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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的論文
論當今的違章建筑問題
在釘子戶悲劇層出的今日,我們無法忽略這個會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了,設想下為什么會有如此多的釘子戶存在呢?無數的拆遷悲劇, 基本都有一個共同點: “釘子戶” 們的房屋大都屬于“違章建筑”,那又引發我們的一個思考何謂“違章建筑”呢?
在百度百科里“違章建筑”的定義是: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雖然違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當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但是,違章建筑本身仍然具有物權效力,在未被列入拆遷范圍前,違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對其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四種。
基于以上的種種原因導致了出現了這么多的違章建筑,也就在強制拆遷中出現了這么多的“釘子戶”。對于違章建筑,當今的處理方法大都是我們所看到的,一群城管圍著房子,開著推土機就強行拆除了。這種暴力的行徑也是造成這么多拆遷中發生悲劇的直接原因。作為一名土木行業的學生,將來在我們進行工程的時候勢必也將遇到拆遷的問題。當我們遇到違章建筑時影響到工程項目的違章建筑是一定要拆除了,但是對于這些違章建筑的居民我們應該懷有一顆同情心,因為他們大多位于社會底層,這些違章建筑對于他們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們不能不顧他們的感受就急著強行拆除。
要解決這個問題得從兩方面來著手:其一,我們應該追溯這些違章建筑出現的根源,就是我們的政府部門監管不利,造成了大量的違章建筑的涌現,在這里我們應該防范于未然,成立相應部門實施加大監管力度,一旦發現哪里出現了要造違章建筑的勢頭就及時責令其改正,并且加重處罰力度,在根源處杜絕違章建筑的出現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根本;其二,對于已經造好的違章建筑,當我們要強行拆遷時,應最大限度的考慮到被拆遷人的權益,應做到:1.尊重歷史、實事求是這一原則是處理好違章建筑的前提,是妥善解決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筑的基本原則。由于違章建筑屬于物權中的不動產范疇,其本質特征決定了需要確認物權歸屬即確定權利人。應按照“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確定被拆遷人。同時,應以實際用途為標準將違章建筑劃分為住宅、生產經營等其他用途,并通過處罰或補辦手續繳納相關稅費后予以認定。2.公開、公平、公正這一原則是處理好違章建筑的關鍵,由于違章建筑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處理違章建筑時,程序要公開,標準要統一。應當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貫穿于處理違章建筑問題的始終,平等對待被拆遷人,不偏私、不歧視,考慮到違章建筑畢竟沒有經過政府登記機關登記,不產生法律上的公示效力。因此規劃部門有必要對認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方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予以安置。
3.合理補償、充分保護被拆遷人利益違章建筑已成為部分人賴以生存的重要生 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甚至已成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成為其維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拆遷人應根據規劃部門認定的結果分門別類,寬嚴相濟,針對不同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補償標準,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權,切實保
護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
在強制拆遷的過程中我們也該遵循一定的程序來。城管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拆除后,當事人在城管執法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依照法律規定城管執法機關即可按照一定的程序實施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拆除的實施是行政強制拆除程序的第三個階段。行政強制拆除的實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強制拆除實施前,執法人員應當向義務人出示身份證件和強制拆除決定書,并說明有關情況;應當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法人員應邀請公民的親屬、該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以邀請當地派出所或居委會的同志到場作為執行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二)強制拆除實施中,在實施強制拆除中遇到義務人或他人的妨礙,城管執法機關可以運用法律允許的手段予以排除,城管執法警察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隔離妨礙人。
(三)強制拆除實施完畢后,城管執法人員應寫出強拆記錄。強拆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是城管執法機關、強拆負責人及依據;2是被強拆的公民姓名、職業、住所或被執行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3是強拆的時間和地點;4是強拆的內容和方式;5是義務履行情況被強拆標的物的現狀;6是強拆實施的基本情況;7是有執行證明人的,應當注明證明人姓名、單位、職務;8是強拆負責人、被執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執行證明人簽字;9是記錄強制拆除的時間;10是記錄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簽名。
以上就是本人對于當今“違章建筑”的一些個人觀點,由于個人水平有限,若觀點有不足處,敬請老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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