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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司法鑒定所
西南司法鑒定所對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
鑒定意見書之質疑
帶著沉痛的心情看完“川西南鑒[2011]臨鑒字第1117號”
關于徐開富死亡的鑒定意見書,我為一家權威機構公然罔顧事實,明顯袒護院方醫療過錯行為感到痛心,也對鑒定人的職業道德表示懷疑,現就三方面進行剖析。
一、基本經過
2010年9月3日,徐開富在德陽旌涪醫院治療糖尿病期間出現右上腹疼痛,檢查發現肝臟腫大,為進一步診治遂到德陽市人民醫院,門診以“消化性潰瘍”收入院。在治療中,病情加重,開始出現黃疸,經普三科會診考慮“升結腸癌”,擬行手術治療,故轉入普三科。該科陳主任對徐國金(死者長子)說:“你父親做了手術就對了,要活到九十幾歲”。但轉科后右上腹疼痛沒能緩解,黃疸逐日加重,請“華西教授”會診,考慮“內科性黃疸”,“無手術指征”,故繼續按“消化性潰瘍”治療,也給予“降糖”及“保肝”治療,但病情無好轉,10月5日出現持續高熱(體溫40度)、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二、醫療過錯行為
我們認為德陽市人民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如下過錯:
1、誤診,貽誤病情。患者是因為肝臟腫大前來就醫,該院卻診斷為“消化性潰瘍”,還說院外診斷肝臟病變是錯誤的。按照潰瘍病治療當然病情得不到好轉,也錯過了救治的最佳時機。
9月4日血生化檢查發現白球倒置,GGT、ALP、ADA明顯升高,CHE降低,9月6日B超檢查發現肝、脾腫大,肝臟實質彌漫性異常,門脾靜脈增寬,出現腹腔積液,上述表現足以診斷肝炎、肝硬化!加之病人有大量服用降糖藥和“尼美舒利”(辛格非)病史,在排除了病毒性肝炎性、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后應高度懷疑藥物性肝炎、肝硬化。本人于2010年9月24日看過病人,自訴右上腹疼痛,查體溫不高,痛苦面容,皮膚鞏膜明顯黃染,腹部平坦,腹壁柔軟,肝區明顯壓痛但無反跳痛,結合病史,我當時就懷疑藥物性肝損害并囑徐國金將情況告訴醫生,調整醫療方案。當徐國金將意見同該科陳主任交流溝通時,陳不屑一顧,并拒絕查看尼美舒利使用說明書,也不對所用藥物予以審查,由此造成患者從住院到死亡一直使用對肝臟有損害藥物的事實!
9月8日,CT檢查發現升結腸管壁增厚、管腔狹窄,建議行腸鏡檢查,醫生懷疑升結腸癌,卻遲遲不做進一步檢查予以確診,直到9月17日才下達電子腸鏡的醫囑,可是,他們收取了纖維結腸鏡的檢查費用,卻并未做該項檢查,由此延誤了疾病的診斷,讓病人至死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臨床診斷!
住院中,多次B超、血常規及生化檢查均提示肝臟問題嚴重,全血細胞下降。可是,院方對此沒有足夠的重視,在胃鏡檢查排除了潰瘍病的情況下,繼續按照“消化性潰瘍”和“腸梗阻”進行治療,沒抓住主要矛盾,護肝措施不得力,全血象下降提示存在脾功能亢進,也根本未作任何處置,支持治療何在?
2、誤治,加重病情。在整個住院過程中院方先后使用了泮托拉唑、莫沙比利、硝苯地平緩釋片、頭孢米諾、脂肪乳、卡文、哌拉西林舒巴坦、安體舒通、安痛定等對肝臟有損害的藥物,而其中的卡文、頭孢米諾對肝功能受損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此外,對于肝功受損的老人來說,在造影中所使用的利多卡因也是屬于禁用藥,加之胰島素治療用量不到位,被-迫服用降糖藥,這些都加重了對肝臟的損害,成為病情惡化的根源。
作為一名執業醫師,張小為每天給病人輸入大量葡萄糖。其中,9月19日這天,輸入卡文1440ml,該注射液含高濃度葡萄糖97.35克;5%GS1000 ml,含葡萄糖50克;5%GNS1500 ml, 含葡萄糖75克,合計輸入葡萄糖222.35克,而當天僅僅使用普通胰島素12u!導致病人當夜21:00血糖高達22.8mmol/L!值班醫生才給追加胰島素8 u。對糖尿病人輸入大量葡萄糖,無異于致命殺手!如此基本知識都不懂,張小為配當醫生嗎?
從費用清單可以看出,每天對患者進行多次電腦血糖監測,9月19日對病人監測了10次(收取了10次費用,但實際監測結果只有6次),為什么空腹血糖還長期處于高水平?會診了沒有,討論了沒有,采取積極措施了沒有?
3、存在嚴重超范圍行醫行為。據查證,陳科乃外科執業醫師,不具備在內科獨立執業資格!盡管院方辯稱其正在進行規范化培訓,處于內科輪轉期。但是,既然是培訓,其身份就是學生,學生就沒有獨立執業資格!我們僅從封存病歷中就可發現陳科在消化內科有大量未經有資質醫師簽名的醫療文書!通過此人所書寫的入院記錄發現,其體格檢查中描述患者“左上腹壓痛”,試問,左上腹什么病變都沒有,怎么可能有壓痛?并且,從病人入院至死亡只有“腹痛待診”:1、“消化性潰瘍?”、2、“不完全性腸梗阻?”的入院診斷,既無補充診斷又無修正診斷,而通過尸檢所發現的結果是,整個消化道內幾乎沒有任何內容物,病人既無“消化性潰瘍”又無“不完全性腸梗阻”,更沒有“升結腸癌”,其超范圍行醫的行為導致了嚴重的后果!
4、嚴重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當我們封存病歷時發現,普三科自9月14日病人轉入至10月5日死亡期間,沒有一次病程記錄,我們當即要求將這部分醫療文書予以封存,張小為說有病程記錄,只是相關人員尚未簽字,讓我們“稍候”,可是自我們上午10時提出封存要求,等待至下午17時18分,他們還不能提供這部分病程記錄,因為要進行遺體告別儀式,我們不得不放棄等待。試問,簽字也能“打批發”嗎,為何不及時簽字?錯過時效,就是違規!而且,如此長時不能交出,沒有理由不懷疑其涉嫌造假!因此,普三科的所有病程記錄都是無效的!除此之外,護理記錄只有9月29日17時以前的內容,以后的記錄也被刻意隱匿了,而這部分記錄恰恰是非常關鍵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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