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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摘 要】目前,我國電力企業的電力設施存在著很多安全問題,這些問題不但影響了電力企業的正常發展,也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為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了威脅。因此,加強電力設施的保護是電力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需要國家、企業、個人的共同努力。本文總結了電力設施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建議,希望能對企業有所幫助。
【關鍵詞】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人們的日常生活離不開電,同樣,電力企業離不開電力設施,它們是息息相關的。電力設施的安全問題直接影響了電力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社會生活,影響了社會安全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近幾年來,電力設施的安全問題越來越引起企業和社會的關注,但電力設施的保護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
1.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1盜竊電力設施的現象嚴重
電力設施分布面積廣,數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電力設施的價錢高,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竊電力設施的現象很嚴重,盜割電力線路、拆盜線路塔材和金具、拆盜配電變壓器的現象屢禁不止。這不僅給電力企業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也引發了很多電網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員的傷亡,嚴重威脅到人們的自身安全和社會的和諧安定。企業和國家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盜竊現象依然泛濫,成了企業面臨的重大難題之一。
1.2電力執法部門執法不力
隨著電力體制的改革,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主體由原來的電力行政執法部門變為了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由于行政執法權的變更,給電力企業開展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電力設施分散廣、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執行工作,在發生問題后,公安部門也只是走過程,做樣子,不能立案偵查,使丟失的設施無法找回,不法分子還逍遙法外繼續進行破壞活動。執法部門的工作沒有落實在實際中去,收效甚微。
1.3缺乏法律武器的保護
法律是保護企業和個人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沒有武器,企業和個人的權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國關于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使電力設施保護沒有依據,當電力的法律法規與別的土地資源類的法律相沖突時,總會舍棄電力方面的利益,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不能很好的進行。
1.4缺乏法律意識
不法分子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才行使盜竊或者破壞行為,企業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而疏于管理,執法不力,人民群眾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縱容了不法分子的行為,從而也損害了自身利益,威脅到自身財產安全。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電力設施進行保護,由于政府和企業的宣傳力度不夠,很多群眾不能很好的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遇見盜竊行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彌補的損失。
2.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措施
2.1加大全民宣傳力度
偏僻地區的電力設施最容易被盜竊,政府部門力不從心,不能做到每一個地方都監管力度很強,這就需要廣大人們群眾的配合。政府和企業可以定期組織去那些偏遠的地方進行宣傳,還可以通過媒體、電視廣播、報刊之類的新聞媒介進行宣傳,在學校進行普法宣傳,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讓人們明白電力設施不但關系到企業和國家,更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提高他們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提高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2.2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
行政機關應該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辦事效率,真正為企業和人們做實事。平時做好防范準備,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加強巡視,做到定期檢查,不定時巡視,防護結合。可以和鄉鎮聯合起來,對事故多發地進行重點防范,實行獎懲制度,提高人們的積極性。一旦出現電力設施安全事故,政府應該立即處理,集中力量加大偵查力度,盡快偵破案件,減少損失。
2.3建立健全相關法制
我國雖然有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有些不規范,有時會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使得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這就需要國家對這些相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定的修改,明確行政執法程序,明確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地役權的界限。對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要依據法律嚴格處罰,以減少偷盜和破壞行為的發生。
2.4著眼于長遠發展
領導要重視起電力設施保護的問題,和全民一起參與到保護工作中來。要加強與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溝通配合,獲得他們的支持,降低電力設施保護的難度。在電力設施的保護上企業還應該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盜技術,利用高科技手段,對事故高發區進行電子眼監管,在易丟的變壓器上安裝防盜報警器等,這些高科技產品對電力設施起著很好的保護作用。
3.注意證據的收集及保存
只有各證據有機構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才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全部。破壞電力設施證據必須使犯罪事實和手段非常清楚,完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破壞電力設施”的構成要件。目前,我國法定的證據有7種: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筆者認為在反破壞電力設施工作中特別要注重書證、物證、鑒定結論、視聽材料四種證據。
(1)書證。證據中《用電檢查記錄》就是書證的形式,其內容應詳細記錄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真實情況,并經供用雙方在場人員親筆簽字認可,加蓋供電人、用電人印章。用電人在場人員為非法人授權代理人的,應取得其真實身份的證明文件或旁證。書證內容不得涂改、更改。以復制、截圖、打印等方式取得的,應說明其來源。
(2)物證。證據中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是最重要的證據。提取、封存物證要注意保持物證的原始狀態。破壞電力設施行為中大多有物證可尋,如:采用工具、儀器,被損壞的電力設施、線路、計量器具等,封閉計量柜(箱)內非供電企業工作人員遺留的物品、指紋等。提取破壞電力設施有關的工具、證據應向用戶開列清單(一式兩份),要求用戶簽字認可。無法帶回的應拍照或攝像備查、封存。
(3)證人證言。證據中的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行政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證人不是案件當事人,但由于他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供電部門在調查此案時,請他出面作證。
(4)視聽資料。證據中的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攝像反映出來的形象和音響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錄音、攝像儲存介制、傳真資料、膠卷、電子計算機裝置等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在采取錄音方式取證時,必須征得被錄音人同意)。視聽資料要注意保證連續性和真實性。收集視聽資料要注意客觀、真實、全面,內容要連貫、前后銜接。必要時,要將錄制時間、地點、錄制人的姓名等錄入。不能對其原始載體進行剪輯、編輯。
(5)當事人陳述。證據中的當事人陳述,是指在查處案件中涉及人員(如業主、見證人)向查處辦案的人員所作出的陳述與承認。
(6)鑒定結論。證據中的鑒定結論是指在行政復議和訴訟中,專業知識人員經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的指定,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某些專業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后作出的科學結論。
(7)勘驗筆錄。竊電證據中的勘驗筆錄,是指公安、司法或電力行政執法人員對物證和現場進行實地勘查、檢驗的真實記錄,包括文字記載、繪圖、照片、攝影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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