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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存在問題探討
摘 要:根據多年從事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證材料審核、發證檢驗及現場核查工作發現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存在不少問題,如標準文本信息不透明、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要求不一致、指標值制定和檢驗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學性、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未按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等進行了總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關鍵詞:食品安全 企業標準 探討 一、引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2005年)要求對企業標準進行合理性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有: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標)是否經過備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低于推薦性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指標是否合理,若發現不符合應建議修改企標。筆者長期從事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的審核、發證檢驗及現場核查工作,發現不少企標存在不合理的情況,現就企標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和歸納,可為食品企業制定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標準提供幫助,或為食品技術人員參與企標評審提供參考。 二、存在問題 1.企標信息不透明,無法核實真實性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發給企業備案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事實上目前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很難查到企標備案的文本。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證材料上報及發證檢驗都要求企業提供企標的復印件,未要求提供原件,而企標文本信息無官方查詢途徑,就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不能像國標或行標等可以通過標準信息查詢系統查到,企業所提供的企標復印件是否經衛生廳備案或備案后是否又作修改,修改后的企標是否重新備案無從知曉,這就給了部分企業以投機造假的機會。 2.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要求不一致 (1)缺少細則中規定的部分檢驗項目 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陸續發布了28大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每一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都規定了該類產品明確的檢驗項目。而有些企標在制定時未參照對應審查細則的要求,導致企標中缺乏細則規定的必須檢驗項目。 (2)申報的產品申證單位不合理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要求企業申報的申證產品是按28大類分類別申報的,28大類產品每一類產品都有其特定的范圍,制定企標的產品應與所申報的產品申證單元一致。而企標中涉及的產品有的是多種產品放于一個標準中,如有的企業生產米線,米線中有兩種調味料包,一種為粉狀,一種為醬類。按照28大為分類要求,米線應屬于方便食品單元,而調味料包屬于調味料單元,不能放在一個單元中。再有某企業生產調味冰糖,備案的企標產品申報的是方便食品單元,而企標中的項目卻基本上全是冰糖標準中的項目,與方便食品許可證項目相差甚遠。分類的不清晰給許可證發證檢驗帶來了一定的困擾。 3.指標值制定和檢驗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學性 企業制定標準時衛生指標應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質量指標應具有科學性。事實上,有些企標指標值和限量值的確定并無科學性,企業通過參照別的企業的同類產品,未考慮自身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具體情況,導致指標值與實測值差距巨大。有的指標值過嚴無法達到,如某肉制品企標中亞硝酸鹽指標值為不得檢出。而肉制品自身就含有少量亞硝酸鹽,肉類在儲存過程中也會產生亞硝酸鹽,那么企業將無法生產出符合自身企標的產品來。再有就是企業過分降低產品品質,如某企業制定調味醬汁企標,氨基酸態氮為大于等于0.01/100mL,與生產工藝相似的行業標準《配制醬油》SB 10336 -2000相比,《配制醬油》標準中規定氨基酸態氮要求大于等于0.40/100mL,低了40倍。再有,有些企標引用的檢測方法不合理、不適用。如某企業制定的蘋果汁標準,蘋果汁果汁含量測定方法引用《橙、柑、桔汁及其飲料中果汁含量的測定》,而蘋果汁與橙、柑、桔汁特征組分的有很大的差異,不適用此方法標準。 4.與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相抵觸 近幾年頒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2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這些新標準實施之前備案的企標未能及時按新頒布標準的要求到省衛生廳重新備案,導致企標中有些項目與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不一致。再有,有的企標申報的產品中有違禁成分,如人參雞配方中有人參,代用茶配料中含有銀杏葉、 絞股藍等。這與衛生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相違背,此文規定,人參、銀杏葉、絞股藍是列入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不可用于普通食品。 5.未按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時發現有些企業未按所制定的企標組織生產,食品生產工藝、原料、配方與企標中的規定不一致。另外還發現企業生產的產品指標值與標準中制定的值相差較遠,如企業生產的鹽漬食用菌,企業標準中規定水分小于等于50%,而實際檢驗值為72%,發證檢驗產品不合格。 三、建議 1.加強人員培訓 食品企業標準是企業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定依據。為提高企標編寫質量、規范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和加快企業標準化工作,必須加強對企標制定相關人員的培訓。建議標準化部門能經常舉辦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制修定培訓班,培訓對象包括:企業質量負責人和標準起草人、標準評審人員及標準備案人員等,培訓內容應包括企標制定的目的、意義和標準制定的要求、方法、過程、備案、修訂及復審程序等內容,并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書,標準起草人、評審人、備案人憑培訓合格證書從事企業標準的起草、評審或備案等工作。 2.采用多個部門標準評審專家組合評審 企標的制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專業知識,企標與國家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符合性,標準格式的規范性,技術指標的先進性、合理性、完整性,試驗方法的科學性和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而標準評審專家多由企業自行組織,并未結合企業產品特性邀請到各方面的專家。適應食品生產許可要求,建議人員組成由有許可證發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主管、熟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和通則要求的市級以上監控中心人員,熟悉標準編制的標準化部門人員,熟悉企業申報產品生產工藝及配方的食品專業專家等組成參與制定標準,可以從標準制定的全方位進行把關。 3.強制性標準采取直接引用 有些企業在制定標準時將強制性標準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項目列入企標中,如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涉及的重金屬等指標,企業在制定企標時將其具體項目列入衛生指標中,而此標準現已被GB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代替,意味著企標應根據GB2762-2012新標準要求作修改,而有些企業并未及時作出修改,導致發證檢驗無法通過。建議制定企標時可直接引用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不必將具體項目展開,當強制性標準修訂時企標可直接引用最新版本,而不必重新備案。 4.標準備案之前由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全項目檢驗 企標送審備案之前應委托具有申報產品發證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全項目檢驗,檢驗合格憑合格檢驗報告方可備案。有發證資質的檢驗機構熟悉許可證細則和通則,各類產品標準及檢驗方法,能及時發現企標中項目的不合理或不符合,企業能在備案之前作出調整,避免企標已備案在發證檢驗時發現有指標不合格或不合理而導致無法及時取證。 5.建立全國性的標準信息查詢網絡系統 食品安全標準信息公開是有效實施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6 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建議建立標準信息查詢系統,統一歸口于衛生部管理,全國各省市衛生廳將已備案的企標及時上報衛生部,衛生部設立專人負責企標的維護更新,及時公布在網站標準信息查詢系統中,方便查詢。 企業標準中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企業、評審專家、備案人員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制定出高水平的食品質量安全企業標準。 參考文獻: GB/T 12143-2008,《飲料通用分析方法》. 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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