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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技能鑒定
中國郵政技能鑒定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程序,保證職業技能鑒定和考評質量,實現鑒定和考評管理的科學化、標準化和制度化,根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等相關文件,結合郵政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織實施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鑒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必須遵循的規范要求和工作程序,符合公正性、保密性、制約性和程序化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鑒定指導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公司鑒定中心”)、鑒定站,從事鑒定管理、考務、考評工作的人員,以及申請參加郵政企業職業技能鑒定和考評的人員。
第二章制定實施計劃和發布公告
第四條每年年初,鑒定站在省公司鑒定中心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工作情況制訂鑒定和考評組織實施計劃書(見附件1),內容包括鑒定考評的職業、等級、模塊、鑒定時間、計劃鑒定人數等。
第五條 省公司鑒定中心匯總各鑒定站鑒考評實施計劃,制訂本省全年鑒定考評計劃(包括鑒定職業、鑒定批次、鑒定人數、鑒定地點、需要考評人員人數等),并填制年度鑒定和考評計劃表(見附件2)上報集團公司鑒定指導中心。
第六條郵政企業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定期鑒定制度,省公司鑒定中心根據鑒定計劃,委托鑒定站提前三個月發布鑒定公告(見附件3)。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職業名稱、等級、模塊,承擔鑒定的鑒定站。
(二)鑒定對象和鑒定方式。
(三)集團公司鑒定指導中心組織編寫的教材和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即操作技能考核大綱,以下簡稱“技能規范”)版本。
(四)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報考資格條件和手續,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考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第七條 省公司鑒定中心組織技師考評時,應提前三個月發布考評通知,并在發布通知前30天將申請、考評組織方案等材料報送集團公司鑒定指導中心審批備案。
第三章 報名管理
第八條鑒定站應在鑒定公告和考評通知公布的報名時間內組織報名工作。
第九條 申報參加初級、中級、高級鑒定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持下述申報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
(一)填寫鑒定申報審批表(見附件4)一式兩份,申報審批表上須貼好免冠正面二寸近照并備交2張。
(二)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現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培訓畢(結)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工作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
第十條 申報參加技師考評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持下述申報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
(一)填寫“郵政企業技師考評申報審批表”(表樣見人部函〔2010〕88號)一式三份,申報審批表上須貼好免冠正面二寸近照并備交2張。
(二)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現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四)培訓畢(結)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技術業務總結(正文不少于2000字)一篇,一式三份。
(六)各種獲獎證書和工作業績成果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含工作年限證明)復印件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申報參加高級技師考評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持下述申報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
(一)填寫“郵政企業高級技師考評申報審批表”(表樣見人部函〔2010〕88號)一式四份,申報審批表上須貼好免冠正面二寸近照并備交2張。
(二)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現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一式四份。
(四)培訓畢(結)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技術業務總結(正文不少于2000字)一篇,一式四份。
(六)能反映本人業務水平的論文(正文不少于3000字)一篇,一式四份。
(七)各種獲獎證書和工作業績成果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含工作年限證明)復印件一式四份。
第十二條 地市郵政局、郵儲分行、速遞物流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須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郵政通信特有職業技能人才評價申報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文件,對報考人員的報考條件和有關資歷證明進行初審,并在申報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地市郵政局將報考人員的申報材料及考生報名登記匯總表(見附件5)報鑒定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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