,將刑法中的部分具體危險犯調整成抽象危險犯。比如之前眾所周知的三鹿奶粉案件,根據原有的刑法對人們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屬于具體危險犯,但是刑法修訂案調整以后取消了這個條件,這種行為是否造成了實際危害再不進行考慮,因此三鹿奶粉案件有具體的危險犯變成了抽象危險犯。
(二)危險犯范圍內部的擴張
在刑法修正案內添加了危險犯的罪行,實質上是對危險犯范圍的對外擴展。例如在修正案中增加的對追逐駕車、酒駕行為的刑法制約[2],二者都會對行車安全帶來危險,都容易引起交通安全事故,對道路管理造成困難,所以都屬于危險犯。則追逐駕車和酒駕在犯罪情節上必須存在一定的差距,追逐駕車以發生的實際危害行為的危險度進行辨別,不能根據犯罪的結果確定,司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辨別類型具備具體的犯罪特征,方可辨別為具體危險犯。而酒駕除了對司機本身行為進行描述外,沒有對其他行為進行描述和規定,所以可以辨別為抽象危險犯。
三、危險犯立法范圍變化的司法應對
(一)危險犯的行為界定性更加關注行為本身
對造成現實危害的說,如果能夠量化危害造成的數量和損壞程度,那么這種相對來說也能夠容易獲取,也就能被司法容易的應對,對這種行為實質性的危害也能快速準確的揭示。而危險犯和結果犯則有所不同,它的行為所帶來的危害性或許存在,或許不存在,對此的裁決也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尤其是抽象危險犯的行為屬于一種擬制性危害,對犯罪證據的提取更存在著困難,為了更好地對危險犯的裁決,采取關注本身體現的危害程度的方法。
(二)要綜合判斷危險犯的裁量
司法應對危險犯危害行為可以從具體的時間、地點、工具、行為手段、行為動機幾個方面進行考慮。當對危險犯行為定性的判決結束后,將會進入司法自由裁決階段,而逮捕、起訴是具體檢查工作的體現。但是,自由裁決階段并不是那么的簡單,自由裁量權一般包括法律、相關的政策、民意等因素,過程也較復雜。因此,對于危險犯的自由裁量權不僅要處理好政策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與判斷。對大多數犯罪行為可以用限制解釋的犯罪圈限縮,還可以以形勢政策對部分犯罪行為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非犯處理或者從輕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全部是非犯處理或者從輕處理。制定刑法的就是對對風險犯罪的約束和防范,對于這一點在逮捕或者起訴時也要綜合處理,同時要從行為人是否會再次犯罪,或者是否將抽象危險犯轉化成具體危險犯等分析。
四、結語
在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影響下,社會各種矛盾不斷浮出水面,隨之在司法實踐中頻繁出現的危險犯也探出了頭,在刑法修正案中將危險犯的解釋一直都被調整為重點內容。到目前為止,司法實踐對危險犯的辨別與應對提出來新的要求,要求全面考慮對危險犯的應對措施,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負責公民合法權益,客觀處理危險犯,維護刑法的尊嚴,推動社會穩定、和諧、全面的向前發展。
[ 參 考 文 獻 ]
[1]李科.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險犯辨別與應對[J].法制博覽,2015,05:159-160.
[2]單地靈.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險犯辨別與應對[J].法制博覽,2016,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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