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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報告
司法鑒定報告涉稅司法鑒定目前并無統一的技術標準,可以借鑒的是國家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司-法-部認可的文證審查制度。就目前的情況來講,可以界定三個方面:
1、涉稅司法鑒定方法
涉稅司法鑒定在技術手段上與審計有類似之處,但涉稅司法鑒定過程中不適用“重要性原則”,同時一般也不適宜采取抽樣審查,而需實施詳細驗證。因為涉稅司法鑒定均要求對某一經濟行為或具體數量事項的“是”與“非”予以明確界定,因此,一般應將所有鑒定資料作為證據來源,實行詳細審查,以達到鑒定目的。鑒定方法一般有:
(1)檢查法。主要對需鑒定的會計核算資料和相關文件逐項檢查,重點是原始單據,查看其中有無錯漏、重復、涂改,尤其要查明其內容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符合財稅制度和規定。
(2)核對法。對需要鑒定的會計核算資料中的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原始記錄、實物、現場等實施相互核對,以確認會計記錄所反映的事實情況是否真實、正確。
(3)實物盤點法。通過對鑒定的實物財產進行實地清點,并與賬面數進行比較核對。
(4)詢問法。一般應在委托單位的主持下進行,向有關人員或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和詢問,并將該過程及結果以書面方式記錄。
(5)比較分析法。利用會計核算資料,主要是利用賬戶和報表中的同類數字或關系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用以發現是否存在問題。
(6)判斷推理法。根據檢查會計核算資料所掌握的情況,用邏輯推理方法來進行判斷分析,以推測其因果關系。此種方法對于涉稅司法鑒定非常重要,尤其是疑難案件或爭議較大的糾紛,多采用此方法得到正確的結論。
2、涉稅司法鑒定程序
涉稅司法鑒定的程序與審計類似,其鑒定全過程也可分為接受委托、實施鑒定過程、得出鑒定結論三個階段。
(1)接受委托階段。接受委托需慎重,需事先評估鑒定風險。因為鑒定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以及司法機關難以判斷事實真-相時才需作出的。鑒定機構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初步評估鑒定風險,并根據自身的獨立性及能力考慮是否接受該委托;然后與委托人簽定業務協議書,需對委托方、當事人、鑒定機構等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予以明確。
(2)實施鑒定階段。實質上就是收集和評估鑒定證據的過程,是鑒定工作的關鍵環節。首先組建鑒定項目小組(至少三人,且各成員對財稅、法律等應較熟悉),各成員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明確各方的分歧所在,根據鑒定要求,運用科學的鑒定方法,進行邏輯推理和判斷,分析排除疑點,篩選出有用信息,最后獲得充分、適當的.鑒定證據。
(3)得出鑒定結論階段。涉稅司法鑒定結論是一種邏輯的、科學的推理性結合,需在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下出具。
3、涉稅司法鑒定報告
目前相關法規對涉稅司法鑒定報告應包含的內容進行了原則規定,但對報告格式等尚無統一的規范。我們認為,涉稅司法鑒定報告總體上應明確、完整和客觀,報告格式或具體表述為:
(1)標題:統一為“涉稅司法鑒定報告”;
(2)收件人:為鑒定業務的委托人;
(3)序言段:包括鑒定范圍、資料(案情)摘要、會計責任和鑒定責任、鑒定程序等;
(4)鑒定內容:應與委托人具體的委托內容一致;
(5)鑒定依據:包括依法實施鑒定的法律法規;進行財務會計事實認定的標準即會計或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認定經濟事實或行為成立的書證,如當事人雙方質證材料等;鑒定委托書;審計法律法規等;
(6)鑒定結論的形成過程:需根據資料摘要以及檢查和測試結果,通過說明理由和因果關系,圍繞鑒定目的進行綜合性分析、辨別、判斷和推理,解答鑒定事由和有關問題;
(7)鑒定結論:它是分析論證自然得到的結果,該結果應當是客觀的描述,不應當帶有法律性結論;
(8)文尾,包括鑒定人及復核鑒定人簽名、鑒定機構名稱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報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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