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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費誰出
工傷鑒定費誰出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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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說的第二次鑒定,屬于復審,有關費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均由各地方政府自己出臺相關辦法,所以各自的規定也不同,不知道你所處地區無法幫你查詢,給你舉例如下:
1、《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復審費,如復審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符的,由提出復審要求的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承擔,如復審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符的,免交復審費。
2、《深圳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參保工傷職工的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報銷;未參保工傷職工的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支付。
復審鑒定后等級發生變更的,申請人不承擔鑒定費;未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承擔鑒定費。
《重慶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依法收取勞動能力鑒定費。
鑒定(確認)費和檢查費,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工傷保險基金分別向承擔勞動能力鑒定的經辦機構和進行檢查的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在未足額繳納保險費期間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其鑒定(確認)費和相關檢查費由申請者承擔:
(一)鑒定(確認)結果為疾病與工傷無關聯;
(二)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再次鑒定(確認)結論沒有變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鑒定(確認)的。
鑒定(確認)費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相關檢查費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醫療收費標準由醫療機構據實收齲
——按上述第三項的規定,初次鑒定九級,復審鑒定為八級,即結論已發生變化,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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