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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公平價值論(1)
稅法公平價值論*李 剛**
目 次
前 言
第一章 稅法公平價值研究之基礎——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一節 稅收與稅法
稅收的起源·稅收(法)的本質·稅收和稅法的概念
第二節 稅法的價值與基本價值
稅法的價值的概念與含義·稅法的基本價值
第二章 稅法的公平價值
第一節 稅法的公平價值體系
第一層次的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第二層次的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第三層次的本質公平——稅法的起源
第二節 稅法公平價值研究的理論意義
重新明確稅法的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之間的關系·為稅法價值論的形成奠定基礎
第三章 中國稅法之現代化——由稅法公平價值研究引出的若干思考
第一節 中國稅法之現代化概述
概念與內容·支點與核心——契約精神
第二節 中國稅法之現代化的主要內容
由依法治稅到稅收法治·立法方面:在稅法的公平價值觀念下確立稅收法定主義,為依法治稅提供立法保障·執法和守法方面:以稅法的公平價值觀念指導重構稅收法律意識,為依法治稅創造思想條件和觀念基礎
前 言
稅法學與其它法學學科相比較,還是一門新的學科。即使是美國、德國等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較發達的國家,將稅法作為法學的一門獨立學科進行研究和教學,一般說來也才開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在日本,對稅法的正式研究則始之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1]而在新中國,法學研究自二十世紀三十至四十年代起步后,遭受了五十至六十年代的挫折,在七十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學的復興和發展時期。[2]其中,稅法學研究更是晚了近十年,從八十年代中期發端,至今也不過十四、五年的時間;[3]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員的知識結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稅法學研究目前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和亟需改進之處。[4]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稅法學基本理論研究的不足。所以,加強稅法學基本理論研究就成了稅法學研究的當務之急。因為,其一,唯有奠定堅實的基本理論的基礎,才能構筑并建設好稅法學學科的大廈;其二,也唯有在稅法學基本理論方面下工夫,才能凸現稅法學研究與稅收學研究之間的區別,從而改變長期以來稅法學實際上依附于稅收學的非正常狀況。
筆者之所以選擇“稅法的公平價值”為題,既欲以不逮之力填補稅法學研究目前為止之空白,又圖憑非分之心反思稅法學之基本理論進而為修正、完善之事。換言之,筆者意欲集研習稅法學兩、三年來于稅法的本質、概念和特征、稅收法律關系、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收立法、稅收法律意識等稅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所思所想,以“稅法的公平價值”一題為點,切入并進而擴展至整個稅法學基本理論。
縱觀新中國稅法學研究有史以來的研究成果,其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的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而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是與“階級斗爭”、“強制”、“義務”等名詞和觀念緊密相連的,由此這些名詞和觀念亦進入稅法學理論,成為其內在的、被認為是完全合理的本質因素,進而影響乃至主宰了稅法學基本理論和具體制度的方方面面。此其一。其二,稅法學理論研究者由于其自身知識結構的局限,并受長期以來注釋法學和服務法學的驅動,以及依附于稅收經濟學研究的慣性作用,偏重于對稅法作制度層面上的建構和釋義,淡化、忽視甚至回避了有如稅法的起源和本質等根本性的基本理論問題,更遑論與其他法學學科的交叉、融合分析與研究。[5]時至今日,在新中國建立和發展以“公平、自由和效率”為內在理念和價值追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稅法學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由于上述兩大根本原因而有陷入難以為繼之虞,仍然僅作制度層面上的注釋甚至創新,以及實務操作方面的改進乃至完善,亦難救其于困境之中。
其間,雖有不少稅法學者對西方的稅法理論和制度作過介紹和研究,謂之“借鑒和參考”。但多數仍然只是制度層面上簡單的“移植和借用”,并未從深層次的理論角度去考察西方稅法理論的合理性,進而以此反思我國稅法基本理論的不足和欠缺之處。筆者經過認真、慎重地比較研究,認為,我們可以借鑒和參考西方以“社會契約論”為理論基礎的稅收理論──如公共需要論和交換說等──中的合理因素,來修正、完善我國稅法的基本理論。這一合理因素,概言之,即為“契約及契約精神”。“契約精神來自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所派生的契約關系及其內在原則,是基于商品交換關系的一般要求而煥發出的一種平等、自由和人權的民主精神”。[6]契約及其所內涵的契約精神,不僅是現代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的最佳體現,也是現代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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