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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萬走后門上大學卻進了復讀班
本報訊(記者 吳宗澤)為讓孩子讀大學,硚口的高先生不惜花10萬元托人走后門,豈料落入騙局,孩子所進學校原來只是個高考復讀班。近日,案中一名騙子被法院判刑10年3個月。
經查,2007年8月,高先生的女兒和外甥高考后均未被理想高校錄取。經四處打聽,高先生認識了一名自稱在湖北警官學院“有關系”的男子周某。當月29日,高先生與周某見面,周稱湖北省警官學院當年要招收30個體育特長生,他能夠幫助高先生的女兒和外甥錄取,但每個指標需要5.8萬元。周某還催促,當月29日是最后一天報名時間,所以讓高先生迅速給他錢辦事,并允諾只收他優惠價10萬元。
高先生心中半信半疑,遂提出與周某一同去學校辦手續。此后,周某帶高來到湖北警官學院,找到一名穿警服自稱是王院長的男子。該男子稱高先生女兒、外甥的高考分數已經可以錄取,并叫其趕緊交10萬元給周某辦手續。高先生當即取出10萬元交給周某。沒過幾天,周某給高先生送去了兩個孩子的錄取通知書,上面還蓋有“湖北警官學院體育培訓中心”的章印。
同年9月3日,兩個孩子按“錄取通知書”上指定的時間,到湖北警官學院體育培訓中心上課,才知道上了當。原來,此培訓中心實際上是一個高考復讀班,共有200多人,學員參加培訓后依然要參加高考,才能報各大高校。并且,該班一年的學費、生活費才共計1萬元。 高先生再到學校找所謂王院長時,發現校內根本沒有這個人,周某也不知所蹤。高先生隨即報案。
去年5月12日,周某被警方抓獲歸案。近日,硚口區法院審理查明,周某伙同他人,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達1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鏈接:詐騙罪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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