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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示例二.

時間:2023-05-01 23:29:14 高中三年級語文教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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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示例二.

 教學目的

一、理解課文中“上”、“法”、“故”、“表”、“益”等詞的不同意義和用法。試圖通過語法分析讓學生初步掌握幾個文言虛字和領會一般文言句式的結構和意義。

二、理解課文大量運用比喻和寓言故事,從正反兩方面闡明論點,把說理、舉例、設喻三者很好地結合起來以及逐層推進引出中心論點的寫作方法。

教學設想

一、師生結合講析課文,啟發學生多思考、多練習。

二、安排二課時。

教學過程 

第一課時

教學要點:解題,講析課文1─3段。

教學內容與步驟:

一、板書課題:

察今 《呂氏春秋》

二、解題:

察今,篇名,是《呂氏春秋·慎大覽》中的第八篇。《呂氏春秋》是秦相呂不韋的門客集體編撰的。今本分12紀、8覽、5論,共26卷,約20萬言。(以下引導學生閱讀課文“預習提示”第二節:“《呂氏春秋》160篇,……所以它是一部研究先秦學術思想的重要資料。”)課文節選了《察今》的一部分,主要闡明了法令制度應該隨著客觀形勢的改變而有所改變;制訂法令制度必須明察當今的實際情況。(以下引導學生閱讀課文“預習提示”第三節:“文章……關系弄清楚。”)

三、講析課文第1─3段。

1.教師領讀課文第1─3段。

2.指名學生參照課文注釋串講第1、2自然段。

明確:

“非不賢也,為其不可得而法。”這是一句并列復句。先否定,再肯定,目的是加強肯定。第一分句的主語是“先王之法”,承前省。“其”,代詞,代“上”(國君)。“而”,連詞,表示修飾關系,連接狀語和中心詞。“法”字后面省略了代“先王之法”的賓語“之”。“雖人弗損益,猶若不可得而法”,是讓步轉折復句,修辭作用是欲擒先縱,縱是為了更好地擒。“雖……猶若……”是“即使……還是……的意思。“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是設問句。“之”,結構助詞,嵌在定語與中心詞之間,相當于“的”。“所以”,跟現代漢語的用法不同,應特別注意。①“所以……”等于“……的原因”、“……的緣故”等;②“所以……”等于“……的東西”、“……的根據”、“……的方法”、“用來……的”等。這里作“……的根據”講。“察己則可以知人”的“則”,連詞,表示兩件事在時間上相承,相當于“就”。“可以”,跟現代漢語的用法不同。“可”是“可以”的意思。“以”,介詞,相當于“憑借”,后省略代詞“之”。“人與我同耳”的“耳”,助詞,表示肯定語氣,相當于“啊”。

3.引導學生分析1、2自然段的邏輯結構。

明確:

文章一開頭,通過設問設答,提出論點: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法。論據是什么?

人或益之,人或損之。(論據之一)

意思是說,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法的原因在于它有所損益。

那么,如果先王之法末經損益,是否可以取法?

文章接著指出:雖人弗損益,猶若不可得而法。

這是為什么?

文章說:先王之法,有要于時也。(論據之二)

意思是說,先王之法是適應當時的需要的。

顯然,這第二個論據比第一個論據更為重要。因為它揭示了“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法”的根本原因。

于是得出結論:釋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

接著,作者通過設問設答,闡明先王制訂法令制度的根據。意思是說,先王制訂法令制度主要是從當時的人出發,為當時的人著想。

那么,今天制訂法令制度的人,要效法先王的做法,毫無疑義,就得從當今的人出發,為當今的人著想。由此可見,明察當今的人是制訂法令制度的前提,這很重要。

文章接著說,“而己亦人也”,“察己則可以知人,察今則可以知古”。為什么?“古今一也,人與我同耳”。

以上是從正面論述了法令制度都是適應時代的需要而制訂的。古今時代不同,所以制訂法令制度應該詳細了解當今的實際情況,以切合當今的實際需要。而不應該墨守成規,拘泥地效法古人之成法。

4.指名學生參照課文注釋串講課文第3段。

明確:

“溺死者千有余人”的“有”(音yòu),通“又”,用于整數與零數之間。“向其先表之時可導也,今水已變而益多矣,荊人尚猶循表而導之,此其所以敗也”的“向”,時間詞,跟“今”構成一對反義詞。句中的“也”,語氣助詞,表示語氣的停頓,以引起下文。“尚猶”,同義副詞復用,起強調作用。“此”,是主語,復指它前面的轉折復句。“所以”,這里作“……的緣故”講。句末“也”字,表示陳述語氣。

5.提問學生這一段所講的“荊人襲宋”寓言故事有什么寓義?它與第一段提出的論點是什么關系?

明確:“荊人襲宋”寓言故事告訴我們:辦任何事情,包括制訂國家法令制度在內,都需要從當前的實際出發,隨著情況的變化而采取相應的措施。簡言之,必須察今,不能泥古。這是作者從反面形象地論證了第一段中所提出的論點。

6.師生齊讀課文1─3自然段。

7.布置作業 :

書面解答課后“思考和練習”三。

第二課時

教學要點:

一、通過檢查訂正作業 ,讓學生理解“上”、“法”“故”、“表”、“益”等實詞的不同用法。

二、講析課文4─6自然段。

教學內容與步驟:

一、師生研究訂正書面作業 :

二、講析課文4─6自然段。

1.指名學生參照課文注釋串講4─6段。

明確:

第4段:“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治國。”這一句的第一個字“故”,連詞,作“所以”講,表明這是緊承上節而來的推論。“則”,連詞,表示兩事時間相承,作“就”講。“不可以”的“可”,作“可以”講,“以”,介詞,后面省略代詞“之”。“譬之若良醫”的“譬”,作“比喻”講。“之”,代詞,代“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良劍期乎斷,不期乎鏌铘。”這是一個復句。主語“良劍”出現在第一分句,兩個分句都是主謂謂語句。主謂詞組的主語“人”因泛指而省略。“期”的賓語是省去主語(其)的主謂詞組。“乎”,義同“于”。這句也可以這樣寫:“良劍(人)期(其)乎斷,不期(其)乎鏌铘。”

第5段:“楚人有涉江者”的“者”,是作為定語后置的標志。其結構是:“中心詞+定語+者”。翻譯時應將定語挪前而譯成:有涉江的楚人。“是吾劍之所從墜”的“所”,附在介詞“從”的前面,和介詞連同介詞后面的動詞“墜”組成“所”字結構,指代介詞所介紹之處所。全句意思是:這里(是)我的劍掉下去的地方。“之”,結構助詞,表示它前面的詞(詞組)是定語。“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的“所”,連同附在它后面的動詞“契”組成“所”字結構,指代行為對象,“所契”即“刻記號的地方”,后加“者”構成“所……者”結構,這就更明確了這個“所”字結構的名詞性。“之”,代詞,代“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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