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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法的時空效力的論文
一、法律和時空
時間、空間、物質和能量構成了這個宇宙和物質的世界,時間與空間是一個整體,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法律存在于時空中,應當隨著時空的改變而靈活地應對不同的刑事問題。因為法律具有強大的威嚴性與實踐性,那么要想實現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須得在時空表達上滿足精準性的需要,但是達到這種精準性會對法律的機械性做出極大的挑戰。所以,我們首先要能夠在法律的時空上進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學的視角來進行合理的思考和改變,這樣會非常有利于我們加深對法律的認識以及更好地促進法律本身的改善和進步。法律的制定要想與時空保持著相對運動,還得要從時間上對其實施的前景進行預測,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慮在內的潛在時空。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與空間效力
1.刑法的時間效力。我國刑法上的 “時間效力” , 簡稱為 “時效” 。顧名思義,也就是說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約的,是將追訴權和行刑權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間之內的規章制度。如果你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行使上述權力,那么你的這些權力便已經喪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駛。總而言之,刑法的時間效力, 就是規定了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即刑法開始生效時間、終止生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適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就是指刑法對地域和人群的管轄,也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刑法的空間效力范圍應該遵循以下四個基本原則:(1)屬地原則。也就是說按照地域為標準,只要你在現今所生活的領域內犯了罪,無論是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得遵循法律。(2)屬人原則。以人的國籍為基本參考標準。(3)保護原則。(4)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國際組織的整體利益為原則,只要是侵犯了規定的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國人,也不管你在哪兒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國刑法。總的來說,刑法的空間效力即刑法適用的地域范圍,用來解決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復雜問題。
三、刑法時空效力沖突的協調
1.沖突規范的模式選擇——來自國際私法學的參照。現今大部分的國家刑法時空效力所在的法律體系較為機械、單一, 都是明顯地僅僅針對自己國家的刑法,這實際上也就是沖突法理論上所謂的單邊沖突規范。所以當不同的國家針對相同的涉外犯罪案件時,會不由自主地維護自己國家的主權,即會爭相地采用本國刑法的去解決問題,刑法空間效力上的矛盾也因此產生。各國刑法上的規章制度難免存在較大差異, 這就使得使用哪個國家的刑法規定來處理國際案件成為至關重要的關注點,這也正是各國對于刑事管轄權的搶占達到白熱化的原因所在。那么,我們可以參照國際私法學,將刑法空間效力的規定歸結為沖突規范, 在沖突法的道路上尋找方向和出路,爭取解決類似的國際刑法犯罪案件。
2.指引外國刑法適用之理由論證。如果刑法空間效力的規定能夠指引外國刑法的適用, 那么國家間刑法空間效力的沖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緩和。承認可以適用外國刑法, 可以增強人們在各國間往來的信心, 減少因不了解他國刑法而對可能在他國遭到的無妄之災的擔憂, 特別是還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權。
3.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與輕法原則。雖然現在仍有一些人認為在我們自己主權的國家領域范圍內適用外國的刑法,是令人驚訝、匪夷所思的舉措。主要原因存在于國民們腦海中根深蒂固的主權思維的阻礙以及要想適用外國刑法,本國在立法技術上仍存在很大的屏障,并且難以跨越。但是,我們認為重疊適用外國刑法目前來說對于協調刑法的空間效力上的矛盾與沖突來說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方法。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本國利益的發展, 又能照顧到外國刑法的效力。
四、結語
現如今,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刑法的時間效力與空間效力出現了很多的局限性,讓很多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可趁,鉆了刑法效力漏洞的空子。本文主要為我們介紹了刑法立法的時空效力現狀,并提出了合理、全面的改善措施。法律具有強大的威嚴性與實踐性,那么要想實現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須得在時空表達上滿足精準性的需要,但是達到這種精準性會對法律的機械性做出極大的挑戰。所以,我們首先要能夠在法律的時空上進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學的視角出來來進行合理的思考和改變,這樣會非常有利于我們加深對法律的認識以及更好地促進法律本身的改善和進步。法律的制定要想與時空保持著相對運動,還得要從時間上對其實施的前景進行預測,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慮在內的潛在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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