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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檔案鑒定銷毀制度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和《武漢大學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主管校長領導下,檔案館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檔案鑒定小組,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
第三條檔案鑒定小組根據國家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對保管期滿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及時進行鑒定。
第四條檔案鑒定小組對被鑒定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進行審查,準確地判定和提出存毀意見。
第五條經鑒定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寫檔案銷毀清冊。
第六條檔案鑒定小組將檔案鑒定工作情況寫成報告,連同檔案銷毀清冊,報請主管校長審批后,方可實施銷毀。
第七條檔案鑒定小組指定兩個以上監銷人員。監銷人員要根據檔案銷毀清冊,認真核對檔案材料,待確認無誤后方可在指定地點銷毀,并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
第八條 檔案銷毀清冊要永久保存。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檔案鑒定工作必須納入機關檔案管理制度中,使檔案的鑒定工作按照標準和時間要求正常進行。
2、成立檔案鑒定銷毀領導小組,由主管領導負責,檔案管理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兼職檔案員組成,共同對所鑒定的材料進行審核和監銷。
3、認真填寫檔案鑒定表,并由鑒定領導逐一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署意見。
4、鑒定工作完成后,由檔案管理和鑒定領導小組對所要銷毀的檔案寫出鑒定小結和報告,請求主管領導批準后同檔案部門一同銷毀。
5、派專人進行銷毀,并委派監銷人員。確認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分別簽名,留底備查。
6、鑒定表、銷毀清單、銷毀報告等有關文件材料應歸檔保管。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和《武漢大學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主管校長領導下,檔案館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檔案鑒定小組,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
第三條檔案鑒定小組根據國家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對保管期滿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及時進行鑒定。
第四條檔案鑒定小組對被鑒定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進行審查,準確地判定和提出存毀意見。
第五條經鑒定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寫檔案銷毀清冊。
第六條檔案鑒定小組將檔案鑒定工作情況寫成報告,連同檔案銷毀清冊,報請主管校長審批后,方可實施銷毀。
第七條檔案鑒定小組指定兩個以上監銷人員。監銷人員要根據檔案銷毀清冊,認真核對檔案材料,待確認無誤后方可在指定地點銷毀,并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
第八條 檔案銷毀清冊要永久保存。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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