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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鑒定規則
法醫鑒定規則1、傷害鑒定:你的上肢損傷,是應該等到你治療終結,也就是上肢的功能恢復后再做鑒定,這個是對你負責的表現。因為根據人體傷害鑒定標準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以鑒定應該按照損傷當時的情況及愈后情況綜合判斷。你現在上肢有骨折,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里第二十五條規定: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就是輕傷,你目前評上輕傷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還要看看你上肢功能恢復的程度怎樣,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或者按照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如果是傷及到手部的功能,則按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以上是從損傷當時和損傷后功能穩定后做輕傷的鑒定標準。
要評上重傷目前來看沒有可參照的項目,那只能等到你上肢功能恢復到穩定后再做。如果你的功能受限能達到重傷的鑒定標準,可以按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八條的規定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發假關節、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還有以下幾條: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并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你看 如果按照骨折來評定,那就是輕傷,這個就是按照損傷當時的情況來評定的。如果想評上重傷,就要等到上肢功能恢復穩定后,再看你的功能受限到什么程度,這個就是按照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來綜合評定的。一般我們這里傷及神經、血管和肌腱的,都要等到傷后三個月到半年,因為神經、血管和肌腱生長的比較緩慢,不像表皮啥的幾天一周左右就長好了。
你現在的上肢的功能受限肯定比較重、經過治療恢復后能好些,如果按照你現在的功能進行評定,那是對你和對犯罪嫌疑人不負責任的表現。
2、為什么有時候要做目前的傷害程度?
因為根據辦案單位訴訟時限的限制,不能等到你功能恢復也就是三個月到半年后再處理,因為羈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時限要求,放出來后跑了怎么辦,所以有的辦案單位就需要法醫對目前肯定構成的傷害進行初步的評定,比如構成輕傷就現按照輕傷來處理,等你的功能恢復后再做鑒定,如果構成重傷,再追加起訴,變更處理方式,主要是為了盡可能的限制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3、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可以再你做完最終的傷害鑒定后,在你做鑒定的公安機關繼續做傷殘鑒定,主要是與賠償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的賠償標準就按照你的傷殘程度來賠償。評殘就是按照你的殘疾的程度,也就是手部功能穩定后的傷殘程度,來綜合評定。和重傷輕傷是兩個概念,重傷輕傷主要是量刑的。
4、說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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