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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招生不再唯分數論 強化導師自主權
所謂博士生“申請—考核”制,是指用對考生的個人申請審查取代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的選拔制度,通過學校自主的綜合考核考察申請人的培養潛力與學術創新能力,以強化導師與科研團隊的自主權。2003年,北京大學率先在部分學科探索“申請—考核”制,到2012年,中國農業大學在全部學科的所有專業試點“申請—考核”制,10年來,我國博士生招生已逐漸走出了一條由以考試為基礎的選拔機制,向以素質能力為基礎的申請和審核相結合的選拔機制過渡的探索之路。
未來,博士生招生,或將以能力為唯一標尺,再“無關”分數。
揭秘“申請—考核”制
到底什么是“申請—考核”制?同以往的以統考為基礎的博士生遴選制度有怎樣的不同?導師的自主權如何得以具體體現?如何實現過程中公平與效率的兼顧?記者帶著這些疑問,走進了中國農業大學,一探究竟。
記者了解到,2012年6月出臺《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實施細則》之后,中國農業大學各招生學院分別結合自身學科特點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各學院分別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招生工作小組、由學院主管院長任組長的申請材料審核組,以及按照學科考核單位成立的若干復核小組。
考生具體申請分為四個階段,即申請、初審、復審、復核四個階段。以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為例,考生在進入相關系統報名后,進入學院申請網站,通過網絡將個人基本信息、個人簡歷、研究陳述、個人陳述、研究能力證明、推薦信等內容電子化上傳。之后,由學院招生人員對申請者提交的內容進行初審,通過學院初審的申請者將由從學院提供的專家庫中選擇3名,作為其復審專家,進入復審流程。
復審專家從網絡獲得申請者基本信息等相關審核資料,通過材料審核、推薦人訪談、申請者面試等情況,對申請者是否符合該院博士研究生標準形成獨立的復審意見,給出結果(“合格”與“不合格”)。若一位申請者獲得“不合格”結果兩個及以上,則無法進入復核環節。若申請者獲得三位復審專家一致“合格”,則進入復核。若一位專家給予“不合格”意見,則學院再自派一名專家進行復審,若合格則進入復核,不合格則終止申請。
考生進入復核階段,除對其提交的文件原件進行審核外,還需進行綜合能力測試,包括進行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外文試卷的測試、心理測試以及專業實驗技能考核,通過者進入復核面試,最終由復核組給出錄取意見。
對此,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會長、中國農業大學黨委書記瞿振元強調,“選才識人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申請—考核制,并不是不考試,而是以高校為主體,進行一種更為科學的綜合評價和選拔,評價手段應是多元的,可以有筆試、有面試,還有心理考試。”
打破剛性考試是大勢所趨
在2003年北京大學率先進行博士生選拔制度的改革之后,2007年,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博士生招生首次試行申請制,報考博士生的考生除了填報名表,還必須提交一份內容豐富的申請書。2008年,上海交通大學開始試行“入學申請制”,報考者先參加面試,被導師相中的,再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筆試。面試為主,筆試為輔,讓導師擁有更大的話語權。浙江大學、廈門大學、中山大學等高校也在部分學科中進行了試點探索。
為什么要進行博士生選拔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學家潘懋元的話耐人尋味,“招生選才的優劣對博士生培養質量的影響,就如同農民播下去的種子的好壞對收成的影響一樣。因此,如何把好博士生培養的入口關,以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考生,這是關涉博士生教育全局的關鍵問題之一。”潘懋元曾談到:上個世紀80年代,生源較少,招生制度還不十分“規范”時,博士生導師還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現在制度越來越“規范”了,導師卻完全喪失了自主選擇權。而所謂“規范”,就是照搬統一高考招生制度。例如,不僅劃總分的分數線,還劃單科分數線;筆試上線后,才從高到低, 以1∶1.2的比例與導師見面,進行復試;復試成績又只能以30%的比例與筆試成績合計,最后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許多專家指出,這種選拔方式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過分統一的入學資格考試,放松了對考生的科研潛力和可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的考查,而把反映考生對基礎知識、系統專門知識掌握程度的考試成績作為錄取的主要標準。潘懋元指出,“筆試成績好的博士生中研究興趣不大、創新意識缺乏、學術潛質不足的大有人在。”“失英才而不得教育之”是為人師者最痛心的事。
這番話道出了博士生導師在剛性的“規范”制度面前的無奈,以及改革重分數、輕評價的人才遴選制度的迫切。
要公平,也要效率
公平與效率是任何一項教育改革都要面對的重要課題。如何取得二者的最大統一,也是許多教育改革踐行者努力的方向。
先說公平。取消以往的剛性考試制度,賦予學校和導師以充分的自主權,是否會帶來人情關系的干擾和學術腐敗的可能?這是試點之初,許多高校招生負責人最擔心的問題,同樣也是令許多考生與家長擔憂的問題。“不考試就等于給予腐敗以可能嗎?”在進行“申請—考核”制試點之初,許多高校都對這一問題進行了仔細論證。以中國農業大學為例,一年試行過程中,就因為制度設計的周密和嚴格的監督,在招生公平方面,未收到一例投訴。
“為什么許多試點高校還在綜合考核的過程中保留筆試的環節,一方面是為了保證考察的科學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筆試’成為阻隔人情的一道墻,導師避免為人情債所傷的‘保護傘’。”某高校研究生招生負責人透露。
當然,如何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最大程度地體現導師的自主權,強調導師直接參與到招生選拔過程中,同時避免導師一票制,和一切有可能影響到招生的其他因素,仍是試點高校未來探索的重點。
對此,中國農業大學校長柯炳生認為,“主觀并不等于腐敗。在通過體制避免人情干擾之外,我們也要相信,每位導師都希望招到最好的學生,導師自己一定不愿意拿博士招生來交換人情。因為現在的許多制度設計決定了,博士生培養的3到4年的時間內,導師是第一責任人,從學術培養質量到學術道德的監督,學生的培養情況與導師個人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進行周密制度設計的同時,公眾也要對導師給予充分的信任。”
再說說效率。記者了解到,許多高校在進行博士生“申請—考核”制的嘗試時,都對如何將最具有創新潛質的人才選拔出來進行了充分的設計。比如中國農業大學對一些申請者的考核,就要求他們到相關實驗室工作一段時間,在實踐中進行綜合考核。
當然,如何實現選拔效率的最大化,到現在為止,仍有一些問題還處于爭議當中。比如,英語在考核中所占的權重,筆試和面試分別所占的比重,推薦信應該在多大程度上被參考等等。而正是由于一些問題仍在探索過程中,所以使得一些高校僅在相對容易量化評價的理工學科進行試點,而暫緩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學科內的試點。
公平和效率,必須統籌考量。瞿振元認為,“博士生選拔制度要堅持的原則是公平的前提下,效率優先。公平必須要講,但是博士生的選拔是一種競爭式的選拔,競爭下的公平不同于義務階段普惠性的公平,要講求規則與程序。如何最大程度地實現選拔人才的效率,才是對國家最為負責的態度。”
柯炳生指出,“無論是參考國際經驗,還是從改善目前國內博士生招生效果的角度考量,博士生申請—選拔制,都是大勢所趨。期盼能有一個良好的改革空間,期盼多一些人能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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